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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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5

第二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27

第一节、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27

第二节、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28

第三节、压风自救实施细则28

第三章供水自救管理制度33

第一节、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33

第二节、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34

第三节、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35

第四节、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35

第五节、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36

第六节、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8

第七节、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38

第八节、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39

第九节、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39

第十节、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40

第十一节、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40

第十二节、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41

第四章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44

第五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46

第一节、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46

第二节、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48

第三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48

第四节、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49

第五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50

第六节、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52

第七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53

第八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4

第九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55

第十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56

第十一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57

第十二节、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57

第十三节、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59

第十四节、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60

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3、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4、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5、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部门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6、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部门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7、使用部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部门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部门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各生产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部门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10、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1、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2、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施工部门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

使用部门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

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部门负责。

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13、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

施工部门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14、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

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

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

并纳入施工部门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

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部门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15、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

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16、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17、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18、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节、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2、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

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3、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4、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

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6、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三节、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

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2、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3、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4、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5、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6、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7、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和《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8、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第四节、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机房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会私客。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

5、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

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

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

7、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

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

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10、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

11、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2、填写的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逐班报表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有存档。

第五节、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各类仪器、仪表维修、收发、保存要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仪器、仪表要编号、挂牌。

3、建立仪器、仪表领退登记制度。

4、仪器、仪表交回后要及时检查、维修,要按规定校正、检验,损坏修复的仪器要及时校正。

5、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必须严格检查所带仪器,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

6、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防止碰撞,发现损坏,严禁继续使用,严禁乱拆乱修,要立即出井更换。

7、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要及时注销。

第六节、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通风、瓦斯、监控资料档案管理,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

2、通风瓦斯日报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一炮三检报表、测风报表、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会议记录、图纸、文件、规程措施、井下通风设施、监控资料等按月分类归档,编号条理科学。

3、五图、四板、五记录、二台帐要定期更换,收集整理完善。

4、档案调阅、查阅有记录,管理员变动时,要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5、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损坏,要及时修补和复制,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6、档案室要保持适宜温度,保持良好通风,发现鼠害应立即处理。

7、室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8、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七节、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

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

2、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3、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

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

(3)局扇停风;

(4)风门一直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

(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4、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5、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

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

6、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7、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第八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

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

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

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3、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

第九节、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矿领导及监控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值班领导24小时轮流值班。

2、井上下监控及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处理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

3、领导干部、监控及维修人员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有交接。

4、矿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检查井上下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5、调度室值班领导要及时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和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节、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

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2、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3、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4、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第十一节、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值班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

2、如需开机,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

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

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种报表。

4、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

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

6、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

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

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

第十二节、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2、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下发的《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4、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矿井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6、安全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8、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节、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瓦斯巡回图表、“一炮三检”报表审查制度。

2、通风调度员负责每班审查填报当班全部瓦斯检查报表,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等特殊情况必须注明原因。

3、通风队领导要每天审查本科室各班瓦斯、“一炮三检”报表、监控室上报模拟量日报表。

4、通风技术负责人要每天审查本科室全部图表及报表。

5、通风科要将每日填报的瓦斯报表、瓦斯监测报表、监控室上报模拟量日报表报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

第十四节、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为确保安全生产,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人工监测与监测监控两套系统并行,确保瓦斯监测工作及时、准确,调度指挥系统高效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监测监控系统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

1、瓦斯员、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发现施工地点瓦斯异常时,根据处理汇报程序,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汇报。

2、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井上监控员必须24小时值班,发现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出现较大增幅或瓦斯曲线不正常以及临近报警值时,及时向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该工作面瓦斯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原因、措施及处理结果汇报通防科值班人员,通防科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3、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如果出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报警信号后,通风科调度员必须立即电话通知该工作面瓦斯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监控员在做好报警记录的同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及通防科值班人员,通防科值班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工作面安全员对停工及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瓦斯员在停工处理完毕,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及上隅角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浓度内,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由调度员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下达恢复生产命令。

6、瓦斯员处理过程中,发现瓦斯浓度未被有效控制,持续升高,达到超限浓度时,应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一切作业,切断电源。

7、安全员与瓦斯员一起组织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路线逆风流撤退到采区进风巷道内。

同时在工作面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由安全员负责设置警戒。

同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8、调度值班领导会同通风值班领导立即制定措施,并电话通知就近地点通风队领导或通风值班领导,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指挥处理,处理完毕汇报通风、安全调度及调度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调度值班领导确认隐患排除后,方准下达撤除警戒、恢复送电、人员进入工作面生产的命令。

9、采区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5%,回采工作面尾巷达到2.5%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风、安全、生产调度员、通防科值班领导和调度值班领导。

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电话通知该采区各工作面瓦斯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作业,由上一级配电室切断采区电源,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路线逆风流撤出采区,并在所有能进入采区的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禁止入内”牌。

安全调度通知安检员做好断电、撤人、设置警戒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值班领导应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处理办法,通防科值班领导入井处理。

处理完毕后要汇报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通风、安全调度要做好记录。

10、瓦斯员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突然增高,应立即同安全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安全调度员。

通风、安全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由通风值班领导和调度值班领导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通知就近地点的通风队领导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通风区值班领导现场指挥。

处理完毕后要汇报通风、安全调度、调度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11、监控系统井上监测员发现主扇、局扇停风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通风、安全、生产调度员。

调度值班领导应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排查解决。

12、通风、安全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停电、停风区域瓦斯员、安检员迅速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线路撤退到采区进风流或撤退出井。

13、当主扇10分钟内不能恢复正常时,调度值班领导必须立即通知井上变电站切断井下一切电源。

14、故障排除后,恢复主扇、局扇启动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恢复主扇排放矿井瓦斯时,主扇启动前,先打开回风井口避灾风门,采用风流断路方法进行排放。

在主扇出口瓦斯浓度小于2%时,(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后)再逐渐将风门关闭。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由通防科值班领导指挥通风瓦斯员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采区回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75%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报告值班领导。

(2)值班领导确认采区回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命令地面变电所向井下送电,(按高压操作程序操作)中央变电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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