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分行支付结算检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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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开户资料是否合规、完整。

如:

开户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是否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文件;

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否为正本复印件开户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14、银行提供的账户资料,是否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准或备案信息一致。

15、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是否对存款人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16、银行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7、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在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8、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未划转款项是否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是否对长期不发生业务且欠有银行贷款的账户,是否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做“久悬”处理。

19、对于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户,银行是否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0、是否存在一般存款账户发生现金支取。

21、是否从不能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资金开发资金和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等4类专用账户取现是否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办理支取现金业务;

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办理存入现金业务;

是否存在单位银行卡账户存入、支取现金的行为。

22、是否存在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账户将资金转入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行为。

23、临时存款账户是否存在到期超期限使用情况。

2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是否办理付款业务。

25、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的汇缴人是否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26、注册验资不成功的临时存款账户是否将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27、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以现金存入须提取现金的,是否核查现金缴款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28、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9、账户名称、预留印鉴名称是否一致且符合规定。

30、是否按规定对预留银行印鉴卡进行管理。

31、银行是否进行年检。

对年检不符合规定和逾期未办理账户年检手续的账户,是否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撤销。

32、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否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3、账户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存款人的账户资料(自银行结算账户撤销之日起至少十年)。

34、是否按规定履行为存款人保密账户资料的义务。

35、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

36、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支票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是否将全部剩余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交回银行注销。

37、银行是否存在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的情况。

38、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使用的证件是否是规定的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使用的证件是否尚在有效期内。

39、是否核对开户申请人及身份证件照片为同一人。

40、是否登记开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姓名、种类和号码。

41、开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是否进行联网核查。

42、联网核查不一致时,是否采取其他辅助核实措施,是否留存其他辅助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43、是否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4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开立后已向人民银行备案,但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

4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开立后至检查时已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向人民银行备案。

46、是否存在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行为。

47、在2000年4月1日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是否对账户进行实名。

48、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存款人身份资料。

49、是否建立账户管理、开销户登记制度。

50、是否建立健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是否建立联网核查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51、客户经理与临柜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是否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员的设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账户管理经办人员业务素质是否有岗位任职要求。

5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内控措施是否到位;

账户管理系统的应用及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制度。

53、开户资料是否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54、银行机构各网点是否配备了至少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机用于联网核查。

(三)票据业务检查内容

1、银行办理票据结算业务是否存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行为。

2、印、压(押)、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规定。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是否按规定使用和刻制。

3、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4、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受理各类票据的挂失止付业务。

5、银行是否存在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情况。

6、银行办理普通借记业务时,客户是否与收、付款银行签订协议。

7、银行办理定期借记、定期贷记业务,是否按照规定与付款人签订付款授权协议。

8、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是否按照规定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9、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在出售支票时,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10、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11、提出行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

12、提出行是否按照规定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

00提交影像交换系统,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

13、提入行是否按照规定的在收到支票影像信息之日起的2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

14、提出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的,是否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

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是否作退票处理。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是否按照规定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

15、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6、对于系统参与者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的,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

00予以查复。

17、提出行是否按照规定遵循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

18、银行是否严格按规定录入和复核电子清算信息。

录入的电子清算信息中“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要素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的,超过部分是否在“备注”栏中录入。

19、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银行,其客户印鉴入库率是否达到100%。

20、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银行,是否拒绝受理没有全面推行支付密码核验地区的不含有支付密码信息的支票的情况。

21、提入行是否存在以“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或签章区域不正确作为退票理由的现象。

对于“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要素项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且已在“备注”栏补充填写完整的,是否存在以“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为理由退票的情况。

22、对于印鉴核验或客户签名不清及审核存在疑问的,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出票人或提出行查询,不随意退票。

确需退票的,退票理由是否符合业务的真实情况。

是否违反规定随意选择退票理由拒绝付款。

23、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印制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查询书、业务查复书、止付申请书、止付应答书、提出支票清单。

24、银行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于当日至迟次日向人民银行报告。

出票人开户银行是否存在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

25、银行作为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是否将罚款就地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是否存在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行为。

26、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是否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都为个人。

27、全国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代理付款人是否审查汇票的第二、三联同时提交。

28、申请人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是否按规定审查办理。

29、持票人超过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请求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是否按规定审核并办理付款业务。

30、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审查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银行是否审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31、采用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清算方式的,出票银行是否于当日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并同时向代理清算行全额移存汇票资金。

32、开办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刻制汇票专用章、订购银行汇票凭证、印制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和业务处理待定凭证。

33、开办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是否按照规定自动加编和核验密押。

34、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汇票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10秒内及时应答。

35、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汇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冲正。

36、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代理付款行是否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

37、代理付款人拒绝受理银行汇票、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代理付款行是否按规定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

38、代理付款行是否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凭证。

39、出票银行签发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时,是否按规定的刻制本票专用章、印制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

40、银行是否按照规定编制本票密押并在规定位置记载。

41、出票银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是否实时处理,是否按规定在10秒内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成功”或“处理失败”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

42、出票银行返回确认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是否按规定实时将款项解付给持票人。

43、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冲正。

44、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是否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45、代理签发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否将出票信息于当日传递到代理清算行。

46、代理付款人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是否按规定审查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47、代理付款人拒绝受理银行本票、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代理付款行是否按规定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

48、代理付款行是否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银行本票。

49、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承兑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

50、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业务,查复行是否按规定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进行处理。

51、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是否按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信、交易合同。

52、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时,是否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留存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53、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质押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54、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票据的兑付或贴现和汇款的解付时,不得将票据随意退还给持票人,要及时向签发银行、承兑银行或汇出银行查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

55、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

5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是否按规定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是否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7、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时,是否按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

是否及时登记。

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的查询。

58、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是否按规定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的真实性。

59、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是否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内容是否符合人民银行总行协议指引的要求。

60、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是否按照规定自己使用并要求客户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61、接入机构是否按规定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

62、接入机构是否按规定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审核。

63、接入机构是否按规定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订协议,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64、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接入机构是否违反规定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办理销户手续。

65、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是否对跨行贴现或跨行承兑设限。

66、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是否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67、接入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

68、银行是否按规定为票据当事人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服务。

查询时,是否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限定查询权限。

(四)银行卡业务检查内容

1、是否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

是否将发卡质量作为考核依据;

发卡考核指标是否向人民银行报告。

2、是否建立发卡业务风险指标体系和收益指标体系,考核权重如何。

3、是否按照“谁审批发卡、谁负责”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4、是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实名制,是否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是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信息;

是否还有其他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合规性的方式。

5、是否对代理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是否在办卡申请表中增加填写“代办理由”一项;

是否对“代理理由”进行审核;

是否对个人代理多人办卡进行限制,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数量是否不得超过3张;

对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的,是否规定员工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并修改密码。

6、是否专门制定了针对在本行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审核机制;

是否对同一持卡人在本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7、是否制定了禁止代办信用卡的相关规定;

是否对在本行申领首张信用卡实行亲访亲签制度;

是否通过征信系统调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是否对低于特定年龄群体、在校学生、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人群申领信用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实行综合授信额度;

是否充分告知或向持卡人解释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等信息。

8、是否建立了信用卡交易监测系统;

是否对信用卡持卡人交易信息进行动态监测;

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是否制定了锁定交易、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及处理机制;

是否对交易监测系统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调查;

是否存有协助调查的相关记录,并反馈查询结果。

9、是否制定了信用卡交易监测系统建设规划或计划。

10、是否建立了借记卡交易监测系统;

是否对大额、可疑交易履行报告义务;

是否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销户以及资金往来异常的风险客户实行交易监测,是否建立了相关风范防范及处理机制。

11、是否制定了借记卡交易监测系统建设规划或计划。

12、是否建立了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

是否有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建设计划,2011年底前能否建成。

13、是否限定电话、ATM转账,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是否对网上银行转账业务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

对没有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认证方式的客户,单笔转账金额能否超过1000元,每日累计转账金额能否超过5000元。

通过自助转账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

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且发卡机构能够识别转出、转入为同一持卡人账户;

持卡人提前通过银行柜台签约对转入账户进行绑定且指定交易电话的不受转账金额限制。

14、是否单纯以特约商户数量为考核指标;

是否以收单业务发展质量作为考核依据;

受理市场考核指标是否向人民银行报告。

15、是否建立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收益指标体系,考核权重如何。

16、是否按照“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7、是否建立了特约商户准入审批制度;

特约商户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18、是否对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或采取其他有效手段确保特约商户实名制落实。

19、是否对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进行了严格调查和核实;

是否严格遵守商户类别码和扣率有关规定;

对批发、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和咨询、中介等潜在风险特约商户是否建设了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20、是否定期对特约商户业务知识和风险管理进行培训;

是否定期走访和检查特约商户经营范围和营业情况;

是否制定了特约商户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

21、是否建立特约商户交易监测指标体系;

是否设立了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

22、是否建立了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

是否制定了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发展规划或建设计划;

是否对可疑交易、欺诈交易具有监控手段;

是否对高风险商户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23、是否存在特约商户个人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现象。

24、是否对自助营业厅配有专门的安保人员;

是否配备了ATM电视监控、“110”联动报警等技防设施;

是否对ATM采用键盘防窥罩、安全卫士、震动出入卡、动态密码等先进技术。

25、是否做到每月至少一次巡检;

巡检记录保存是否完整;

巡检覆盖面能否达到100%;

ATM等自助设备是否张贴异常通知;

ATM出钞口、读卡器是否有堵塞或其他附加装置;

是否安装有异常的刷卡进门装置;

是否安装有盗取密码的摄像机;

ATM工作状态、夜间灯箱、自助照明是否正常;

ATM电视监控、“110”联动报警等技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

26、是否实现了ATM交易集中监控和实时视频监控。

27、是否针对离行式ATM制定并实施了更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28、对ATM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能否达到30天以上;

对有疑点的监控录像能否保存3个月以上。

29、是否建立了ATM信息风险管理机制;

是否将涉案信息及时报送公安等相关部门。

30、是否有专人负责POS设备管理、下装程序、POS档案和密钥管理。

31、POS密钥和相关参数是否由收单机构指定专人管理。

能否做到“一机一密”;

是否屏蔽签购单银行卡卡号。

32、对于POS机从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消等各环节建立管理制度。

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POS机终端维护人员密码、收银主管密码、收银员密码;

收单机构是否对POS机终端维护人员密码保持较高更换频率;

收单机构是否提醒特约商户及时变换收银主管密码、收银员密码。

33、对申领移动POS的特约商户是否建立专门的审批、监控和报告机制;

是否为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特定需要使用移动POS机具之外的行业商户提供移动POS机;

是否对移动POS商户进行回访;

对发现商户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移动POS机的情况,是否取消其资格,是否将相关信息报送征信系统和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34、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限制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并屏蔽移动POS商户SIM卡的漫游功能。

已开通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的商户信息是否向人民银行报告;

新增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是否经过收单机构总部核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相关信息。

35、是否存在收单服务外包;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否为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布放、维修以外的业务。

36、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有熟悉银行卡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

是否执行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

37、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参与对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润。

38、是否建立了收单服务外包机构审核机制、是否将收单服务机构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管理团队水平作为选择收单服务机构的评价因素。

39、是否坚持独立、自主承担对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即对商户的资金清算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40、是否与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签订协议;

是否明确收单机构与服务外包机构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是否约定不得将POS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委托给收单服务外包机构;

是否约定不得允许收单服务外包机构以商户名义入网;

是否约定收单服务外包机构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

是否明确约定对由于收单服务外包机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后行使追偿权利。

41、是否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扣率的相关规定;

对自身或发现其他机构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等的,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应处理、报送和报告机制。

42、是否存在异地收单行为;

是否对异地收单进行整改。

(五)支付系统业务检查

1、是否制定内控制度、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内部资金清算和流动性风险防范预案等制度。

2、是否定期对业务和操作人员进行支付系统方面的业务、操作培训,业务和操作人员是否熟知相关的业务制度办法及系统操作。

3、是否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和密钥,保证密押管理的安全。

4、是否采取措施妥善保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

出现遗失情况时是否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5、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是否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

是否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6、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7、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正式加入支付系统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8、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并注销密押设备和密钥。

9、申请成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时是否提供虚假材料。

10、自动质押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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