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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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三、大容量硬盘、性能稳定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设备及GPS定位系统;

四、大屏幕显示设备1个,与计算机同步显示的监视器若干个,以及用于防盗和监督鸽舍管理活动的报警、监视装置;

五、备有喂食、饮水设施的专用赛鸽车及其配套设备;

六、备有消毒、防疫和医疗用的器械设备;

七、保证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第七条公棚建筑物应坚固、美观,结构合理、规范。

新建公棚的鸽舍与观赛区隔离带不得少于30米(封闭式观赛厅除外)。

鸽舍地网至少高于地面1米,舍内只设栖架,禁设巢窝。

晒棚应为通棚,长度至少与鸽舍等齐,宽度不得少于2米。

并有隔离棚、观察室、消毒间、医疗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库房等必须的配套用房。

第八条公棚应按信鸽容量配备与饲养、训放、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

法人代表、育翔师、电脑操作员需报信鸽协会备案。

饲养员按每人管理不少于500羽信鸽的标准配置。

有条件的公棚应配备一名专职畜牧医师,没有条件的可委托农业院校禽类专业或畜牧医院(所)的专业人员承担信鸽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事宜。

第九条设立公棚前,应首先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信鸽协会递交建棚规划申请,内容包括:

棚址、规模、土地使用权证明、公棚图纸、建棚资金来源证明等,经批准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章协会与公棚赛

第十条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国际”及“全国”性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棚应向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缴纳监赛费,其标准如下:

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

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2%。

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

第十二条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

参赛费主要用于奖金发放,规程中设置固定奖金的,当参赛费不足以发放奖金时,不足部分由公棚向资金账户补足。

公棚赛奖金需双方核签后才能发放。

第十三条公棚每年只限举办一季比赛,一般在秋季举办。

申办比赛时,秋赛棚须于当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春赛棚须于当年三月至四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

协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公棚审批结果,经批准的比赛方可对外公布竞赛规程。

逾期上报,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须明确如下事项,并报相关协会批准:

一、比赛主办(承办)、监赛单位;

二、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或赛向);

三、收鸽起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饲养费(每羽不得超过300元)、参赛费标准及收取时间;

五、竞赛办法和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六、录取名次范围及奖励方案;

七、优胜鸽拍卖范围、收益分成比例、流拍及迟归鸽领取办法(领取费用每羽不得超过50元)。

第十五条省级(含)以上的监赛协会委派裁判到公棚执裁发生的交通、食宿、技术服务费用,从监赛费中开支,不得转嫁公棚负担。

第十六条公棚进行的查棚及比赛活动,必须在委派裁判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公棚,监赛协会不予委派裁判,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告:

一、擅自邀请裁判执裁的;

二、未书面申请要求委派裁判的;

三、虽向监赛协会提出申请,但经监赛协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比赛条件的;

四、公棚不配合裁判执裁,以各种借口刁难裁判正当执裁,或不服从裁决,致使裁判执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十七条公棚不得宴请裁判或安排裁判到各种消费场所进行消费;

不得向裁判发放红包、礼品、有价证券。

如发生上述行为,属公棚责任,将取消比赛许可证;

属裁判责任,将降低或取消裁判员等级资格。

第十八条对公棚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

经评审合格的公棚,才能取得举办信鸽比赛的资格。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一年发放一次(或每年进行年审),由信鸽协会组织实施。

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比。

信誉等级的评比事项由信鸽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由评比协会颁发相应信誉等级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告。

信誉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公棚对监赛协会实施的指导与监赛行为,书面提出申诉要求的,监赛协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收鸽与查棚

第二十一条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收鸽是指公棚接收参赛者交托幼鸽的行为,由公棚管理人员或委托代收点负责实施。

代收点收鸽时应出具公棚的书面委托书,方可将其托收幼鸽视为公棚行为。

收鸽采用先交纳饲养费,后付清参赛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参赛者在交鸽时应如数交纳饲养费,并进行注册登记。

公棚应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如实登记参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信鸽的足环号码、羽色、编组、是否接种疫苗等,经审核无误后,收、交鸽双方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三条接收的信鸽必须套戴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当年足环,鸽龄为25—60天。

第二十四条不得接收如下信鸽:

一、病鸽;

二、来自疫区的信鸽;

三、佩戴私人足环的信鸽;

四、在大陆境内哺育套戴境外足环的信鸽;

第二十五条公棚接收境外信鸽时,鸽主应出示或交验信鸽进关证明文件。

拍卖境外信鸽时,须出示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幼鸽入棚前须先经观察室进行一周以上的疫情观察,并接种防病疫苗。

经观察确认健康的信鸽才能放入鸽舍。

第二十七条公棚应及时公布收鸽清单及累计羽数。

收鸽结束后须每隔10—15天在网上公布一次存棚情况,包括鸽主真实姓名、组别、足环号码、电子环号、羽色、鸽主所在地等信息。

收鸽截止日20天后至40天内,由监赛协会对公棚收鸽羽数进行查棚,其结果列入年度公棚信誉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公棚须在第一次比赛前,向信鸽协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

未注册登记的信鸽不得参加比赛,如混入比赛,获得的成绩无效,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

查棚注册登记后才能收取参赛费,此前不得收取。

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一律取消比赛资格,不得转让。

未交费信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处置权归公棚。

第五章饲养

第二十九条公棚购进的饲料须保证质量,入库应妥善保管,预防霉烂、鼠耗、混进病毒,确保使用安全。

根据不同时期信鸽的营养需要,对所有信鸽应用同等饲料进行喂养,严禁开小灶。

第三十条训放和比赛期间,须对信鸽适时加喂含脂肪和糖类较丰富的饲料,以满足信鸽飞行时的能量需要。

第三十一条公棚须定期对鸽舍、鸽具消毒,预防疾病。

发现伤、病、死亡信鸽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疾病或疫情扩散。

如出现疫情,除立即停止家飞,进行消毒、治疗外,须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和监赛协会报告。

第六章家飞与训放

第三十二条按《规则》进行,参赛鸽自入棚日算起,21天内必须完成开家放飞。

家飞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严禁长期圈养,不出棚训飞。

第三十三条参赛鸽的训放次数和距离按竞赛规程执行,并遵循有计划,由近至远,循序渐进的原则,保留有效记录资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集鸽

第三十四条按《规则》进行,集鸽必须由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执行(参赛者代表可现场监督)。

委派的裁判数量和业务能力应与公棚的工作量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集鸽时裁判须提前2日进驻公棚,熟悉公棚工作环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监督检查饲料、喂养、供水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严禁公棚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信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加本公棚的比赛(含占用未交费鸽参赛)。

第三十七条集鸽结束,锁定集鸽程序前,须再次核查入笼信鸽。

若发现被取消或没有参赛资格的信鸽应及时剔除。

扫描系统不能剔除的,裁判长有权在集鸽清单上删除,并签字公布。

第三十八条对信鸽进行的电子扫描、贴密码条、加盖暗章等执裁行为,应由裁判执行。

第三十九条集鸽采用逐羽扫描、核对足环号码、打印机按集鸽扫描顺序同步打印,并做好人工或使用便携式计算机辅助记录入笼鸽足环号码,以及粘贴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和加盖暗记章等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

暗章、印油、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等材料由监赛协会提供。

第四十条参赛者代表应做好对信鸽传递与入笼过程的监督,确保信鸽如数进入集装箱式赛鸽笼。

第四十一条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

集鸽结束,须在计算机上锁定、保存所有数据,打印集鸽清单,核对无误后,公棚法定代表人、裁判长、参赛者代表需在集鸽清单上签字,并及时上网公布。

集鸽清单一式三份,有关人员各持一份,以备核查。

第八章司放与监放

第四十二条按《规则》进行,集鸽完毕,赛鸽车须由2名裁判及参赛者代表若干人监督运输,以确保比赛的安全性、公正性。

第四十三条司放前信鸽应充分休息。

司放场地要空旷、开阔,周围无高大建筑、障碍物或电线。

第四十四条如遇天气骤变,不明群众恶意围观,或不宜按预定司放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

司放全过程应进行不间断的全面录像。

第四十五条监放工作须由监赛协会向司放地省级(或地市级)协会商请落实,监放裁判不得少于2人。

监放信息在司放结束后应及时上网公告。

第九章成绩与发布

第四十六条按《规则》与《规程》进行,赛前公棚相关人员必须调试好比赛设备,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信鸽归巢前,应配合裁判严格检查电子扫描系统、计算机装置和应急电源等设备,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

否则,影响比赛进程或出现故障,责任由公棚方面承担。

比赛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事项:

一、计算机操作员应严谨操作,密切监视电子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其责任由操作员和公棚承担。

二、除裁判、计算机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须远离电子扫描计时系统、计算机等关键部位。

三、在比赛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入鸽舍。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征得裁判组同意,并有裁判和两名参赛者代表陪同前往。

第四十七条电子扫描设备显示的信鸽比赛归巢情况,可以视为临时成绩,只有经裁判将获得名次的信鸽逐羽上手,进行核对与审查,并与集鸽清单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方可对外公布比赛成绩,并作为颁奖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决赛前的比赛,报到有效期为一天,决赛为两天(自放飞当日的司放时间开始起算)。

决赛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成绩确定与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一、贴有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信鸽归巢,允许次日延续比赛至规程约定报到期限时止。

(二)归巢鸽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完好无损的,承认其成绩;

缺失、有揭动痕迹或破损的,取消该鸽成绩。

二、未贴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鸽归巢,取消本次比赛,奖金(含比赛规程中设置的所有赛项奖金)由上笼信鸽均分。

(二)司放当天归巢鸽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的二分之一时,结束比赛,余下的奖金由上笼信鸽(获奖鸽除外,下同)均分。

(三)司放当天归巢鸽达到或超过规程录取名额二分之一时,次日继续录取,至规定报到期限仍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时,余下的奖金由归巢鸽均分。

三、电子计时系统如出现故障,影响名次排列时,故障期间归巢的信鸽名次并列,奖金由故障期间归巢鸽均分;

归巢羽数达不到录取名次时,按前述规定执行。

四、比赛遇赛鸽超常规归巢或归巢鸽有异常现象时,裁判有权结合比赛距离、归巢时间和气候条件,参考赛鸽粪便、体重、羽毛、肌肉、脂肪损耗等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比赛成绩有效与否,必须由当值裁判一致通过;

公棚和参赛者必须尊重、配合裁判工作,不得干扰、阻碍。

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五、对比赛成绩有异议提出申请仲裁的,由比赛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一经裁定,即为终审裁决。

第四十九条决赛归巢记录期限为司放后七日或者按《规程》约定。

在归巢记录期内公棚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关闭电子扫描系统,并做到每天公布信鸽归巢情况,及时通知参赛者在约定时间内领取。

第十章奖金设置与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公棚赛奖金,根据《规则》与《规程》,按以下两种方式设置:

(一)预设奖金:

以实际收取参赛费的多少,按预设奖金方案比例增、减实发奖金。

(二)固定奖金:

无论收鸽多少或盈亏,必须足额发放比赛规程设定的所有奖项奖金。

第五十一条公棚赛收益分配,暂按《规则》或《规程》约定执行。

第十一章有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收鸽期间,信鸽病亡、游棚的,公棚应及时通知参赛鸽主补交,并将死亡信鸽的足环退还参赛鸽主。

如公棚违反规定超收信鸽,每超收5羽,每次正式比赛的所有单鸽赛项均按最末1档奖金标准依次增加1个奖励名额。

第五十三条收鸽查棚前信鸽病亡、游棚的,按《规则》与《规程》约定办理,或者退还饲养费或充抵剩余鸽的参赛费。

查棚后至训放、比赛期间损失的信鸽,视为正常损失,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病、残信鸽,公棚应退还参赛费。

第五十四条公棚所在地发生疫情,经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后,因防止疫情蔓延而销毁的信鸽,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如数退还参赛费。

第五十五条因特殊原因造成信鸽非正常损失的,其赔偿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信鸽被盗由公棚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

二、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信鸽死伤,应根据公棚承担事故责任大小,按以下办法决定赔偿额度:

1.公棚不承担交通责任事故时,不承担赔偿损失,但应负责向肇事方索赔,并向参赛者如数退还参赛费。

2.公棚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时,除如数退还参赛费外,还应承担在参赛费基础上,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计算的信鸽损失赔偿额度。

3.公棚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时,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公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鸽开始后修改奖金设置或不按规程确定的标准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的;

二、未经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盗用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更改比赛信息及其成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五、不认真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的;

六、不主动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七、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八、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信鸽协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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