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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C
3.BCD4.ABCD5.ABCD
6.ABCD
7.ABD
8.ABCD
9.ACD
10.ABCD
五、填空题
1.民法
2.市场自主国家干预
3.市场监督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4.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商品经济关系经济关系
6.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7.市场中的经济规律法律财政
8.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9.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绝对性
10.非财产所有者
六、简答题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民法出现在前,经济法出现在后。
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经济的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前者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后者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出发点。
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区别在于: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目的不同。
经济法对其对象进行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利益。
(3)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可以具有不平等性;
而民法主体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4)调整原则、方法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是,既要体现经济法主体平等的一面,这与民法调整原则是一致的,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
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则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方法。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比较密切的。
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等。
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不同,尽管在行政法中也包括经济行政行为,但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要比行政管理关系广泛、深入得多。
至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更不能企及。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经济法的主体不同,前者不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在调整方法上,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同经济法采用的隶属关系与平等协商相结合,以及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也是有区别的。
3.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4.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的联系表现为:
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而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法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
经济关系的发展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则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5.经济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6.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经济违法行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七、论述题
1.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其上升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的具体表现就是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关系。
“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后果;
“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
“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
“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责、权、利、效,这四点关系是统一的,它们在经济生活中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依存。
经济法对责、权、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地强调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2.经济法律责任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
(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从经济法律责任的内部构成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不是某种单一的法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是三种责任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表现在“两罚”规定上。
所谓两罚,是指对违法的法人,既可以对其予以经济制裁又可以同时对法人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制裁。
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法规中的“并处”规定上,即对同一违法主体,可以同时适用数种制裁措施。
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
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机关是综合的,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主要有司法机关、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他们都有权运用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5.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6.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为派生诉讼。
9.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0.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错2.错3.对4.错5.错6.错7.对8.对9.错10.错11.错12.对13.对14.错15.对16.错17.错18.对19.对
20.错三、单项选择题
1.D2.C3.C4.B5.D6.B7.A8.A9.B10.C11.C12.C13.A
14.C15.C16.D17.D18.B19.C20.D21.A22.B23.C24.D25.B26.A27.C28.C
29.D30.A
四、多项选择题
1.AC2.AB3.ABC4.ABCD5.ABCD6.ABCD7.ABCD8.AC9.ACD10.ABC11.ACD12.ABCD13.BD14.ABCD15.ABCD16.AC17.AC18.BD19.AD20.ABC
1.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
4.本公司分公司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
6.生命权继承权婚姻权
7.行为能力权利能力
8.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百分之二十两年五年
9.十万足额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其所持有的股份其全部资产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半数以上
11.五十三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百分之三十
12.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十分之一三分之一
1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分之二
14.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公司经理
1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合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本级
六、简答题
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区别:
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主要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股东个人的信用由股东个人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结合形成。
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态就是无限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主要以公司的资本本身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其具体形态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最为典型。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条件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即是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典型表现。
2.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如果股东借公司形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欺诈债权人,法律有必要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适当规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修正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按照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定,而只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公司自行收购股份的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缴纳所得税;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公司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而现行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必要的任意性规范,在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的任意性,还原公司法的司法性质,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自主决策的民事主体。
新的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董事等公司的相关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公司法出现了大量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类似的条款,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可以由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等。
八、案例分析题
1.
(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表决权可以。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协商按何比例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误的。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由3-13人组成。
(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5)在经营期间内抽回出资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
(1)《公司法》第79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的公司10个发起人中只有4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错误的。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是错误的。
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不得少于6000×
35%=2100万元。
(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
(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甲、乙、丙共同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份额。
故该公司可以成立。
(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以甲、乙出资均应进行评估,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丙承诺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
(1)戊有权起诉甲。
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益人是公司。
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告诉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派生诉讼的诉权属于公司。
直接诉讼的诉权属于股东。
第二,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者为公司,而不是股东。
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诉讼结果归于原告股东。
第三,派生诉讼有程序规定,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1)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
(1)九通总公司是九通分公司的发起人。
(2)不具备法人资格。
(3)经济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同时并存。
刘某构成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于九通分公司而言,则是经济合同纠纷。
(4)应由九通总公司负责。
(5)应以九通总公司为被告。
7.
(1)不合法。
因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电器商场的主张无依据。
马某为三元公司买家电又售给天鹅公司,是在三元、天鹅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马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马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可作以下处理:
①责令取消该担保;
②由马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③马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④由电器商场给予马某处分。
(5)无效。
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8.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
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⑥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违法。
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本案4个发起人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因为《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