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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全文释义

2022年侵权法全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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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侵权法全文释义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爱护的民事权利范围】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属于侵权责任法其次条其次款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

  其次条【宪法规定的人格权】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爱护。

  第三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有意或实行违反和善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严峻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恳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侵害债权的责任】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有意以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或毁损债务人财产、损害债务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第三人的侵害债权有意,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第三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爱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爱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有意违反和善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其次条其次款规定的人身、财产利益:

  

(一)法律规定的详细人格权不能爱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爱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学问产权不能爱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由死者的近亲属主见追究侵权责任。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诞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恳求;胎儿患病损害没有诞生或诞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胎儿父母主见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六条【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其次款和第七条关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爱护的被侵权人,且对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其次条规定,恳求行为人担当侵权责任。

  第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

  依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恳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恳求刑事被告人作为民事被告担当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侵权恳求权的优先性】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其次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担当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优先担当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就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其次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担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当先担当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

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可以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责任被人民法院裁判确定后,也可以另行起诉该行政机关主见行使优先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恳求权不能对抗其他债权。

  第九条【侵权特殊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特殊意义的,应当依照该特殊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但不具有特殊意义的,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

  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其次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归责原则

  第十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有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担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其次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爱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有意违反和善风俗,应当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十二条【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包括有意和过失。

  有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留意义务。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一般人应当尽到的通常的留意义务,为重大过失。

  第十三条【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具备损害的要件。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留意,而患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第十四条【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留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应当证明因果关系可能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缘由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缘由力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十五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其次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其次项,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但该章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除外;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急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六)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第十七条【无过错责任状况下加害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担当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于造成损害具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其次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共同侵权责任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有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有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缘由,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团伙成员】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团伙的全体成员担当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够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除外。

  其次十条【教唆关心人的责任份额确定】行为人、教唆人、关心人担当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缘由力大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

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见权利。

  其次十一条【被教唆、关心的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其次款规定确定教唆人、关心人担当侵权责任,监护人担当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

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当担当相应责任的,教唆人、关心人应当单独担当赔偿责任。

  监护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其次款规定担当“相应责任”的范围,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以及缘由力比例确定。

  教唆人、关心人与监护人担当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主见教唆人、关心人担当全部责任,教唆人、关心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也可以主见教唆人、关心人与监护人共同担当连带责任;但不得主见监护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人或者关心人追偿。

  其次十二条【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教唆、关心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教唆、关心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由该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监护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担当侵权责任。

  其次十三条【共同危急行为的免责】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详细侵害行为人,共同危急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担当赔偿责任。

  共同危急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担当侵权责任。

  其次十四条【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担当连带责任的,原则上平均分担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其次十五条【按份责任】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担当按份责任。

  其次十六条【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处理方法】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

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应当确定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部分连带责任人不能担当或者不能全部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又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应当判决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担当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享有合法抗辩事由的,有权对抗被侵权人的主见。

  被侵权人另行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恳求重新判决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七条【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自责任大小”,应当依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缘由力综合推断;无法推断过错程度或缘由力不行分的,平均分担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侵权恳求权与物权恳求权的关系】侵害物权,权利人既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主见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数额。

  其次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被侵权人可以恳求赔偿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养分费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帮助具费、丧葬费及前款所列各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计算,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至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六条和其次十七条规定确定。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十五年计算,并依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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