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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老舍《四世同堂》一:

“他是个安分守己的公民,只求消消停停的过着不至于愁吃愁穿的日子。

”沙汀《代理县长》:

“他张望了一会,这才发现出一个真正在守卫着的公民。

4、谓公共土地上的居民。

康有为《大同书》乙部第三章:

“凡未辟之岛皆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

定义

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

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

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

一方面,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都应该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人作为政治动物之本性,每个国民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

实在的或是潜在的。

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

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责任:

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历史起源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

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

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

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身份界定

公民一词虽然最早出现于古希腊,但公民的定义,却是个众说纷纭的难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

“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常常引起争辩;

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

”[1]110那么,公民究竟是什么?

公民定义的界定“公民”的古希腊文为Polites,源于Polis(城邦),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该词的英语为Citizen,词源亦为城市:

City。

城邦在古希腊原本属于城市范畴,意为有设防的居民点,而与不设防的乡村相对立。

直到公元前8世纪左右,城邦才具有政治意义而指称国家。

因此,从词源来看,公民就是属于城市、城邦和国家的人。

问题是,谁能够成为属于城市、城邦和国家的人?

该问题在希腊文中的原意是“始分神物”:

公民就是能够进入神坛、参与庆典和享用公餐的人,引申为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

在汉语中,原本没有公民一词,直到辛亥革命前后才作为外来语而由西方传入。

汉语用来表达该词的是“公”与“民”的合成词:

“公民”。

在汉语中,“公”意为属于国家或集体的人、公务、公共;

“民”泛指人、人类或人民、庶人。

因而二者合成“公民”一词的词义显然与西文一致,也是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

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1、范畴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

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3、后果不同: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

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

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

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

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权利及义务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

第一,财产权;

第二,继承权;

第三,劳动权;

第四,休息权;

第五,物质帮助权;

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

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

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现代公民

一个国家民族现代化的成败和进程的快慢,除了权力人物拥有强烈的民族责任心,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决策理性科学外,国民素质的现代化程度是确保现代化循着健康理性的轨道向前发展,不因权力人物的更替而出现反复的关键因素。

现代公民具有理性的思维、独立的判断力、开放的视野、平和的心态、不卑不亢的外交节操、一定的社会责任心。

普通标准

理性的思维

[1]缺乏理性思维最为突出的表现是:

近代史时期每逢中国和列强签订一个不平等条约,签约的外交官就会成为千夫所指的民族败类,承担百年之久的骂名。

似乎中国战败的责任就在那几个卖国的外交官身上,如果他们不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就会站在胜利一边。

最典型的例子是受政府指令赴日本签订《马关条约》的李鸿章,中国人骂了他整整一百年还不肯甘休,似乎还要继续骂下去。

我先前一直很推崇“五四运动”,认为那是中国人民真正觉醒的开始。

前几天又重新翻开“五四运动”的历史,看到激动的青年学生痛打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外交官并放火烧他们的房子时,才发现“五四运动”并非全是“觉醒”。

我们一旦缺乏理性思维,在国际交往上就不容易做到“换位思考”,人为增加不必要的国际摩擦。

我们一再对小泉首相参拜“靖国神社”义愤填膺,从没掉换位置想一下:

小泉是日本人的首相,他只能按日本人而不能按中国人的价值观来行事,否则他就是真正的“卖国贼”。

“靖国神社”里死难的日本军人是中华民族的罪人,但不一定是大和民族的罪人;

就象黄继光是中华民族的英雄但不是美国人的英雄一样。

如果美国人因中国悼念黄继光而提出外交抗议,中国人一定会认为美国人不讲道理。

二月十九日,我看到一则电视新闻,说日本纪念日俄战争一百周年,邀请俄罗斯参加。

俄罗斯没有愤怒,心平气和地说那是俄罗斯人最不堪回首的历史,不打算派员参加这一盛典。

日俄战争俄国惨败,俄罗斯今天的军力比日本强大得多,日本人重提令俄罗斯难堪的往事,俄罗斯应该愤怒并作出强烈反应(他们有愤怒和反应的能力)才是。

但俄罗斯没有,因为他们的国民大多拥有理性思维,认为此事尽管令俄罗斯难堪,但那是真实的历史,不应该回避。

如果日本纪念“甲午中日战争”一百周年,邀请中国参加,我们会怎样反应?

欧洲文明国家在现代化早期,都曾经历过波澜壮阔的“理性运动”,法国就曾在“理性”的棋帜下涌现出一大批享誉全球的文学家和思想家。

伏尔泰、卢梭和孟德思鸠等文化思想界的巨人都是“理性运动”的伟大实践者。

可见“理性”对人类走向现代文明是何等重要。

中国因为“儒家文明”根深蒂固,没有经历过“理性运动”,导致全球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人缺乏“理性思维”。

我们有必要补上这一课。

中国人一旦拥有“理性思维”,就会象唐帝国那样再度成为人类文明的“统帅”。

独立判断力

所谓“独立判断力”是指一个人不受舆论和媒体宣传的影响,自已用学到的知识和个人阅历对某事某人独立分析然后作出较为中肯的评价。

中国人极少具有“独立判断力”,最容易跟着舆论或媒体起哄,所以媒体一直是中国最有效的宣传工具。

当媒体说“国家主席”刘少奇是“判徒、内奸、工贼”时,极少有人会质疑国家主席当叛徒为了啥?

他能去敌国当国家主席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如果一个人叛变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地位和待遇降低,并要承担千古骂名,这样的叛变还有什么意义,只有傻子才会作此亏本营生,但国家主席显然不是傻子,广播电台不是说刘少奇是最阴险凶恶的敌人吗,傻子怎有能力“阴险凶恶”呢?

如果中国人拥有独立判断力,当年的这场悲剧也许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不会产生那么大的负面影响。

“理性思维”是“独立判断力”的前提,没有“理性思维”就不可能有“独立判断力”。

当一个国家的国民缺少“独立判断力”时,宣传媒体的客观公正就显得至关重要。

对国家民族有责任心的媒体会培养国民的“独立判断力”。

当媒体有意误导听众时,国民的“独立判断力”就会受到伤害。

没有“独立判断力”的国民和偏爱说谎的媒体会形成不利于国家民族进步的恶性循环。

开放的视野

一个民族的“视野”决定这个民族文明所能达到的高度。

现代公民应该拥有“开放的视野”,他不应只从自身、局部和眼前利益出发为人处事;

应该站在国家富强民族进步的高度,站在提升全人类文明的高度去思想和行动。

中国人有不少貌似精明的“处世哲学”,有很多是不利于国家的现代化和民族进步的。

如“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之类的“哲学”就大有问题。

这些明哲保身的“哲学”其实潜伏着极大的隐忧,因为它助长了民族的“孤立”、“冷血”和漠视人间悲剧,且难得有热情为消灭这些悲剧作艰苦的努力。

在漫长的华厦文明中,之所以“恶人”和“暴政”大有市场,就是有相当一部分国民拥有这种思维的结果。

当他人在“恶人”和“暴政”的淫威下受苦受难时,因为暂时与己无关(说不准不久就有关)就作“壁上观”。

等到他自己遭遇同样的悲剧时,别人也因与己无关而“隔岸观火”。

所以中国的正义和善良的力量难得团结起来,“恶人”和“暴政”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抗衡而恣意蔓延。

从上述的“处世哲学”可以看出: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缺乏“开放的视野”,国民的眼界是“封闭”和“本位”的,导致中国的现代化起步维艰且出现多次反复。

在世界人民眼中,中国人是异常精明的,但因缺乏“开放视野”的缘故导致“聪明反被聪明误”,使人类社会最根本的文明成果与中国失之交臂。

当拥有开放视野的民族对外交往时,他们的外交准则就不单是某个国家是否对他们有利,是否听他们的话,还要看这个国家的政府是不是代表人民,政治是否修明,国民是否具备最基本的文明水准,以及这个国家是否有希望,明天是否会更好……

平和的心态

不卑不亢的外交节操

迈进现代化门槛的中国不可能不和外国打交道。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中国人和外国人交往的频度和广度超过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只有唐帝国时期例外),差不多每座大中城市和半数以上的县级小城都有外国人旅行或长驻,以至普通的中国公民也免不了要和外国人打交道。

因此“外交”不再只是政府的事情,也是部分中国公民必须面对的事情。

中国人在“外交”上应该保持什么姿态?

恐怕大部分人都能够用“不卑不亢”四个字来回答,但真正用这四个字来规范自己“外交”行动的公民却不是很多。

“不卑不亢”是现代公民应该拥有的外交节操。

一定的社会责任心

并不是每个国民都拥有这一素质。

“社会责任心”是区分一个人为“文明人”还是“野蛮人”的试金石。

缺乏“社会责任心”的人,无论他的地位多么显赫,拥有多少财富,受过多么高的正规教育,多么精明能干,实际上仍和“野蛮人”站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就职演说之所以在今天仍有强烈的震撼力量,就是因为结尾的两句话:

“不要总是问社会为你作了什么;

多问一下你为社会作了什么!

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政治定义

根据毛泽东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

基本概念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

在中国古籍中,人民一般泛指人,如《管子·

七法》:

“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

也指平民、庶民、百姓,如《周礼·

官记·

大司徒》:

“掌建邦之生地之图,舆其人民之数”。

在古希腊、古罗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M.T.西塞罗等人的著作中也使用过人民的概念,但它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

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

马克思主义诞生后,人民这一概念才有了科学的和确定的含义。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其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

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内容。

如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根据1982年《宪法》修订的内容,人民可理解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人

人民与公民、国民是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社会关系和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

而公民或国民是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

②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或国民指一国中所有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

③人民是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或国民则可用称于单个人。

因此,弄清“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正因为人民的政治性,就有可能根据政治斗争的需要随时变动它的范围。

我国在“左”的路线占统治地位时期频繁发生的政治运动,常常使人们的“阶级属性”和“政治身份”发生戏剧性的变化,今天你可能在批判别人,是革命者,是人民队伍中的一分子,明天就有可能被别人批判,成为人民专政的对象。

如果这种变动被一些人主观任性地运用权力的话,许多人的正当权利就会在“人民利益”的名义下被剥夺,“文化大革命”中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正因为人民代表整体,而公民是个体,所以在公民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以人民的名义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就有可能在个体服从整体的价值观下被普遍合理化。

例如,有人到某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谈话中谈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目的在于引起接待领导的重视,使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

但接待的那位领导却说:

“你怎么能代表群众?

”言外之意是:

群众利益无小事,但你是个人,不是群众,你的事就是小事。

一个态度恶劣的服务员对顾客呵斥一声:

“为人民服务,就是为你服务吗?

”有人以讽刺的口吻把人民比喻成“上帝”,说他“越想越伟大,越找越没有。

”“人民”这个到处使用的字眼,在生活中却很难找到实际的形象。

群众,词语。

多用的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即与“人民”一词同义;

另外则是指“未加入党团的人”,表示“党员”与“群众”的区别,“干部”与“群众”的区别;

《群众》周刊,为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在国民党统治区公开出版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刊物。

《群众》,影片,影片描写的是一个乐观的年轻人,他到纽约去碰运气,开始时也找到了一些幸福。

但小女儿的死使他离开了生活的常轨。

以前表面上和他相处融洽的无名人群现在却背离了他。

基本解释:

1.[Masses]

2.泛指人民大众

3.指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人

详细解释:

1.亦作“群众”。

亦可理解为需要有人领导的一群乌合之众。

1.众人;

民众。

《荀子·

劝学》:

“羣众不能移也。

”《史记·

礼书》:

“宰制万物,役使羣众。

”宋王安石《虔州学记》:

“尚可以鼓舞羣众,使有以异於后世之人。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

“有了不起的作用的还是群众。

2.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3.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

按现代汉语的字面理解,“群众”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即与“人民”一词同义;

另外则是指“未加入党团的人”,表示“党员”与“群众”的区别,“干部”与“群众”的区别。

4.字面上解释,是指聚合在一起的人的总称。

居民是指:

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

这时,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

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

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性机构,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

释义

【释义】住在某一地方的人

城内居民。

内外居民。

遍地居民。

1、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

《战国策·

楚策一》:

“有偏守新城,而居民苦矣。

”唐柳宗元《憎王孙文》:

“居民怨苦兮号穹旻。

”《宣和遗事》后集:

“次经过平顺州,入城,屋甚雄壮,居民繁密,市井中货易类燕京。

”元柯丹邱《荆钗记·

团圆》:

“我这公祖少年老成,居民无不瞻仰。

”明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

袁可立报刘爱塔事疏》:

“丙口首爱塔内应情事,憨发夷兵三万,围复州缚爱塔等,去其复州居民。

剿杀不尽者赶往北去,并将永宁盖二城男妇尽驱北行,南卫四百里膏腴之地奴一旦弃之。

”《东周列国志》第四回:

“其后近水居民,时见青牛出水中,文公闻之,使骑士候而击之,牛力大,触骑士倒地,骑士发散被面,牛惧更不敢出,文公乃制髦头于军中,复立怒特祠,以祭大梓之神。

”清和邦额《夜谭随录·

癫犬》:

“粤西某村,居民数千家,俗尚蓄犬以为食。

”巴金《家》九:

“差不多每天都发生兵士跟学生的小冲突,闹得全城居民惊惶不安。

2.使民安居。

《礼记·

王制》: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

”[1]

法律意义

非居民的对称

在一个主权国家境内长期或永久居住,并受居住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法人和法人团体。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说明,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居住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否则即为非居民。

 居民和非居民都包括个人、企业、非营利团体和政府四类。

一国的外交使节和驻外军事人员等,即使在外国居住长达一年以上,仍属派出国的居民、驻在国的非居民。

一个公司的国外子公司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居民,其母公司所在国的非居民。

国际性机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非居民。

 

居民和非居民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一对有特定涵义的概念。

作此界定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并且口径统一地反映各国的国际收支情况。

根据这一界定,只有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济交易才是国际经济交易。

例如,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是英国的居民,中国的非居民;

分行与中国银行总行的业务往来因而构成中国和英国的国际收支内容。

相反,中国银行总行与在华的各外国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只构成中国的国内收支。

居民与非居民也是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的基本分类。

一般而言,由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严;

反之,由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与居住国的国际收支无涉,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松。

外汇管理条例

所称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

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居民法人包括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部队;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视为居民法人;

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

村民(cūnmí

n),英文名,villager,乡村的百姓,也就是居住在村一级行政区划内的公民。

据我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

村民是“居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自然人”,对乡村的解释是“也称农村,是区别于城镇的一类居民点的总称”。

在《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

村民是“乡村居民”,对居民的解释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

概念

我国现阶段对“村民”这一概念的理解与界定一直处在模糊不清的现状。

2000年7月25日在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委员们在审议有关法规草案时,提出法规的制定应多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探讨什么样的人是“村民”时,给村民概念下了一个定义:

认为凡18岁以上且具有某村农业户口就应该为该村村民,村民的配偶、户口未迁入,但在本村居住的也是本村村民。

对这个界定,当时暂时解决了以往界限不清,难以操作,给基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带来了麻烦。

避免了很多人为矛盾的产生。

内蒙古自治区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选举手册》中,对选民资格的界定必备的三个条件:

即凡居住在农村牧区,具有农业户籍的人都是村民,凡居住在本村具有本村农业户籍,并与本村集体经济有一定联系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

这可以看出是该地对村民这一概念的界定。

 村庄的生成具有历史性和自然性,不管作何种行政手段的调整,村民的归属意识并不会随之而改变,其地缘心理具有永久性,这是传统意义上乡村的特点。

他指出,改革开放后。

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村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从业结构和户籍成分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外商企业、土地租赁、城乡贸易等等,村民的属性也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

“村民”实际上已经可以简单理解成“在一定地域或者村庄里取得居住资格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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