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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①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③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地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

一定的诉讼义务。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权利:

1。

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

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

如果不服。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义务:

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遵守法庭秩序。

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首先,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其次,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再次,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嫌疑人权利:

在呗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告人权利:

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

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

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共同义务: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9、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撤回自诉;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申请回避;

提出上诉;

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0、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

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

分工负责: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原则进行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4、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9、试述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0、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21、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出庭通知权。

(7)出庭辩护权。

(8)拒绝辩护权。

(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其他诉讼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

根据不用。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使用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法律依据不同。

5.稳定性不同。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3.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6、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适时改变原则

5.人道原则

27、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用。

2.法律根据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羁押期限不同。

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

3.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4.期限不同

2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

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在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

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要求。

30、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特征:

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31、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32、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要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承担证明责任。

即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时,则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33、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分则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脱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4、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5、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苦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1.有犯罪事实。

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

3.符合管辖的规定。

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37、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1.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9、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0、简述补充侦察的种类。

(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1、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条件:

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该逮捕的

罪行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42、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46、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7、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8、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经审查后,如果发现或认为自诉人是被他人强迫、威吓等原因,非自愿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3.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即有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以提起公诉的),又有自诉案件(被害人已同时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9、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有:

1.强制性。

2.稳定性。

3.排他性。

三个特性.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其与判决的区别为:

1.在适用对象上。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在适用范围上。

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终结时,可适用判决。

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3.在适用的方式上。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5.在数量上也不同。

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决定和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抗诉问题。

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

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的程序问题,最好采用决定解决。

50、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案一】-----------------------------------

1.审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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