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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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学院办公室将直接下发处理决定。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除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仍无悔改表现,又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一人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适用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

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第四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等十种。

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行政纪律处分进行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还包括应从经济方面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降薪等经济处理。

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者,附带经济处理,扣发岗位津贴的金额一般在50—200元之间;

降薪一般最高不超过二档;

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

或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或者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

或者进行邪教宣传活动和参加邪教组织的;

或者从国(境)外、校外传入校内的反动、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泄露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人5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知情人5名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意损坏学院的公告、布告、通告、命令的;

拉帮结派,搞

小团体活动,公然对抗学院的决策、决议的执行,妨碍学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散步不利于学院的谣言,故意挑拨学院和教职工的关系;

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院工作人员的;

或者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或者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干部、职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为其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既成事实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学院资金和财产的,在学院内违章用电的;

或者虚开发票、虚报帐目的,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第二十四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收取、索要业务单位或学生、家长的“好处费”、“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回扣、物资或

者接受宴请的;

或者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

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

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安排工作、外出旅游提供方便的;

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的;

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问题的,除退还或上

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

(二)价值累计在

(三)价值累计在

(四)价值累计在

100---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公款三个月未归还的,除退还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金额在1000--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四)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介绍自己家属或亲友参与学院业务洽谈、签订合同或参与学院有关工程的材料、设备、仪器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的;

或者为谋取私利与业务单位就建筑工程中的有关问题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已经达成协议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协议已经实施,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凡开展集体活动或参加劳动;

或上班或召开会议,有关教职工10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者,视为迟到;

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工作时间、值班期间)的;

(二)请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四)考勤代人刷卡、让人代刷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监考)、代岗的;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七)在上班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于教学、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对教职工迟到、早退和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且3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当月迟到、早退累计7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且5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且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当月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且10天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当月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六)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还应依据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给予开除处分: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院特别批准者除外;

(三)在留用察看期内没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四)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部门领导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津贴的10%。

第八章工作失职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留外人在学院内从事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活动,给学院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降薪或留用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的;

或者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或者工作互相推诿,配合、协作不够,造成消防、环保、施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章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职称评定及各类考试或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徇私舞弊,带夹带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采取请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协助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伪造学历、资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议论、传播别人隐私的;

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方式索取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者损坏学院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

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擅自利用学院设施、设备从事培训、讲座、考试等;

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或者从事中介,获取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填写《河

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附件1),并报分管领导,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人事与督导监察处。

第四十二条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根据调查,填写复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学院对当事人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由当事人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签字;

再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名义拟文下发对当事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一章处分决定的执行与期限

第四十四条各类行政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一般3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一般半年;

(三)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般一年。

第四十五条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四十六条受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应同时降低工资待遇,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四十七条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级别按撤职后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八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1—2档工资;

第四十九条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院的行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的当天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贴。

第五十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一年内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五十二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各类处分的期限要求(见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解除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并填写《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附件2),递交人事与督导监察处,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上报院长办公会。

(二)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后,学院办公室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

受处分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问题不做累计。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与监察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和违规违纪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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