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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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
工作用计量器具。
8、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立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参考物质可以是纯的或混合的气体、液体或固体。
标准物质必须由国家计量部门考核或由它授权的单位进行制造并附有合格证书才有效。
这种有效的标准物质称为“有证标准物质”(英文缩写CRM)。
优点:
传递环节少,免去送检仪器,可以快速评定,携带方便在现场适用。
目前主要用于物理、化学计量的领域。
如pH计通过标准溶液来传递。
9、计量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贴合格印证、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法定要求是指按照《计量法》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对每一种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反映在相关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中。
计量检定的特点
(1)、计量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含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
(2)、计量检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全国量值的统一和量值的溯源;
(3)、计量检定的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
(4)、计量检定必须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5)、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
10、计量检定系统表
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主从关系所作的技术规定,称为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或检定系统。
我国曾称为量传系统,国际上通常称为计量器具等级图。
11、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是在具体检定某一计量器具,评定其计量性能是否合格时,作为检定依据用的国家法定技术文件。
计量检定规程对测量方法等作了统一规定,确保了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使量值都能在一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不仅是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技术依据,也是对计量器具实行国家监督和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的技术依据。
是型式批准、计量检定尤其是强制检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计量检定规程分为三种: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
×
-×
;
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JJG(×
)×
说明:
JJG为计量技术法规的缩写,括号内为代表经国家规定或批准的部门或地方(省级)的中文代号;
×
为规程颁布的序号;
为规程颁布的年份。
计量检定规程应在颁布施行后3~5年进行复审,确定是继续有效、应修订或废除。
12、[测量]不确定度
表征合理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
它是指测量结果不能肯定的误差范围。
13、示值范围、测量范围、量程
示值范围:
是指计量器具所显示或指示的最低值到最高值的范围。
测量范围:
是指能保证测量准确度的示值范围。
量程:
是指测量范围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差。
第二节计量学的分类和计量工作的特性
1、计量学的分类
按计量的社会功能,国际上趋向把计量大致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法制计量、科学计量、工业计量,分别代表以政府为主导作用的计量社会事业、计量的基础和计量应用三个方面。
按观察的量划分,可分为几何量、温度、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电离辐射、声学、化学等十大类计量
法制计量
法制计量是计量工作的核心。
重点是制定与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计量监督,如强制检定、环境监测、资源控制中的计量问题等。
科学计量
科学计量是计量的基础。
包括计量单位与单位制的研究、计量基准与标准的研制、物理常数与精密测量技术的研究、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方法及测量不确定度的研究。
当然也涉及对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仪器的研究,解决新的科学领域或有关领域中准确测量问题的研究,开展动态、在线、自动、综合测量技术的研究,联系生产实际开展有关计量测试课题的研究,提高测量人员测量能力的研究,以及涉及法制计量领域和计量管理的研究等。
工业计量
工业计量也称为工程计量,它是涉及应用领域的计量测试活动的统称,涉及有关生产及其他的各个领域,在生产和其他各种过程中的应用计量技术均属于工业计量范畴。
2、计量工作的特性
由于计量工作,即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而进行的科技、法制和管理活动,所以计量工作大致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一致性:
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要求,其测量结果就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
也就是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一致性又称统一性它是计量工作最本质的特性。
(2)、准确性:
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
它是计量工作的核心。
(3)、法制性:
量值的准确可靠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
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
(4)、社会性:
计量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人民生活各个方面具有社会性。
(5)、溯源性:
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比较链,与计量基准联系起来。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个计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第二章法定计量单位
第一节法定计量单位简介
1、什么是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使用的计量单位。
第三节法定计量单位的内容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由六部分组织。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见表1(共7个);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见表2(共2个);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共20个)。
注:
1.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 )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5.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1为备用符号。
6.r为“转”的符号。
7.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10的4次方称为万,10的8次方称为亿,10的12次方称为万亿,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第四节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方法
1、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读写顺序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
符号中的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字,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只出现一次。
(P29)
例如:
比容热的符号J/(kg.K),其单位名称是“焦耳每千克开尔文”,而不是“每千克开尔文焦耳”或“焦耳每千克每开尔文”。
2、乘方形式的单位名称,其顺序是指数名称在前,单位名称在后。
相应的指数名称由数字加“次方”二字而成。
断面惯性矩的单位m4的名称为“四次方米”。
3、如果长度的2次和3次幂是表示面积和体积,则相应的指数名称称为“平方”和“立方”,并置于长度单位之前,否则应称为“二次方”和“三次方”。
体积单位dm3的名称是“立方分米”,而断面系数单位m3的名称是“三次方米”。
4、书写单位名称时不加任何表示乘或除的符号或其它符号。
例如:
密度单位kg/m3的名称为“千克每立方米”而不是“千克/立方米”。
5、摄氏温度的单位“摄氏度”的符号℃,可作为中文符号使用,可与其它中文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
6、计量单位使用中常见错误示例:
1)、用“公升”、“立升”表示容积单位升;
2)、用“公吨”表示质量单位吨;
3)、用“公分”表示长度单位厘米;
4)、用“公尺”表示长度单位米;
5)、用“c.c“表示容积单位毫升;
6)、用“T”表示质量单位t。
7)、摄氏度写成摄氏几度。
例:
20摄氏度写成摄氏20度。
7、土地面积计量单位:
1990年7月27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共同拟定的关于改革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方案,决定采用以下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名称:
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2)、公顷(1万平方米,hm2)、平方米(1平方米,m2)。
自1992年1月1日起,在统计工作和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规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
我国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批准发布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3个层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
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计量行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计量规章。
法规(国务院计量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等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4日颁布,2010年1月1日施行)
▪
▪按计量行政法规的属性,法规体系可分成计量管理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
▪计量技术法规在计量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是实现计量技术法制管理的行为准则,是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检定和实施计量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计量技术法规包括: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计量法》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以上规定,明确了计量技术法规的法律地位。
计量检定系统表
▪在国际上称为计量器具溯源等级图。
它是根据从国家计量基准提供的准确量值,依据准确度等级顺序自上而下传递至工作计量器具所需准确度而设计的一种等级传递途径。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对应计量学10大学科、70多个专业的97项190种计量基准的93个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计量检定规程
▪是由国家或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性法规,是型式批准、计量检定尤其是强制计量检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至2006年,我国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48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1000多个,地方计量检定规程480多个。
计量技术规范
▪包括计量校准规范和一些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指导性、综合性、基础性、程序性的技术规范,如《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
▪目前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337个,其中通用计量技术规范48个,计量基准操作规范179个,专用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校准规范)110个。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共七章五十二条。
总则
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管理
服务业计量管理
能源计量管理
计量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以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为重点,对用能单位的计量要求、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的能源计量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以用“四个三”来概括:
▪1.明确了三项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要求。
(第五条)
▪要求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了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的要求。
(第六、七、八条)
▪要求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配备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
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这里的“符合规定要求”可以理解为,符合《计量法》规定要求、符合《节约能源法》规定要求、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2.创设了三项工作新制度
一是设立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二是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和重点用能单位的定期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十七条)
▪三是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3.提出了三项鼓励措施
一是鼓励各种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鼓励推广先进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
(第四条)
二是鼓励用能单位利用社会公正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三条)
▪三是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大力开展节能服务工作。
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
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监测;
开展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
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等工作。
(第十四条)
▪4.设立了三项处罚内容
一是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强调按照《节能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二是对重点用能单位未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能源计量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三是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质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应接受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大约四千余字。
▪总则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节关于总则部分
▪《计量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计量法》的调整范围:
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节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
▪一、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作用及法律地位
▪计量基准一般分为国家计量基准(主基准)、副计量基准和工作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简称国家基准,经国家批准承认的测量标准,在一个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最高依据。
(一般放着不用)
▪副计量基准,简称副基准,是通过与国家基准比对或校准来确定其量值,并经国家鉴定、批准的计量器具。
▪工作计量基准,简称工作基准,是通过与国家基准或副基准比对或校准,经国家鉴定批准,实际用于检定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
▪在一个国家内,量值溯源的终点(即量值传递的起点)是国家基准,它必须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即最高的稳定度和准确度,它体现了一个国家计量科学技术的水平。
▪副基准在全国作为复现计量单位量值的地位仅次于国家基准。
它用以代替国家基准的日常使用及验证国家基准的变化。
一旦国家基准损坏,副基准可用来代替国家基准。
然而,并非所有的国家基准下均设副基准,这要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工作基准在全国作为复现计量单位量值的地位在国家基准和副基准之下,设立工作基准主要是为了不使国家基准由于使用频繁而丧失其应有的计量学特性或遭受损坏。
▪计量标准:
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的一类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可以根据需要按不同准确度等级分成若干个等级。
如量块分为六等,天平分成十级。
▪在很多情况下,各等级的计量标准不仅准确度不同,原理结构也有很大差异。
▪计量标准的作用是量值传递,而不是现场测量。
计量标准是量值传递的中间环节,也是量值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计量标准同时也是一定范围内统一量值的依据。
▪二、计量标准的分类
▪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
(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计量标准。
▪两者主要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
▪《计量法》第21条明确规定: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数据为准。
”其测量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
▪三、计量标准的建立与使用
▪1、《计量法》第六、七、八条;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公布,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详)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4、《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JJF1022-1991)
▪5、计量标准考核:
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四、建立计量标准的程序
▪企业、事业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的向工商注册地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计量行政部门收到资料后进行初审,判断资料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组织实施考核,主持考核的则委托考评员进行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则报上级部门组织考核。
▪审批发证
▪整个过程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包括整改时间最长15个工作日)。
▪计量标准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4年。
▪考核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五、计量标准考核内容
▪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