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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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RulesfortheUseofAccreditationSymbolsandReferencetoAccredit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

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11)

2.2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17000)

2.3IAFML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CNAS徽标:

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认可注册号:

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CNAS认可标识:

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4国际互认标志:

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或ILAC-MRA标志。

3.5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3.6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属于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7认可状态声明:

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授权签字人:

经CNAS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CNAS认可标识章:

将CNAS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校准标签:

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4CNAS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CNAS徽标

4.1.1CNAS徽标式样

4.1.2CNAS徽标规格

CNAS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CNAS徽标颜色

CNAS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

C:

100M:

95Y:

25K:

0(标准色)

C:

100M:

56Y:

0K:

0(标准色)

黑色:

C:

0M:

0Y:

0K:

100(标准色)

4.1.4CNAS徽标使用

CNAS具有CNAS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徽标;CNAS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国际互认标志

4.2.1IAF-MLA标志

4.2.1.1IAF-MLA标志式样

4.2.1.2IAF-MLA标志颜色

IAF-MLA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

C:

100M:

80Y:

0K:

0

C:

100M:

56Y:

0K:

0

黑色:

C:

0M:

0Y:

0K:

100

4.2.2ILAC-MRA标志

4.2.2.1ILAC-MRA标志式样

4.2.2.2ILAC-MRA标志的颜色

ILAC-MRA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

C:

100M:

56Y:

0K:

0

黑色:

C:

0M:

0Y:

0K:

100

4.2.3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

4.2.3.1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

CNAS是IAF和ILAC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IAF和ILAC签署了使用IAF-MLA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4.2.3.2CNAS拥有IAF-MLA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

CNAS通常以与CNAS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4.2.3.3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5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1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CNAS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合格评定机构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1:

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注2:

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

5.1.2合格评定机构应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3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5.1.4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5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5.1.6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7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CNAS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认可标识,保证CNAS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CNAS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5.1.8CNAS秘书处通过在CNAS网站()下载区内或其他方式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CNAS认可标识。

5.1.9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5.1.10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11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5.1.12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13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5.1.14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5.1.15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5.2认证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5.2.2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注:

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

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5.2.3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机构,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

如果认证机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

但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5.2.4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其他基本认可制度的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5如果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机构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证书上。

5.2.6认证机构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其标志在同一个页面上。

5.2.7产品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可允许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1)CNAS认可标识应与产品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标志按如下方式使用:

产品

认证标志

(2)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5.2.8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5.2.9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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