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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Word文件下载.docx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依法申请武汉海事局组织听证。

9、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

×

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执法程序

(一)一般要求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2、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的案件,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除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外,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程序。

4、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取证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原则。

6、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责令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

当事人拒绝签字,现场有证人的,请证人见证并签名;

当事人和见证人都拒绝签名的应采用照相、摄像等其他方式调查取证并说明原因。

7、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9、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至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止,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

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留存相关文书或能表明已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的证据。

1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海事处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签字把关;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处本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处法规员把关,执法大队(办事处)组织调查处理的由执法大队长(办事处主任)把关。

(二)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制作《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应在3日内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进行案卷备案。

(三)一般程序

1、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处理的,在海事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7日内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向本部门提出立案申请。

立案呈批时,对于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2、《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两名及以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3、调查取证完成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行政处罚预审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上报,逐级审核。

4、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海事处处罚权限之内的,由海事处法规员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报海事处业务副处长审核;

海事处业务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报海事处处长审批。

5、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超过海事处处罚权限的,由海事处负责人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局督察处;

督察处处长组织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6、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负责人签署预审意见报局督察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7、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后,由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制作、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当事人在行驶其陈述和申辩权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或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9、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予以采纳并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逐级上报至原处罚决定批准人同意后,制作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执行。

11、执法人员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将告知情况记入送达回证。

(四)听证程序

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程序实施。

(五)减轻处罚程序

1、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条款且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拟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内部审批表》,连同《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及享有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报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

2、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3、海事处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的,必须报海事处处长批准。

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对涉及“四客一危”船舶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必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4、所有实施减轻处罚程序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六)结案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结案表》。

(七)记录和归档

1、执法人员应将海事行政处罚情况按程序分工逐级录入海事法制管理系统。

2、海事行政处罚案卷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决定书编号顺序进行多案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3、以武汉海事局名义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整理立卷送交督察处。

4、海事处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材料送交海事处,由处法规员进行清理、审查,存在问题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员补正。

每月25日前对月度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整理立卷,次年元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交督察处。

5、督察处收到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后,应及时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通知承办部门补正。

四、执法要点

(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准备好空白行政处罚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和器材(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现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对适用法律有疑问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提取书(物)证、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当场取证。

(五)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按手印;

询问笔录多页的,要求当事人每页签字并按手印;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六)调查取证时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要求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摘录或复制,并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名或盖章,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

(七)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或检查,或证据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有证人的请证人签名;

当事人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八)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让其签名或盖章。

(九)抽样取证清单,应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妥善保管抽样取证物品;

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及时退还。

(十)为查明违法行为事实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聘请有关技术鉴定或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由实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由调查或检查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证人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

(十二)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规定送交鉴定;

对不应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海事管理机构保存的物品及时退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其他处理的,依法作其他处理。

(十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专用收据,并在2日内交单位财务部门或直接缴付指定的银行。

(十四)行政处罚作出暂扣证书的,督促当事人将相关证书送交本执法机关;

暂扣证书期满后,应将证书发还当事人。

作出吊销证书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原发证机关。

(十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对自然人罚款或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万元,以及没收船舶、没收或吊销船舶登记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前,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执法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七)拟作出吊销证书、责令停产停业、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局督察处应在15日内将该处罚案件的《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长江海事局法规处备案。

(十八)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金额与《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拟实施的处罚金额不一致时,档案材料中必须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实施处罚机关的采纳情况和理由说明。

(十九)对船员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将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记入该船员的《适任证书》相关栏目,无《适任证书》的有关记录记入该船员《船员服务簿》附页内。

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该船员实施记分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或并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附件一:

常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收集的最低标准

1.查处船舶超载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或者拍摄现场照片,记录船舶当前停泊或者航行时的装载和干舷情况;

(2)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3)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查处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

(2)签证簿有关页复印件或者提交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单证复印件;

3.查处船舶配员不足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记录船舶当前的船员配备情况(包括数量和职务);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4.查处船舶违反停泊、航行和作业规定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或现场录像等,记录船舶违反停泊、航行和作业规定的情节;

(2)有关停泊、航行和作业的文件规定及发布的情况;

5.查处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记录船舶当前停泊或者航行的航线或者区域的地理位置、名称;

(2)船舶证书中记载航线或者航区页的复印件;

6.查处船舶或者船员未持有有效证书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记录船舶或者船员有效证书的持有情况;

(2)船舶或者船员无效证书复印件,如系伪造证书应作具体、详细说明;

7.查处船舶污染水域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记录船舶现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污染物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证明污染与船舶有关系的证据;

(3)船舶防污设备运转情况的检查笔录(如有必要);

(4)船舶防污证书、文书复印件;

(5)询问笔录及询问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查处船舶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复印件;

(2)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对缺陷的处理情况;

特别提示:

船员(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船员服务簿》、《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居民身份证》;

船舶的身份证明,是指《船舶国籍证书》;

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

附件二:

案卷制作要求和使用说明

一、案卷封面

每一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均应填制《武汉海事局行政处罚档案》封面。

封面上“案卷题名”栏填写案由,案由由“当事人+简要违法事实+案”组成,“编制单位”栏填写“武汉海事局”或“武汉×

海事处”,“编制日期”栏填写结案日期,“保管期限”栏填写“15年”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卷内文件材料如与实际不符,不齐全、不完整、手续不完备及立卷者所作的特殊处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署姓名及立卷、检查时间,以备查考。

若没有情况说明,仍应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时间。

立卷人是指案件归档制作人、检查人建议由各海事处分管业务的处领导担任。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分类保存,并在备考表注明案由、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同时在备考表中注明非纸质材料的相关管理情况。

数码照片在刻录光盘保存的同时,还要冲印出纸质照片连同说明一并归档。

二、案卷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件编号、文件题名、日期、页次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分别按《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简易程序)》、《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一般程序)》的顺序要求制作卷内文件目录。

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执法文件目录及归档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5、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记录;

6、罚款票据副联;

7、备考表。

多案合并组卷时,每一案件的案卷材料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整理,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共用。

四、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法文件目录及归档顺序

3、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4、立案呈批表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记录等立案来源材料(必要时);

5、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勘验笔(必要时)录、抽样取证凭证(清单)(必要时)、鉴定结论(必要时)、委托鉴定书(必要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必要时)、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必要时)、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及回避申请书和同意(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必要时)等;

6、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预审审批表、协助调查通知书(必要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必要时);

7、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书等(必要时);

8、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委托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必要时);

9、罚没款票据副联、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必要时)、同意(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必要时)、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行政处罚执行材料(必要时);

10、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改正材料;

11、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2、海事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延长办案期限的批准材料(必要时);

13、备考表。

 

填写说明:

1、“文件字号”:

填写所列单项文件的编码。

如载重线证书复印件的字号,为该证书的编号;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字号,为该案件的案号。

2、“责任者”:

填写形成该单项文件的单位。

如载重线证书复印件的责任者,为核发该证书的船检机构;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责任者,为实施处罚的海事机构。

3、“页次”的标注:

在对归档的案卷进行页码标注时,应注意:

一是用铅笔进行标注;

二是将页码统一标注在归档案卷的右上角(若该页反面也有内容,应依次将页码标注在该页反面的左上角);

三是在“档案卷内目录”的“页次”一列中,最后一行要标注“x/x”,以表示这是本案卷的最后一页。

4、分别按《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简易程序)》、《海事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一般程序)》的顺序要求制作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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