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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②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③足额缴纳出资 

④验资 

⑤申请设立登记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为500万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的住所

①发起设立程序:

⑴签订发起人协议 

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⑶制定公司章程 

⑷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缴足 

⑸验资 

⑹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⑺申请登记 

②募集设立程序:

⑶订立公司章程 

⑷审批 

⑸发起人认购股份并足额缴纳出资 

⑹认股人认股并缴足股款 

⑺验资 

⑻召开创立大会:

缴足之日起30日主持召开 

⑼设立登记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两种式:

部转让、外部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变动情况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⑤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8.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①格的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②格的衍生设立制度: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③格的登记公示制度 

④格的财务审计制度 

⑤人格否认制度 

⑥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9.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关系

①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体现了一种债务关系,后者体现了一种股权关系 

②权利主体地位不同:

前者权利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后者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 

③利益和风险不同:

前者持有人的债权具有相对确定性,风险较小;

后者的利益与公司效益成正比,风险大 

④期限不同:

前者有期限,后者没有期限 

10.公司清算的程序

①成立清算组 

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③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案 

④在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⑤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⑥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章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①概念:

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②特征:

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已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⑶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①平等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是在法律围的自愿 

③公平原则:

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合同容 

④诚实信用原则:

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 

⑤合法原则:

确保利益及社会道德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和质量 

④价款或报酬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式 

⑥解决争议的法和违约责任

4、合同订立的程序 

①要约:

又称订约提议、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纸等,指一当事人向对当事人做出的包括成立合同的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②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合同转让的类型 

①合同权利的转让:

又称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主体的改变。

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受让人为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

②合同义务的转移:

即合同义务的转移,也称债务承担,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义务主体的改变 

③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6、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一于他人未为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只是暂时阻止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适用于先履行一违约的场合 

③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出现法定情形,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违约责任的承担式 

①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实际履行、强制依约履行,是指在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法代替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③违约损失赔偿:

是指违约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④支付违约金:

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违约时支付给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⑤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一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

第六章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是行为客体上的特定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即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是行为性质上的特定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恶性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名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进行的行贿受赂行为。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经营者给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否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宣传,误导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性是:

第一,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熟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第二,实用性,即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促销其商品和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7.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采取伪造事实等恶意竞争手段,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性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特殊经营者的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发生的经营行为。

①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的活动。

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违背意愿的搭售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

违背自愿原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不合理的、不平等的交易行为。

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太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为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①横向垄断协议②纵向垄断协议③行业协会垄断④不予禁止的协议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1、强制交易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可以及重复检查等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地区封锁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为最常见、最典型。

具体表现: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禁止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容的规定。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包括哪些?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⑴垄断价格,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⑵低价倾销,即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⑶拒绝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⑷限定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⑸搭售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⑹差别待遇,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⑺其他行为,即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围

《产品质量法》虽然调整产品质量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产品质量问题都适用于这不法律。

《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产品围是格限定的。

①《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②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上述产品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③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④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对生产者的产品在质量的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要求

①生产者不得生产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是确保销售者的进货质量,区分销售者与供货者或生产者责任的重要手段。

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

①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④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⑥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使用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是该法的一般适用围,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性消费活动,也参照该法执行,属于特殊适用围。

2.消费者的权利

①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④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⑤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的知识的权利⑧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经营者的义务

⑴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⑵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⑶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⑸表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⑹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⑺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⑻承担“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⑼实行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容的,其容无效。

⑽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经营主体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③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④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⑤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中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①法定性:

工业产权的需要专门法律的保护。

②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限的专有权,从而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商标专用权人的可,不得使用。

否则,即构成侵权,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地域性:

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而获得承认和受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围有效,对其他不发生法律效力。

④时间性:

工业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后,工业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

2.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①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②以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

红十字"

、"

红新月"

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商标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⑴商标专用权:

指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⑵商标禁止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⑶商标使用可权:

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可他人使用,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⑷商标转让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⑸商标续展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①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②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③一份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④优先权原则

6.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与容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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