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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1.2.6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2消防安全委员会岗位职责 

3.2.1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2消防安全管理人

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3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医院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2.4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医院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3.2.5自动消防报警系统操作人员

医院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d)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3.2.6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员从医院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3.2.7员工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3.3消防安全委员会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3.1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

3.3.2消防安全制度

3.3.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3.3.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3.3.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3.3.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3.3.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3.3.2.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3.3.2.7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3.3.2.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3.3.2.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3.3.2.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3.3.2.1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3.3.2.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3.3.2.13其他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3.3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4消防安全委员会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4.1一般规定

3.4.1.1医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4.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4.1.3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医院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3.4.2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医院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危险品仓库、理化试验室、中心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木工间等;

b)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病房楼、手术室、宿舍楼、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病案室、财会室、大宗可燃物资仓库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3.4.3电气防火

3.4.3.1一般规定

3.4.3.1.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4.3.1.2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的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3.4.3.1.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3.4.3.2日常管理

a)编制内部用电负荷计划表,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b)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c)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d)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保险丝不得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3.4.4火源控制

医院应采取下列控制火源的措施:

a)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b)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和大型医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c)宿舍内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用具,病房内非医疗不得使用明火;

d)病区内禁止烧纸,除吸烟室外,不得在任何区域吸烟。

3.4.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医院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严格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审批制度;

b)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管理;

c)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d)高温季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应加强通风,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8℃以下;

e)病房、宿舍及大型医疗设备工作场所禁止带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4.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医院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b)医疗用房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

c)常闭式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具备联动关闭功能;

d)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e)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f)病房楼、门诊楼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g)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备停滞功能。

3.4.7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3.4.7.1一般规定

3.4.7.1.1医院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并确定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正常工作。

3.4.7.1.2医院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

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3.4.7.2消防控制室

3.4.7.2.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3.4.7.2.2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3.4.7.2.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3.4.7.2.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4.7.2.5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

但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3.4.7.3灭火器管理

3.4.7.3.1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3.4.7.3.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3.4.7.4消火栓系统管理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识;

d)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4.7.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9

DB32/862―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4.7.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4.7.7设施维护标志

a)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

b)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消防设施的特点,使用符合实际的标志;

c)医院应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做好记录;

d)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得任意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3.4.7.8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3.5消防安全委员会防火检查

3.5.1一般规定

3.5.1.1医院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3.5.1.2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

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3.5.1.3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5.2防火巡查

3.5.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病房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3.5.2.2巡查应以病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准确;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5.3防火检查

3.5.3.1医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还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3.5.3.2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检查内容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b)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c)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d)用火、用电、用气(油)有无违章情况;

e)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火灾隐患整改、纠正、预防措施落实的情况;

j)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3.5.3.3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3.6消防安全委员会火灾隐患整改

3.6.1一般规定

3.6.1.1医院应当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医院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6.1.2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验收。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3.6.1.3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6.2整改措施

3.6.2.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相关部门、科室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3.6.2.2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3.6.2.3医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7消防安全委员会宣传教育培训

3.7.1一般规定

3.7.1.1医院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知识竞赛、培训讲座、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7.1.2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3.7.1.3宣传、培训对象、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7.1.4不同季节和重大节日、活动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7.1.5医院应当利用内部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等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7.1.6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e)特殊工种人员;

f)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3.7.1.7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

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3.7.2消防培训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病员及家属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8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3.8.1一般规定

医院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3.8.2预案内容

3.8.2.1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和职责:

a)指挥官:

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医院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b)灭火班:

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通报班:

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班:

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救护班:

成立临时救护站,对火场撤离出来的人员进行检伤及治疗,情况危急的立即安排

120救护车运送伤员转院.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安全防护班:

现场切断电源及医疗气体,确认现场人员已撤离并关闭防火门。

g)其他必要的组织。

3.8.2.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

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医院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3.8.2.3应急疏散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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