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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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规

8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地方性法规

19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26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林业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林业部、公安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49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省政府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4项)

一、林木采伐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3、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五、丛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六、林区设立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7、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八、丛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十四条。

九、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10、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一、收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1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14、丛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湖南省丛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惩罚(共93项)

一、盗伐丛林或其他林木

惩罚种类: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滥伐丛林或其他林木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违法生意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没收违法生意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四十二条。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五、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丛林、林木受到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四十四条。

六、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利用禁用的工具、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7、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八、违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九、仿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衍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0、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1一、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仿造、变造、生意、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依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1二、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13、未经批准擅自收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14、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1五、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六、仿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林木种子实验、查验数据。

17、未按规定制作、保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1八、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1九、经营、推行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20、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没收所采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2一、违法收购林木种子。

没收种子,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2二、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2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惩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24、非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2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完成治理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2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7、毁林采种或违背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丛林、林木受到损坏。

《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2八、擅自开垦林地,对丛林、林木未造成损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丛林、林木的。

2九、持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0、昔时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3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域外,更新造林昔时成活率未达到85%。

3二、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依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33、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34、临时占用林地,超期不归还。

3五、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六、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没收超出部份的木材。

37、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合法理由。

没收其不相符部份的木材。

3八、利用仿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3九、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罚款。

40、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成其他林地。

《丛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4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法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4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43、未取得驯养繁衍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衍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衍国家保护的二级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驯养繁衍许可证,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4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收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所获标本,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4五、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4六、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47、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取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功效副本。

4八、违背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4九、未取得收集证或未依照收集证的规定收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收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集证。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50、违背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5一、伪造、倒卖、转让收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5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没收所收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53、丛林防火期内,在野外抽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

《丛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54、违背《丛林防火条例》擅自进入林区。

5五、违背《丛林防火条例》规定利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

5六、有丛林火灾隐患,经丛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

57、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机会,影响扑火救灾。

5八、过失引发丛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5九、未按规定办理丛林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进程中弄虚作假。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

60、仿造、涂改、生意、转让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

6一、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

6二、违背《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63、违背《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发植物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

64、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

《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6五、发生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丛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6六、隐瞒或虚报丛林病虫害情况,造成丛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67、违背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没收植物及植物产品,罚款。

《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6八、冒充丛林植物授权品种。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衍材料,罚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6九、销售丛林植物授权品种未利用其注册记录的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70、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惩罚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7一、销售、供给未经查验合格的种苗或未附具标签、质量查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惩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未作惩罚规定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7二、违背规定、采伐、损坏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没收古树名木,罚款。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73、以假装、藏若等方式逃避检查或强行冲关运输木材。

7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利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75、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利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7六、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77、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利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没收实物,罚款。

78、在丛林公园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惩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丛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79、在禁火区内抽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在丛林公园内随意抛弃生活垃圾。

警告,罚款。

80、在丛林公园内擅自收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1、擅自填堵丛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随意举高导游价钱、坑害游客的,未经丛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不依照丛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82、在重要湿地取水或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83、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严重。

84、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8五、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8六、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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