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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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办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交办、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9、依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4
负责管理本县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本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2、负责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
3、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4、引导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5、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6、指导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5
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建立和管理本县计量标准、标准物质;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
1、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量值传递和比对。
2、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依法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
4、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及授权、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5、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及计量仲裁检定。
6
协助管理监督本县质量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质量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1、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2、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
4、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5、承担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工作。
7
承担综合管理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1、管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和进出口。
3、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8
1、承担本辖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工作。
2、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9
组织制定县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本县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重大科研、技术引进和技术机构发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本县内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1、拟订本局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局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3、组织管理本局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
10
计量检定测试
1、负责本县量值传递和计量标准。
2、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3、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法规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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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2、负责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仲裁。
3、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检验方法的研究和技术参数检验工作。
4、经常反映产品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对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单位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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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田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审核组意见及理由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额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的作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
食药部门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超标,食药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食药部门立即向质监部门通报此信息,质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代替塑料管道。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5·
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县质监局综合股
“9月质量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
“10·
14标准化日”主题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宣传工作。
“6·
9世界认可日”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县质监局特设股
计量服务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县质监局计量检定测试所
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为社会开展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服务
县质监局产品质量检验所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项:
对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第三项: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第四项: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的监管
第五项:
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第六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第七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第八项: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生产监管
第九项: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第十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经营、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经营、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规定要求。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
1.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自治区质监局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
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自治区质监局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质监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1)学校、幼儿园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专项监督检查。
1.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2)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恢复原状。
(三)处以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没收违法制造或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六)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
(七)吊销相关许可证或相关人员资格。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县质监局考核合格发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持续有效情况。
1.《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满是否申请复查考核。
2.《计量检定员证》获证项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是否按要求经培训合格。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的行为。
不定期抽查。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人员,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级质监部门具体承担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质监局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相关工作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
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于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经县质监局主持考核合格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检查相关计量标准建立单位在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过程中,其设备、环境、人员、方法是否持续符合要求,制度是否规范实施、能力是否持续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的配置在获证后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二)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的溯源性在获证后是否持续符合规定。
(三)计量标准保存、维护及使用的环境及设施在获证后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四)计量检定人员的配置及管理在获证后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五)开展相关工作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在获证扣是否持续有效。
(六)计量标准相关文件集是否获得持续维护。
(七)计量标准的变更、封存、撤销管理规范与否。
(八)获证后检定、校准、检测能力及质量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九)是否存在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资质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组织各级质监局按照所在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质监局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规定,不定期组织开展量值比对、盲样试验等技术监督。
确定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组织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自治区质监局。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处理: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依《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
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本制度。
县质监局考核发证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
(一)企业人力资源、生产场所、生产设施等在获证后是否保持持续符合。
(二)企业计量器具出厂检验环境条件上、检验人员、检验依据、测量设备等在获证后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三)企业相关计量管理制度在获证后是否持续规范实施。
(四)获证企业售后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五)企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制造行为: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4.生产与其型式批准证书不一致的产品。
(一)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组织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开展监督,自治区质监局不定期地对工作进行检查。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组织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自治区质监局。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措施。
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