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工作规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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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工作规则文档格式.docx

组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拟定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受理审核并组织实施县级科技项目,推荐国家和省州级科技项目。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管理体系组成人员包括:

局长、书记、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机关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第七条 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其它领导召集和主持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全体会议、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务会议。

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全体会议或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联系协调分管单位及本职工作涉及部门,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进行外事等活动。

第九条 局办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的日常工作;

各股室、下属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条坚持党管农业农村、农业科技、乡镇企业工作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坚决贯彻县委、政府的决定,并向县委、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班子各种活动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协调,由局长负责,局长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班子成员要积极支持局长的工作,接受局长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每个班子成员要维护班子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对局务会研究的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班子成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行政监督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

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政协委员的提案。

第十三条积极支持、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注意防范和警示党员领导干部,避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纪违法行为,敢于揭露、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局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内生活会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

第十五条定期听取工会、妇代会、老干部等群众团体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支持他们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工会、妇女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老干部余热。

第十六条欢迎、支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舆论单位反映的人民群众对农科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五章作风纪律

第十七条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局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每年不少于天深入贫困村和困难企业调查研究。

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困难职工、特困残疾户、困难党员、困难老干部等挂钩帮扶制度。

第十八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正用人,严格履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局机关办、股、室干部和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

第十九条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州、县的贯彻意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局领导班子要带头廉洁自律,作出表率;

同时,抓好自己分管单位和股室的勤政廉政工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管好家属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作风、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等方面的修养,用职业道德调节全局干部职工的职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必须要以“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荣八辱”、“八个良好”等要求,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县委“四条”禁令等规定,加强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等建设,时刻牢记“两个务必”。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制度管事,按制度管人。

使农科系统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严谨,各尽其能,大局为重,团结干事,追求效益,发展为主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局务会议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局长主持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急事急办,但局长不能出席的,应委托一名其它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请假。

第二十五条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局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提出安排方案,报局长审定,根据局务会议议题方案,局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下属单位、机关股室准备材料。

第二十六条局办公室根据局务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起草《局务会议纪要》或《局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拟制有关批复或文件,发下属各单位、机关股室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议决策应遵循的程序:

()调查研究,提出方案;

()征求意见,集思广益;

()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局务会议决策事项:

()人事调动、人事安排;

()重大事项,重大开支;

()上级组织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议的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下属各单位全力配合,根据领导的批示,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证件、安排布置会场,并做好参会人员的报到、食宿安排,会议保密,安全保卫和会议新闻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外来单位的来文、来电、来函,由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局领导批办。

第三十条下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按要求承担主办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的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遇到急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在,应在及时请示的同时,将文件复印送达有关股室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不属本单位、本股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移送相关单位或股室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多个单位或多个股室职权的事项,要与相关单位、股室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应报请主管单位裁决,不得擅作决定。

凡需下属单位、机关股室互相配合处理的事情,要确定牵头负责单位或股室。

第三十三条对外发文,应在规定时限内,经局长审定签发,党内发文由局党总支书记签发,若局长或书记不在,经请示后可事后补签,并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

第三十四条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

第八章学习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习安排:

建立健全农科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包括局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全年不少于次;

局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年不少于次;

每季度召开次各项工作情况通报会(局班子成员参会、根据需要安排机关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会);

局机关及站所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全年不少于次。

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学习制度,并拟定各年度学习计划,按年度学习计划坚持组织学习。

第三十六条信息工作:

局办公室、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业信息工作。

结合实际,落实名信息员,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办好《农业和科技信息选编》。

记者采访和宣传报道本单位及个人先进事迹,须经局班子会议或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三十七条督促检查工作:

采取成立督查领导小组或局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的方式进行;

督查范围为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及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

局属各单位、机关股室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组建信访或举报反映问题调查组,落实专人负责。

认真做好信访人员、时间、事由、处理结果的记录,对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农科部门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九条保密工作:

局属单位、机关股室,要落实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文件、会议、印章、电子计算机、重要领导活动等各项保密工作。

牢记保密原则,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保卫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十条财务审批: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每项资金,重大资金的支出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日常性小额支出一律实行法人“一支笔”审批,对项目资金、购置办公设施、修建办公设施等,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支付,局属各单位的各种资金支出,一次性支出元以内,由各单位法人审批列支,元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各单位法人方可审批列支。

第四十一条印章使用:

对内部形成的文件、证明、材料、信息等,由办公室主任认真审核后方可印章;

对外使用印章,由办公室主任认真审核,确定没有安全隐患的,需报局领导或站所领导同意的,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公务车辆管理:

以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为车辆管理的主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下属各单位车辆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的调度和使用。

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和局属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车辆外出(县以外)必须报局长或书记批准后方可出车,干部职工擅自使用公务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自负,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

公务车辆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请假审批:

局班子成员请假需经局长批准;

机关办、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请假至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天以上由局长或书记批准;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至天由各办、股、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出差、开会。

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汇报制度。

参加上级召开业务会、培训班或因公务出差凭文件通知,股室及下属单位领导,报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

局属各单位职工出差开会,由单位领导审批,出差开会回来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四十五条卫生监督:

局机关、各站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办公楼周围清洁,机关院内场地地面卫生,公共厕所卫生,楼梯扶手、楼层过道卫生,室内地面、墙面、屋顶卫生;

办公室设施摆放有序,桌面书物摆放整齐,营造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六条值班安排:

局机关、各站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值班制度,节假日要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配齐配强门卫值班人员,加强各种矛盾纠纷排查,火灾治安隐患排查和治安巡逻工作,确保单位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上下班管理:

农科系统统一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以局机关和各站所为单位,采取指定专人负责或干部职工轮流负责的方式进行上下班考勤,农科系统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

干部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定等次,评优评先的依据。

上下班时间为:

上午:

—:

,下午:

第四十八条接待工作: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报经分管领导或局长同意后,按要求安排接待。

接待应遵循“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

接待标准视情况灵活掌握,按不同规格区别对待,做到既大方得体,又节省开支,一般不安排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十九条请示汇报:

行政事务汇报,职工—本单位—机关股室—分管领导—局长;

党内事务汇报,党员—党支部—党总支;

工会事务汇报,会员—基层工会—系统工会。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采取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或局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考核。

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局属单位领导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十一条考核方式采取年度工作绩效和百分制量化相结合进行考核,考核分综合类和行业类,综合类占总分的分,行业类占总分的分,经考核后按照所得的综合分数进行奖励。

第五十二条发布农业科技信息被采用,在各类刊物上登载发表的,按照石农发〔〕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石屏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工作规则自局务会讨论通过,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下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工作规则不适用离退休干部、在职不在岗职工。

第五十六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农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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