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园设计导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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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的使用需求,在设计中考虑不同人群的功能需求,塑造人性化、具有文化内涵的城市公园;

通过美化生活环境,倡导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和社会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

1.7.3.系统性和整体性原则:

公园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协调,合理设置出入口,科学布局重要的视线廊道、功能布局,合理确定公园主题;

公园内应统筹考虑各功能区和景观区的内容、规模、交通组织、绿化特色、基础设施和防灾避险等要素。

1.7.4.节约性和经济性原则:

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低维护的植物及建筑材料,达到优良的性价比和低成本运行管理。

1.7.5.文化性与地域性原则:

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于历史保护地区的公园设计,要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应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避免盲目移植。

2.基本要求

2.1.公园类型及规模

2.1.1.福建省公园绿地分类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5个中类15个小类,其中滨江公园和湿地公园在本省常见且重要,在专类公园小类中予以单列,详见表2.1.1。

表2.1.1 公园分类表

类 

别 

代 

类别

名称

内容

备 

大类

中类

小类

G1

公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避险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 

合公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

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公园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2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121

居住区公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最小面积规模1ha

G122

小 

游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最小面积规模0.4ha

G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全园面积宜大于2ha

G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全园面积宜大于20ha,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在5~20ha之间

G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a。

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0ha。

G134

历 

名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园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37

江滨

公园

城市滨水地带,可包括规划蓝线与常水位之间的陆域部分,具有生态、游憩、美化等综合功能,并以突出滨水景观和游赏功能为特色,并不妨碍江河水系防洪要求的绿地

蓝线与常水位之间的陆域部分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G138

湿地

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绿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湿地公园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G139

其他专类公园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

包括休闲公园、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全园面积宜大于2ha。

G14

带 

公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5

街 

绿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2.1.2.因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故综合性公园的规模和分布差异较大,本导则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一致,对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不作明确规定;

社区公园的规模及服务半径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

2.1.3.滨江公园在本省较为常见,通常将蓝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陆域部分与蓝线以外部分的城市绿地统一规划建设,形成城市重要的滨水绿化景观带和游憩场地,也成为城市重要的风景线。

滨江应有较为宽阔的用地,以区别于滨水的带状绿地,满足综合性的生态、景观及游憩功能的要求。

滨江公园规划蓝线范围内的设施及建构筑物应首先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并以恢复滨水自然生态系统为首要目标。

蓝线与常水位之间的陆域部分属于水域和其它用地E,不应计入城市绿地率和公园绿地面积。

2.1.4.城市湿地公园是一种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独特公园类型、包含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有别于水景园和湿地保护区。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城市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不应小于20ha。

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湿地公园列入其它绿地G5,不应计入城市绿地率和公园绿地面积。

2.1.5.带状公园虽然没有最小宽度的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一般是在8m以上,面积不小于400m²

2.2.公园用地

2.2.1.公园选址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满足公园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新建公园如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2.2.2.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等应位于主要使用人群方便到达的区域,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居住区主要道路相邻,位置具备均好性。

2.2.3.植物园的用地应有充足的水分,有较为复杂的地形地貌和多样化的土壤条件,小气候条件宜丰富多样,以便于营造不同种类植物的适生环境条件;

原有植被宜尽量丰富;

选址应在城市上风上水方向,远离城市工业区,交通方便;

一般选在城市近郊,市政设施配套完善。

2.2.4.动物园的用地条件与植物园相似,但是一般应位于城市的下风方向,并远离居民区。

2.2.5.儿童公园的用地应远离城市水体和空气污染,必须避开城市危险的区域如高压走廊、液化气站、泄洪区等,应避开城市噪音的干扰,场地还应日照、通风、排水良好。

2.2.6.城市湿地公园应利用天然的湿地,也可以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站)的尾水强化净化工艺,或者地表径流的面源污染处理工艺场地设置湿地公园。

2.2.7.江滨泄洪区域作为公园用地时,应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满足防洪排涝的相关要求为前提条件,在泄洪区域不得布置经营服务性和卫生设施,不得设置阻洪的建构筑物和种植乔木,水电等基础设施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2.2.8.利用工业废弃地建设公园时,宜充分利用工业遗迹的一些资源,在安全性检测鉴定的基础上,采用多种造园手法,形成具有特殊历史记忆和形象展示的、具备游赏功能的公园绿地。

工业废弃地建设公园前,必须对土壤和场所的废弃物进行有害(毒)物质的检测,防止残留的废弃物对游人的伤害。

2.2.9.垃圾填埋场恢复地建设公园时,必须对场地的有害性物质进行检测,达到安全性标准后,才能建设公园绿地。

在垃圾填埋场上建设公园,必须有污水排放、沼气排放、污染物降解等专项设计、论证和建设。

2.3.公园游人容量

2.3.1.公园游人容量的计算按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并依此作为公园计算设施容量、个数、用地面积及公园管理的依据。

 

2.3.2.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2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2为宜;

近期公园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2。

2.3.3.风景名胜公园、江滨公园等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50m2,城市湿地公园的重点保护区不宜安排游人,其余用地按照人均面积大于300m2计算游人容量。

2.3.4.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表2.3.1水面和陡坡面积较大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指标

水面和陡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

0~50

60

70

80

近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m2/人)

≥30

≥40

≥50

≥75

远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m2/人)

≥60

≥100

≥150

2.4.总体布局

2.4.1.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防灾避险、无障碍等作出综合设计。

2.4.2.公园的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2.4.3.综合性公园按照主要的功能分为文化娱乐区、观赏游览区、安静休息区、儿童活动区、老人活动区、体育活动区、公园管理区等。

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有所选择,也可以突出强化某些分区或增加一些特色的功能区,如科普教育区等,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在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得设大型动物猛禽类展区。

2.4.4.社区公园的内容参照综合性公园,但其规模相对较小,由于老人和小孩在社区公园频率较高,所以应当关注老人活动区和儿童活动区的布局及规模,布局形式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

公园的管理用房可以和社区管理用房结合一并设置。

2.4.5.植物园一般由3个主要部分组成,分别是展览区、科研区和生活管理区,其中展览区是植物园的核心区域,其分区布局可分以下几种展示形式:

按照植物进化系统和亲缘关系展示,按照植物地理分布和植物区系展示,按照植物对环境因子要求展示,按照植物经济价值展示和按照观赏特征展示。

2.4.6.动物园有展览区、科研区和生活管理区组成,其中展览区为核心的分区,其布局主要有3种类型:

按照动物进化系统布局、按照动物园原产地布局、按动物的食性种类布局。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还应有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有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但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

2.4.7.儿童公园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幼儿、学龄儿童以及陪游的家长,布置形式应灵活多样,但是总体上要求根据幼儿、学龄儿童的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和体力的特点,设置儿童公园的功能布局,一般设有游戏、体育、科普、教育、安全服务等内容。

2.4.8.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的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2.4.9.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2.4.10.城市湿地公园一般应包括重点保护区、湿地展示区、游览活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区域。

在重点保护区内,针对珍稀物种的繁殖地及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针对候鸟及繁殖期的鸟类活动区应设立临时性的禁入区。

在重点保护区外围建立湿地展示区,重点展示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自然景观,开展湿地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

利用湿地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可以划为游览活动区,开展以湿地为主体的休闲、游览活动,应避免游览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管理服务区也设置在湿地生态系统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尽量减少对湿地整体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2.4.11.城市滨水公园绿地是城市重要的景观带和公共活动空间,设计中应以安全为前提,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应强调亲水性、公共性、生态性、可达性、历史性和混合功能性。

堤外泄洪区域范围一般以湿地和生态绿地为主,可以布置一些允许短时间被水淹没的场地及设施,如沙滩活动区、滨水广场区、栈道观景台等;

堤内地段则可参照带状绿地或综合性公园进行设计,布置永久性的游憩服务设施,形成城市重要的风貌展示和休闲带。

2.4.12.游乐园宜有明确的主题,总体布局应根据主题内容进行安排,

2.4.13.带状绿地应根据具体所处滨水、滨路或临墙的位置,以及所在城市中的区位,因地制宜的进行布局,与城市道路相邻的带状绿地,可以考虑公园与人行道相互结合。

2.4.14.公园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出入口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

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的,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停车区距公园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对于风景名胜公园或湿地公园等,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

2.4.15.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a之间;

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ha之间;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

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

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2.4.16.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

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

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

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

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2.4.17.临海、江、河、湖泊的公园游船选择和码头规划设计应符合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JTJ212-2006《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和JTJ211-9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2.4.18.公园的植物配置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等因素,充分利用乡土植物,布置节约型绿地、发挥植物及其群落的综合生态功能效益,同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2.4.19.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2.4.20.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厕所应满足无障碍通达的要求;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2.4.21.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2.5.公园主要用地指标

2.5.1.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2.5.2.表2.5.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1)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2)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2.5.3.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1)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3)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2.5.4.江滨公园防洪堤外一般不宜设置管理及游览服务建筑,如需设置,应征得水利部门的批准,建筑设计应达到防洪标准要求。

表2.5.1公园内部用地指标(%)

陆地面积(hm2)

用地类型

公园类型

综合性

专类动物园

专类植物园

盆景园

风景名胜

江滨公园(堤外)

江滨公园(堤内)

湿地公园

其它专类

居住区公园

小区游园

带状公园

街旁公园

<2

15~25

10~20

15~30

<1.0

<0.5

<4.0

<7.0

<8.0

<2.5

>65

>75

2~<5

<2.0

<12

<5.0

>70

5~<10

8~18

10~25

<1.5

<0.2

<5.5

<4.5

<14

<1.3

>80

10~20<20

5~15

<3.5

>85

20~<50

5~10

<12.5

3~8

<3.0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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