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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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通讯与信息保障17

6.2经费保障17

6.3基础信息保障17

7监督管理17

7.1应急预案的演练17

7.2宣传和培训17

8附则18

8.1术语18

8.2预案管理19

8.3预案解释1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和应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天津市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提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能力。

1.2.2平站结合,规范运转,确保高效

坚持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将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3加强观测,及时预警,防灾减灾

以海洋观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运用高新技术,改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观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1.2.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

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对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国海预字〔2009〕685号)、《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进行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市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和预防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市海洋局成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2.1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

分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

海洋预报减灾处处长

小组成员单位:

值班室、海洋预报减灾处、办公室、市海监总队、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启动和终止《预案》中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负责监督指导《预案》中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

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各成员的应急响应工作;

负责对《预案》进行审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洋预报减灾处,具体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以及应急相关的日常工作。

2.2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值班室:

负责海洋灾害信息收发、承转以及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其有关单位的信息往来。

海洋预报减灾处:

负责灾害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

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负责组织建设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体系;

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传输网络体系建设;

监督、指导应急状态下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业务;

组织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负责建立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

汇总和整理《海洋灾害值班信息》,对各种信息进行全面汇总、有效管理和信息上报。

市海监总队:

参与对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应急观测、调查工作,做好局布置的应急值班工作。

办公室:

负责协调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统一组织媒体采访事宜;

会同预报减灾处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负责建立与滨海新区政府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组织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

负责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报;

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负责开展应急观测、趋势分析预测,并提供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3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

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以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将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出现低于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天津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天津沿海地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2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2.1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并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海域出现达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并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海域出现达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并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海域出现达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并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1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并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并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并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并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1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4.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4.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4.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程序

4.1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1.1风暴潮消息预告

预计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风暴潮对我市管辖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风暴潮消息。

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响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4.1.2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4.1.2.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提前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

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

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4.1.2.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或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值班并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的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组织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风暴潮灾害预警工作。

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风暴潮灾害动态。

观测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检查监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如预测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未来最高可能达到发布Ι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时,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申请召开视频应急会商会,提前部署风暴潮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

4.1.2.3灾害警报发布

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发布频率不低于每日4次;

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的频率不低于每日3次;

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的发布频率不低于每日2次。

密切跟踪风暴潮的变化情况,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如预测未来海洋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警报信息。

4.1.2.4灾害应急速报

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发布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4.1.3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风暴潮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4.2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2.1海浪消息预告

预计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海浪对管辖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海浪消息。

台风浪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温带天气系统引起的海浪至少提前36小时发布。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响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4.2.2海浪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4.2.2.1应急响应启动

预测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应急响应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提前发布海浪灾害警报。

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

4.2.2.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红色)或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值班,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浪灾害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组织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

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Ⅰ级或Ⅱ级),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海浪灾害动态。

观测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Ⅰ级或Ⅱ级),及时检查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如预测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未来最高可能达到发布Ι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时,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申请召开应急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

4.2.2.3灾害警报发布

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频率不低于每日4次;

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的频率不低于每日3次;

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的频率不少于每日2次。

密切跟踪海浪的变化情况。

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如预测未来海洋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发布海浪灾害警报,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警报信息。

4.2.2.4灾害应急速报

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发布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4.2.3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海浪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4.3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3.1海冰消息预告

预计海冰对管辖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至少提前48小时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海浪消息。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冰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如确认不会形成海冰灾害,应及时发布海冰威胁解除消息。

4.3.2海冰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4.3.2.1应急响应启动

预测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海冰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提前24小时发布海冰警报。

4.3.2.2应急组织管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冰灾害发生发展动态。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开展海冰灾害预警工作。

预报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海冰灾害动态。

观测人员对管辖海域的海冰进行连续观测,获取冰区外缘线位置、冰型、冰密集度等观测数据上报。

如预测未来海冰灾害最高可能发布Ι级(红色)警报或Ⅱ级(黄色)警报时,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申请召开应急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

4.3.2.3灾害预警发布

每日发布1次海冰灾害警报(含最新海冰灾害实况)。

如预测未来海冰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

发布海冰警报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报送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警报信息。

4.3.2.4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天16:

00前至少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4.3.3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海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4.4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4.1海啸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4.4.1.1应急响应启动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灾害警报后,按照国家应急预案转发警报。

4.4.1.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啸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海啸灾害动态。

观测预报人员24小时值班,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监测实况和预警信息,保证监测资料获取和传输的正常运转。

事态严重时,由市海洋局报请市政府启动我市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程序。

4.4.1.3灾害警报发布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转发警报信息和海啸灾害实况。

4.4.2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给予转发。

5灾后调查与总结

5.1灾害调查评估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结束后,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各涉海企事业单位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各涉海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将调查和评估情况上报市海洋局。

调查评估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

特别重大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大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较大(含)以下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评估报告完成后,市海洋局上报市政府,并经审核后上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5.2灾害应急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海洋局立即开展灾害应急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服务工作情况,于48个小时内将工作总结报国家海洋局。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当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响应人员的手机应处于开机状态。

6.1.2数据通讯网络、传真等信息传输设备应始终处于正常状态,传真机应设置于自动接收状态。

6.2经费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6.3基础信息保障

市海洋局进一步强化海洋观测系统建设,完善观测站点布局,做好海洋灾害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的演练

每年的5月份,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由市海洋局组织相关单位,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年开展一次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宣传海洋灾害知识,以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8附则

8.1术语

8.1.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8.1.2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8.1.3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造成的灾害。

8.1.4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

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8.1.5警戒潮位

指沿海发生风暴潮时,受影响沿岸有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达到某一高度值,人们须警戒并防备潮灾发生的指标性潮位值,它的高低与当地防潮工程紧密相关。

警戒潮位的设定是做好风暴潮灾害监测、预报、警报的基础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科学、正确、高效地组织和指挥防潮减灾的重要依据。

8.1.6有代表性的验潮站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8.2预案管理

8.2.1市海洋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家海洋局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2.2海洋环境预报预警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8.3预案解释

8.3.1本预案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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