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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规范工程质量监视、测量、改进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范、验标和合同要求,防止质量不良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发生,实现项目质量目标。

2工作标准

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严密控制和管理。

3职责

3.1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总工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3.2安质部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监视、测量、改进全过程的规范化运行。

3.3工程部负责施工过程的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对技术资料的收集、保管,并进行各项技术交底和现场监控。

3.4试验室根据物设部提供的试验委托单,负责组织对需要进行性能试验的物资进行取样、试验,并向物设部提供《试验结果报告单》。

通过现场测试、试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5物设部负责进场物资外观、规格数量、技术证件、质量检验、时效规定等必需的验收工作及采购中不合格品的处置。

3.6各工区按照项目部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执行质量操作标准。

3.7质检工程师岗位职责:

见《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1条。

4管理流程图

 

5工作流程

5.1十二项质量管理制度

5.1.1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并执行以下十二项质量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责任制

(2)开工报告制

(3)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

(4)变更设计报批制

(5)测量双检制

(6)技术交底制

(7)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检测制

(8)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9)工程质量检查制

(10)质量验收评定制

(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

(12)工程质量奖惩制

5.1.2十二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本制度及项目其它有关管理制度中规定。

5.2工程质量检查制

5.2.1日常检查

5.2.1.1项目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时,要对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范”、“工法”、“验标”和技术交底要求操作,以及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过程质量是否得到控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日记)。

5.2.1.2作业层在每道工序完成以后,要由班组长或领工员负责,按照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5.2.2定期大检查

5.2.2.1项目部每月由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相关情况提交项目月度生产会议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下发情况通报,安质部对其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验证。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同时按照本制度5.7条不合格品控制及5.8条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规定执行。

5.2.2.2作业工区或作业队每旬由其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5.2.3开工前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申请开工。

相关要求见《项目策划和准备工作制度》5.9.2条之规定。

5.2.4施工过程监督检查

施工过程中质检工程师按照以下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1)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4)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

(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6)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符合规定,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7)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的落实情况,记录齐全;

(8)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

5.2.5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可直接下达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并督促、验证其整改的情况。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执行本制度5.7条“不合格品控制”的有关规定。

5.2.6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质量问题,执行本制度5.8条“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规定。

5.3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5.3.1工程在隐蔽前,技术人员首先应自检合格,然后质检工程师进行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否则不得隐蔽施工。

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5.3.2隐蔽工程检查证由技术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5.3.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5.3.4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4质量验收评定制

5.4.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

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质量验收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组织评定。

5.4.2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项目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

单位工程评定完成后及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台帐,季度末月25日前填写工程质量情况统计表(安表-04)报公司安质部,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形成的单位工程评定表复印件(扫描件)汇总报公司安质部。

5.4.3经检验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按本制度5.7条不合格品控制的要求进行处置。

5.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

5.5.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5.5.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5.5.3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同时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5.5.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等内容。

5.5.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5.5.6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大质量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由中铁一局主管领导参与协调,按照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公司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

5.5.7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5.8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6工程质量奖惩制

5.6.1项目每年按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缴纳质量保证金,接受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考核及奖罚。

5.6.2造成严重不合格品、大质量事故,影响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或者影响创优规划实施以及QC小组活动实施;或者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以及人为缩小事故等级;或者因质量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工地管理混乱、专职质量人员无证上岗或无质量专职人员等问题被公司执行质量管理处罚的,对其责任单位(工区、作业队)和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依据公司对项目相应问题处罚数额确定处罚标准;反之,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同样进行奖励。

5.6.3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等,按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意见上报,最后以上级批复执行。

此条处罚不影响5.6.2条相关处罚条款的执行。

(1)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以及事故责任者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每人罚款3000~5000元;给予工区(作业队、项目队)责任领导和事故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每人罚款2000~3000元。

(2)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一次,给予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以及事故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行政记过处分,每人罚款1000~3000元,给予工区(作业队、项目队)责任领导和事故责任者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每人罚款500~2000元。

5.6.4对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通病,按照问题大小给予责任人50-500元的处罚,对表现优异的个人给予50-500元的奖励,奖罚记录及时填入《工程质量奖惩台帐》。

5.7不合格品控制

5.7.1不合格品的分类。

按照各行业《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合格品处置的难易程度、对下道工序及工程安全性、使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1)轻微不合格品。

检验批的一般项目未达到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且超差范围较小易于修正,对下道工序及工程安全性和使用性不构成影响,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

(2)一般不合格品。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不合格,且处置有一定的难度,它对下道工序虽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影响工程结构和安全使用性能,经济损失≥1万元、不足10万元。

(3)严重不合格品。

检验批主控项目未达到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对工程结构及使用性能的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经济损失≥10万元。

5.7.2不合格品处置方法。

5.7.2.1返工,以达到规定的要求。

5.7.2.2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让步接收须向顾客提出让步申请,征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有关授权人同意后执行,并应记录不合格品程度和返修情况。

5.7.2.3降级或改作他用,作次品处理。

5.7.2.4报废。

不合格品的处置均应记录。

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以证实该产品符合所确定的纠正要求。

5.7.3不合格品的标识和隔离。

不合格品采用检验(试验)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以及不合格品返工、返修通知单或现场标记等方式进行标识,也可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不合格品的性质,在工程日志中作详细记录,包括涉及范围、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工程部位、数量、操作人员等,必要时可由项目经理指派专人对不合格品采取隔离措施。

5.7.4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5.7.4.1轻微不合格品由项目质检人员、技术人员直接进行评审判定,在现场及时监督纠正,并做出有关记录。

5.7.4.2属于项目例行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不合格品,由项目总工组织评审,质检人员填写《不合格品返工(返修)通知单》记录,并跟踪验证;

5.7.4.3业主、监理、质监站及上级单位检查发现的一般不合格品或认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由项目经理组织处置,完成并经验证后按照相关方要求上报以取得认可。

5.7.4.4严重不合格品要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评审处置,必要时会同顾客、监理、设计单位共同调查、评定、处置,公司安质部跟踪验证。

5.7.4.5由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品,应按照行业法规及合同规定与顾客、监理、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5.7.4.6进场物资、委外加工件出现的不合格品执行《物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5.7.5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合格品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5.7.6不合格品发生的责任方保存不合格品的控制记录,安质部建立《不合格品统计台帐》,并对不合格品处置实施全过程监控。

5.7.7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本制度5.5条规定执行。

5.8纠正和预防措施

5.8.1不合格品多次出现后或质量通病影响较大时,应根据不合格品性质制定纠正措施。

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严重不合格品的,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工程部起草纠正措施方案;一般或轻微不合格品,由项目部工程部根据所掌握的不合格品信息,确定纠正措施方案,经项目总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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