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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教科:

1.学校卫生工作;

2.学校传染病防控;

3.食品安全教育。

成职教科:

协助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

计财科:

学校食堂规划建设及升级改造。

其它科室负责各科室分管工作中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工作,乡镇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食品安全工作。

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第一组:

日常督查组,组长李益祥,组员后勤办4人,综治科1人,普教科1人,成职幼教科1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督查。

第二组:

应急处理组,组长黄为明,组员后勤办1人,综治科1人,成职幼教科1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第三组:

责任追究组,组长黄光杰,组员监审科1人,人事科1人,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宁乡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联点安排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联点安排与局班子成员联点安排相同。

1.负责所联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不定期督查,指导相关学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创优工作。

2.指导、参与、协调所联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通知

报:

县食安办

(共印100份)

 

宁教字〔2011〕47号

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校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完善学校(含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机构,明确工作责任

1.健全工作机构。

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书记及分管安全、计财的副局长为副组长,教育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强化全县学校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中心学校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组长、人事副校长为副组长,业务副校长负责学校卫生、疾病防控、食品安全教育,会计为协管员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校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后勤副校长或后勤负责人为副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协管员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或1名以上的专任或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

2.明确工作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后勤工作中各岗位工作者为岗位责任人。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由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进货渠道、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餐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食品贮藏、内外环境卫生、硬件设施设备、师生伙食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中心学校应当与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签定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食堂商店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签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管理,规范日常行为

3.健全管理制度。

各学校必须建立《学校食堂商店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学校食堂商店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

4.完善工作台帐。

各学校食堂商店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对进入校园的大米、面粉、肉类、禽蛋、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冷冻品等大宗食品都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票据、《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对进入校园的桶装水必须索取每批次检测报告,并整理存档;

必须坚持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做好留样记录;

必须坚持餐饮具消毒保洁制度,做好消毒记录;

必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定期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保存培训材料;

必须规范食堂财务收支管理,保存好财务收支票据;

必须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制定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健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5.严把进货关卡。

严禁学校采购土豆、四季豆等因操作不当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及易腐烂变质的食品,严禁学校制售凉菜、卤菜等。

学校食堂食用猪油必须自炼,不得采购成品桶装猪油,严禁采购“地沟油”和三无食品,严禁商店向学生出售烟、酒、槟榔等违禁食品。

6.规范工作流程。

采购员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食品,验收人员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食品的质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使用方法等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食品,才能交付加工或入库保管,并进行登记。

冰柜、冰箱应当定期化霜清洗消毒,冷冻食品应当自然解冻。

肉类、水产类、蔬菜类、大米等食品应分池清洗,粗加工用具、操作台荤素必须分开,食品应当分区加工,分类存放。

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热。

烧煮、出菜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操作结束后,调料应当加盖,应当对加工场所、工具等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学校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7.保持卫生整洁。

学生食堂应当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面卫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食具每餐用后要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餐用具摆放应当整齐。

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戴口罩、穿工作服。

三、严格准入,确保资质合法

8.严格经营资质。

学校商店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9.严格从业管理。

学校食堂和商店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办理健康证,按时参加由县疾控中心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

使用有压锅炉的学校必须按时进行锅炉检测,司炉工必须办理锅炉工证,按时参加由县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

食堂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按时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所有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10.严格准入制度。

对为学校提供食品、饮用水和进入校园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食品经营者要实行准入制度,采用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

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逐步审查大宗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向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者颁发准入证。

证照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宗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入校园宣传或洽谈业务的,学校应当拒绝。

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颁发准入证的生产经营者,学校应当予以优先准入。

鼓励学校建立食品供方评价体系,选择诚信、合法的供货方。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开办的食堂、商店(含与学生食品有关的项目)严禁对外承包。

四、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

11.及时维护维修。

各学校必须筹措经费对食堂及时进行维护维修,适当添置设施设备,保证师生安全、卫生用餐所需。

使用有压锅炉的学校必须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后再使用,超过服役期经检测不能使用的有压锅炉必须淘汰,鼓励学校使用环保、节能炉灶。

12.加大改建力度。

对不符合学校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堂必须进行新建或提质改造,新建或提质改造的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图应当经过县卫生监督部门审批,争取一次性建设到位,达到学校食堂卫生标准,避免重复建设。

所有新建和提质改造的学校食堂应当在当年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13.严格硬件配备。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宁乡县学校食堂硬件配备标准》(见附件)的要求配齐基本硬件设备,力争达到“星级食堂”硬件配备标准。

14.完善饮水设施。

饮水困难的学校应当争取政府重视,多方筹措资金发掘水源,保证师生用水需求。

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必须加强水源防护,安排专人专锁管理,每学期末必须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应当对水质进行1次检测,确保饮用水健康安全。

使用直饮水的学校,必须严格直饮水设备管理,每期不少于2次检测,确保水质达标。

使用桶装水的学校,严禁使用未经教育局准入的桶装水。

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5.制定应急预案。

各单位必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16.科学处置事故。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学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在30分钟内将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别等有关信息上报教育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停止食堂食品加工经营活动,保留造成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同时要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严格奖惩,落实责任追究

17.加大示范奖励。

我县学校食堂开展“星级食堂”、“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学校)”评选活动,当年被评为“星级食堂”、“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学校)”的学校将授牌,目标考核给予适当加分。

18.强化督查考核。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年度考核。

同时强化过程管理,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凡在督查工作中被通报的学校,未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未落实的学校,将严格按照《责任状》的要求予以扣分。

19.实行“一票否决”。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购买、销售“三无”食品及其它违禁食品和不按要求随意使用添加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学校实行“黄牌警告”,凡购买“地沟油”、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应对不当造成重大影响和出现食物中毒、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20.严格责任追究。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凡学校食堂商店对外承包的,机构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硬件配备不达标、整改不落实的,追究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凡食堂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张贴上墙)、未层层签定责任状、非法使用添加剂、食堂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商店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后勤管理混乱的追究学校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责任;

凡违规采购食品的追究采购员责任;

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或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追究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以上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行政纪律处分。

凡被“黄牌警告”的学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个人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度评估作降级处理。

凡被“一票否决”的学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作行政降职处理,岗位责任人作行政免职处理,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度评估定为不合格。

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宁乡县学校食堂硬件配备标准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见

县食安办

送:

县卫监所、县疾控中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共印80份)

宁教字〔2011〕48号

关于印发《2011年秋季学校食品及饮用水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将《2011年秋季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秋季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食品饮用水安全整治方案

县卫监所、县疾控中心

(共印80份)

2011年秋季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了落实县食安办《宁乡县2011年夏秋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近三个月时间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宁乡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改善学校周边食品及饮用水安全状况,防止学校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形成学校食品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喻汉科

综治科、后勤办、成职教科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9月至11月,分3个阶段进行。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19日)

各学校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宁乡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从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日常管理、确保合法资质、完善硬件建设等方面进行自查,并认真进行自纠。

2、受检整改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工作和各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

各学校要认真准备,主动工作,积极配合。

(督查内容见附件一,督查安排见附件二)

3、总结评估阶段(10月16日—11月1日)。

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比,并通报评比结果。

各学校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0月16日前报送县教育局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学校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2、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宣传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提高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卫生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卫生安全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3、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在整治工作中杜绝消极应付和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对失职、渎职造成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附件1:

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查表

附件2:

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安排

附件一:

被检学校名称:

乡镇学校

项目

督查内容

情况记载

计分

组织机构

1.是否建立组织机构,是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2.是否明确相关工作责任

3.是否层层签订责任状

硬件建设

4.新建或提质改造食堂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5.是否按《学校食堂硬件配备标准》进行硬件建设

6.是否对饮用水进行检测、清洗消毒

规范管理

7.是否建立并张贴相关规章制度

8.是否建立进货台帐,是否索证索票,是否坚持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保洁,是否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9.食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餐用具摆放整齐

10.是否严格按照进货流程进行操作

11.是否采购土豆、四季豆等因操作不当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及易腐烂变质的食品,是否制售凉菜、卤菜等

合法资质

12.学校商店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学校食堂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为学校提供桶装水服务的企业是否已在教育局备案

13.学校食堂、商店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健康证,食堂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

14.学校食堂是否对外承包

督查考核

15.查学校“星级食堂”或“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情况

16.查学校在职能部门督查中的情况

17.查学校在媒体上是否有曝光的情况

18.是否有购买、销售“三无”食品的现象,是否有购买“地沟油”的现象。

应急处理

19.是否建立应急预案

20.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附件二: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督查乡镇

督查时间

伍学军

黄为明

综治科1人

后勤办1人

成职科1人

卫监所1人

巷子口、龙田、十中

9月20日

沙田、沩山

9月21日

黄材、横市

9月22日

喻家坳、五中、双凫铺

9月23日

流沙河、青山桥、七中

9月26日

老粮仓、枫木桥、六中

9月27日

大成桥、回龙铺

9月28日

南田坪、十三中、虎山特教

9月29日

城郊、一中、实验

9月30日

李益祥

大屯营、道林、九中

花明楼、四中、东湖塘

夏铎铺、历经铺

灰汤、偕乐桥

资福、坝塘、二中

双江口、朱良桥、十一中

煤炭坝、菁华铺、云帆

金洲、职业中专、县幼儿园

玉潭、白马桥

陈有余

周汉学

综治科1人卫监所1人

金海中学、金海小学、云山小学

10月9日

玉潭中学、金砺小学、外国语小学

10月10日

百灵鸟小学、环球职业中专、潇湘职专、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10月11日

宁乡县教育局关于桶装水企业进入校园审批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饮用水管理,保证校园饮用水安全,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根据宁乡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桶装水进入校园准入制度》的规定,现就桶装水企业进入校园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时间、地点

时间:

2011年8月31日上午90:

00(星期三)

地点:

宁乡县教育局二楼会议室

二、审批程序

1、资料准备:

准备好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开具的水质检验报告、QS认证);

准备好生产场所证明资料。

2、资质审查:

领取并填写《桶装水企业进入宁乡县校园资格审批表》,并将审批表、证照原件和复印件交由二楼会议室质监局、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批。

3、现场考察:

由质监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到各生产企业现场考察。

4、结果公示:

审批考察通过后,在相关媒体上公示结果。

三、其它有关事项

其它有关事项请咨询教育局食安办,电话:

87846379。

宁乡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乡教育局桶装水进入校园准入制度

第一条进入宁乡县教育系统桶装水标准

(一)企业标准:

1、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开具的水质检验报告、QS认证);

2、具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

3、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知训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4、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23791-2009国家标准),达到A级以上标准(含A级)的企业优先选择。

(二)水质标准:

桶装纯净水要达到GB17323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一);

桶装山泉水要达到GB19298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二)。

(三)运输存贮标准:

1、有专门的贮存场所。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未开封的桶装水,贮存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国家标准未开封保质期为3个月),开封上饮水机后尽快饮用完毕,时间不超过一周。

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每月不得少于1次。

2、有专门的运输车辆。

产品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其他影响水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第二条审批公示制度

每学期开学前,企业向教育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局食安办”)提供以下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开具的水质检验报告以及QS认证。

经教育局食安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由教育局食安办开出准入证,在宁乡县教育信息网上公开公布。

第三条桶装水进入校园的程序

1、严格准入门槛:

凡进入校园的桶装水企业需取得教育局食安办审查后的准入证明方可进入。

2、坚持自愿原则:

学校不得强制学生饮用桶装水,学生自愿饮用桶装水的,由企业按物价审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条纪律要求

1、学校不得擅自与未经局食安办审查通过外的企业达成购水协定,违者安全工作实施“黄牌警告”,并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学校不得代收、代管学生水费和搭车收费,严禁收受任何回扣,违者按相关纪律要求处理。

3、局食安办会同县质检、卫生部门不定期对企业供应给学校的桶装水水质进行检测,抽检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准入资格。

附件一

桶装纯净水国标17323的指标

指标

色度

≤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浊度

≤1

臭和味

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PH值

5.0~7.0

电导率[(25±

1)℃]

μS/cm≤10

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

mg/L≤1.0

氯化物(以Cl-计)

mg/L≤6.0

铅(以Pb计)

mg/L≤0.01

砷(以As计)

铜(以Cu计)

mg/L≤1

氯化物(以CN¯

)1)

mg/L≤0.002

挥发酚(以苯酚计)

游离氯

mg/L≤0.005

三氯甲烷

mg/L≤0.02

四氯化碳

mg/L≤0.001

亚硝酸盐(以NO2¯

计)

标菌落总数

cfu/ml≤20

大肠菌数

MPN/100ml≤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霉菌,酵母菌

cfu/ml不得检出

附件二

桶装山泉水国标19298的指标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3

耗氧量(O2)

mg/L≤2.0

总砷(以As计)

镉(Cd)

mg/L≤0.001

余氧

mg/L≤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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