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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19630.1-2005有机产品第1部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630的本部分。

3.1

配料ingredient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并在最终产品中存在的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的形式在加工后可能会有所改变。

3.2

食品添加剂foodadditives

为改善食品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保存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3.3

加工助剂foodprocessingaids

其本身不作为产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4

离子辐照ionizingradiation(irradiation)

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辐照,用于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的目的。

4要求

4.1总则

4.1.1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4.1.2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14881-1994的要求,其它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4.2加工厂环境

4.2.1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

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

4.2.3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4.3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3.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天然的或认证机构许可使用的。

这些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得少于配料总量的95%。

4.3.2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

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

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4.3.3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4.3.4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且不计入4.3.1所要求的有机配料中。

4.3.5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剂也可使用。

需使用其它物质时,应事先按照附录B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3.6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的例外。

4.3.7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4加工

4.4.1有机加工应配备专用设备,如果必须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

也可在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加工结束、有机产品加工开始前,先用少量有机原料进行加工将残存在设备里的前期加工物质清理出去(即冲顶加工)。

冲顶加工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冲顶加工应保留记录。

4.4.2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

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添加其它化学试剂。

4.4.3加工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规定。

4.4.4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照处理。

4.4.5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4.5有害生物防治

4.5.1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

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b)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4.5.2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4.5.3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分的杀鼠剂。

4.5.4允许使用GB/T19630.1-2005附录B中的物质。

4.5.5在加工或贮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

限制使用硫磺。

如果必须使用常规熏蒸剂对加工设备或贮藏场所实施熏蒸,则必须先将有机产品移出熏蒸场所,熏蒸后至少经过5天d才可将有机产品移回经过熏蒸的场所。

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剂和熏蒸剂。

4.6包装

4.6.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它包装材料。

4.6.2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4.6.3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4.6.4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4.6.5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品。

4.7贮藏

4.7.1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它物质的污染。

4.7.2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5天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4.7.3除常温贮藏外,允许以下贮藏方法:

a)贮藏室空气调控

b)温度控制

c)干燥

d)湿度调节

4.7.4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

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4.7.5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4.8运输

4.8.1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4.8.2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

4.8.3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4.8.4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4.9环境影响

4.9.1废弃物的净化和排放设施或贮存设施应远离生产区,且不得位于生产区上风向。

贮存设施应密闭或封盖,便于清洗、消毒。

4.9.2排放的废弃物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4.10纺织品

4.10.1原料

a)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该是100%的有机原料。

b)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c)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4.10.2加工

a)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最佳的生产方法,使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至最小。

b)禁止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任何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性的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口服LD50大于2000mg/kg。

c)禁止使用已知为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

d)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最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e)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或经济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有机纺织品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序)接触的风险,则允许有机和常规工艺不分离,但加工单位必须保证有机纺织品不受禁用物质污染。

f)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超过GB4287的规定。

g)在初次获得有机认证的当年,应制定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

h)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该选择易生物降解的种类。

i)浆液应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环利用。

j)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允许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

k)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

l)4.2中关于加工厂卫生、4.5中关于有害生物防治、4.6中关于贮藏、4.7中关于运输和4.8中关于包装的规定适用于纺织品加工。

4.3中关于配料、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规定不适用于纺织品加工。

4.10.3染料和染整

a)应使用植物源或矿物源的染料。

b)禁止使用GB/T18885-2002中规定的不允许使用的有害染料及物质,如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有毒芳胺、含氯酚、杀虫剂、有机氯载体、PVC增塑剂、禁用阻燃剂等。

c)允许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剂。

d)允许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

e)禁止使用含有会在污水中形成有机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洗。

f)染料中的重金属类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指标。

表1染料中重金属类含量指标

金属名称

指标

mg/kg

50

100

20

2500

250

1000

200

4

1500

4.10.4制成品

a)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必须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料。

b)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

c)制成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及添加剂

A.1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表A.1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列表

序号

物质名称

说明

国际标号INS

1

琼脂

增稠剂。

用于各类食品。

406

2

阿拉伯胶

用于饮料、巧克力、冰淇淋、果酱。

414

3

碳酸钙

膨松剂、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用于面粉,30mg/kg1。

170

4

氯化钙

凝固剂。

用于豆制品。

509

5

氢氧化钙

玉米面的添加剂和糖加工助剂。

526

6

硫酸钙(天然)

稳定剂、凝固剂。

用于面粉、豆制品。

516

7

活性炭

加工助剂。

8

二氧化碳

防腐剂、加工助剂,必须是非石油制品。

用于碳酸饮料、汽酒类。

290

9

柠檬酸

酸度调节剂,必须是碳水化合物经微生物发酵的产物。

330

10

膨润土(皂土、斑脱土)

澄清或过滤助剂。

11

高岭土

559

12

硅藻土

过滤助剂。

13

乙醇

溶剂。

14

乳酸

酸度调节剂,不能来自转基因生物。

270

15

氯化镁(天然)

稳定和凝固剂。

16

苹果酸

酸度调节剂,不能是转基因产品。

296

17

氮气

用于食品保存。

仅允许使用非石油来源的不含石油级的。

941

18

珍珠岩

19

碳酸钾

酸度调节剂,仅在不能使用天然碳酸钠的情况下允许使用。

用于面食制品。

501

20

氯化钾

用于矿物质饮料、运动饮料、低钠盐酱油、低钠盐。

508

21

柠檬酸钾

酸度调节剂。

332

22

碳酸钠

用于面制食品、糕点。

500

23

柠檬酸钠

酸度调剂剂。

331

24

酒石酸

334

25

黄原胶

用于果冻、花色酱汁。

415

26

二氧化硫

漂白剂。

用于葡萄酒、果酒。

220

27

亚硫酸氢钾

(焦亚硫酸钾)

用于啤酒。

224

28

抗坏血酸(维生素C)

抗氧化剂。

用于啤酒、发酵面制品。

300

29

卵磷脂

322

表A.1(续)

30

磷酸铵

31

果胶

440

32

碳酸镁

用于面粉加工。

504

33

氢氧化钠

酸度调节剂,加工助剂。

524

34

二氧化硅

抗结剂。

用于蛋粉、奶粉、可可粉、可可脂、糖粉、植物性粉末、速溶咖啡、粉状汤料、粉状香精。

551

35

滑石粉

553

36

明胶

37

海藻酸钠

401

38

海藻酸钾

402

39

碳酸氢铵

膨松剂。

用于需添加膨松剂的各类食品。

503

40

938

41

蛋清蛋白

42

瓜尔胶

412

43

槐豆胶

用于果冻、果酱、冰淇淋。

410

44

氧气

948

45

酒石酸氢钾

用于发酵粉。

336

46

丹宁酸

酒类过滤助剂。

184

47

卡拉胶

407

48

巴西棕榈蜡

903

49

酪蛋白

50

云母(滑石)

加工助剂(填充剂)。

51

植物油

a)该数值为GB2760中规定的该物质的最大使用量。

对没有标明最大使用量的物质,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A.2调味品

a)香精油:

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为溶剂通过机械和物理方法提取的天然香料;

b)天然烟熏味调味品;

c)天然调味品:

根据附录B评估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来评估认可。

A.3微生物制品

a)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

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

b)发酵剂:

生产过程未使用漂白剂和有机溶剂。

A.4其它配料

a)饮用水;

b)食盐;

c)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中严重缺乏时才可以使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附录A所列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能涵盖所有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的物质。

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A时,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

B.1必要性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必需时才允许在有机食品生产中使用,并且应遵守如下原则:

a)遵守产品的有机真实性。

b)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B.2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核准应满足如下条件:

a)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机产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艺。

b)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尽量起到减少因采用其它工艺可能对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机械损坏。

c)采用其它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仍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

d)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e)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f)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量比原料质量要好,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

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g)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B.3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B.3.1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a)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品不需要添加其它物质,例如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b)仅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B.3.2第二选择是:

a)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盐和果胶。

b)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B.3.3在有机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a)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b)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食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粉。

c)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d)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必须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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