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民政局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室内设备采购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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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象棋

85

实木靠背椅

麻将

实木长条书桌

臂式电子血压计

听诊器

输液架

轮椅

身高体重秤

药品柜

实木办公桌

实木办公椅(带坐垫)

检查病床

电磁炉(带灶具)

灶柜

餐桌(带4把椅子)

电热水壶

烤箱(带4节火筒,1个火拐)

笔记本电脑

1

单反相机

三、采购预算:

44.81万元

四、采购需求:

1、本采购需要实现的目标:

为推进我县老龄事业发展,需采购一批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室内活动设施。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

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为最新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规格: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4、采购数量:

详见招标公告第二条

5、服务标准:

货物保修期1年,且保修期内非人为有意坏实行包修、包换,时间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免费保修期内,如货物发生非人为的质量问题,投标人的售后服务点保证在接到通知赶到现场修理、更换部件,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6、采购验收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行业标准;

2)符合采购文件和相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

3)货物来源符合国家官方标准。

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7、中标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提供法人授权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提供由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4日上午9:

00—12:

00,下午1:

00-4:

4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二)获取方式及地点:

凡拟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人经现场报名以后方可获取投标资格。

报名时投标人必须提供获取人本人身份证及所属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花名册及缴费凭证)并提供资格要求(1-6)条资质原件,同时提交两套复印件,每页加盖投标人印章并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未提供者不予报名。

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地址:

永登县城关镇青龙路1321号)获取招标文件。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递交时间:

2018年5月10日9:

30之前

递交地点: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逾期不受理)。

八、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

2018年5月10日9:

30

开标地点: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项目单位:

联系人:

张得义联系电话:

地址:

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88号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107号

魏庭炳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018年4月17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投标资料表

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内容

1.1

项目的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项目预算: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GSCZ—YD180037—YDXMZJ(HT)

2.1a

采购人名称:

2.1b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2a

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2e

供应商资格要求:

以上条款为所有投标项目必须提供的文件,其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有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另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加盖“与原件一致”条章。

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第3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现场备查,若被授权人参加投标,须提供第3项法人授权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证书未在有效期内或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制作标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3.1

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

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

4.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标准向甘肃诚正招标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支付方式:

电汇、现金

户名:

开户行: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

089

6.1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8.4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

9.1

投标语言:

中文汉语(有关设备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10.2.1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须装订到投标文件正本里)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分项报价表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资格证明文件

a)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b)提供法人授权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c)提供由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d)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以上

(1)-(8)文件缺少任何一项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9)中小企业声明函

(10)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承诺书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2.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2)投标货物说明表

(3)其他技术响应、样本资料及附件:

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0.3

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

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1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a.货物价:

以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标准,包括生产或组装货物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

技术文件费等

b.服务及其他费用:

包括验收、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费等。

12.1

投标货币:

人民币报价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并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投标人应于开标前48小时将人民币8000.00元整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网银的方式(备注栏需写清本项目招标编号)进账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指定的以下帐号(账户名称: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开户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账号:

661301032374500010)。

投标人必须以电汇或网银方式自行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由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或个人代替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出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针对本项目的到账回执单。

开标前,投标人需带到账回执单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盖章确认,否则投标将予以拒绝。

在交易活动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将保证金退回到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缴款的账户上。

如果投标人有以下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将记入不良记录名单或取消其参加永登县政府采购的资格。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

户 

 

名:

甘肃银行永登支行

账 

号:

10

16.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

17.1

正本的份数:

1份副本的份数:

3份电子版:

1份(U盘一份,包括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若有不相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开标信封:

用于唱标(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复印件)单独密封提交如没有按照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1

投标文件递交至:

(开标当日递交至开标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二楼

18.2

招标标题:

招标编号:

19.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30之前(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30(北京时间)

22.1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登分中心二楼

34.1

履约保证金:

二、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划

1.2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a.采购人:

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合格的供应商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的招标文件。

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d.只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第一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求的供货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

由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

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一节“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三、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投标截止期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7.3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

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中留有空项的,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8.2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4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

9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

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0.2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

10.2.1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一节“投标资料表”。

10.2.2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一节“投标资料表”。

10.3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第一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11.3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1.4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5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

a.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

b.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

c.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供应商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a.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填写“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b.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

(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c.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供应商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源来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

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以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

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采购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

(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d.供应商书面承诺:

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成和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

14.4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4.3b时应注意: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商标、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供应商应提交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5.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3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供应商须知第25.5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c.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d.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e.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

(2)按供应商须知第4.2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

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供应商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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