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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方式。

1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1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管理。

1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地方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安全检查。

2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2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3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3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3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意识。

3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3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只有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3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3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对其负责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3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4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督促其学习必要的安全和技能知识。

4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4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4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4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5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5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强制推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5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5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5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5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国家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5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5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经批准后即可施工。

5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5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上级主管部门。

6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6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6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6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6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特种设备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6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6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由制造单位提供。

6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6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7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只负责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7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7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7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二手特种设备。

7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承担。

7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7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且需取得所在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7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口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7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口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或英文。

8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8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

8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8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8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8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8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检验过期的特种设备。

8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中。

9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9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起草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9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9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9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9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包括事故记录。

97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除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外,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98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除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外,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9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10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10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10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负责管理特种设备╳

10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10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共有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0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可不作记录。

10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10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0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0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1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1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1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1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可以监控使用。

11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1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11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1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1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11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12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12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改造、修理。

12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2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12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12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拆除该特种设备╳

12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从事该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该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12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从事该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该法规定的条件,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12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12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即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13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3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13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13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标准的要求进行。

13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13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3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13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应当通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3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3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4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不应接触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14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14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14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14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抽查。

14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14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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