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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有的人发挥他们的力量和自力更生·

自我(自活),而成为国家的社会保障的政策。

第八条(申请外国人)

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申请时互惠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但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有关法律进行实施。

第2章,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等[已被修订09/06/2009]

第九条(社会保障权)

担保领取社会保障福利的所有公民的社会权利,按照有关法律“社会保障受益人”有权享有。

第10条(即社会保障福利水平)

①国家卫生和所有居民的文化生活,以维持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应设法改善。

②国家以最小的成本每年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公示。

③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最低生活费用根据第2款,“最低工资”的考虑来设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应该进行相关确定。

第11条(社会保障)

①福利和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有关立法应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来规定。

其优势应用到其他机构②申请社会安全的机构的合法权力,毫不拖延地,应当移送至该机构。

合法转让给该机构的,权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天的社会保障福利金的申请。

第12条(权利保障社会保障)

在伪装的社会保障权利的有关法律下,或转作其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这是不可能的。

第13条社会保障有限或受益人不能停止(限制权利,如社会保障)

①但是,如果有关的法律和规例,分别规定了则可以被暂停或限制。

②根据有关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或保障受益人有限的,如果中止限制或修订后的低保障还是必要的。

第十四条(权利放弃对社会保障)

①对于合法权利的放弃,该机构的社会保障受益人可以给予书面的通知。

②社会保障的受益者,可以取消豁免。

③虽有一部分社会保障,如果享有社会保障,伤害他人的社会安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不能放弃。

第15条(非法活动)

第三法规和对受伤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非法行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并且应该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照顾,从而对某些不法行为按照赔偿权,求偿可以行使。

第3章,包括社会安全审查委员会[修订09/06/2009]

第十六条(社会保障委员会)

重要的有关社会保障问题首先应向社会安全审查委员会提出。

第17条(委员会的组成)

①名称和成员,委员会副主任两个人,包括一名部长组成应不少于30个。

②总理和副委员长负责规划和金融、卫生和福利由部长负责。

[已被修订2010年1月18日第9932号(政府组织法)][有效日期2010年3月19号]]

③成员具体分为以下这些。

1总统为行政机构的中心。

2每个人的任命都由总统来进行。

有代表工人的人,有各种代表。

3社会知识分子和经验丰富的人、律师资格的人

4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5任期如果是为了填补办事处专员的空缺的任期,那么该任期为他的前任任期,任然有剩余期限

6工作委员会的审议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和专业信息的审查委员会不同。

7本法规定,除了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配置·

组织由总统来确定。

[修订06/09/2009][[生效日期09/10/2009]

第18条(委员会的职责)

1委员会应考虑的事项为以下这些。

2社会保障的方向是为了促进两个长期发展

3三大计划与社会保障有关。

4改进社会保障的系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引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扩展,以及社会保障的基础等为五个优先调整。

5两个或更多的机构参与了六大社会保障政策。

6社会保障福利和费用的调整。

7在政府的作用,国家和地方,费用进行分摊,同时还有其他事项的规定。

[09/06/2009]审议修正

第十九条(合作,在政府机构)

①合作委员会的社会保障和行政委员会的有关机构提交的数据可能会要求相关的业务需求。

②政府组织,委员会收到一份合作要求的话会根据本条第1款进行相关实施。

第20条(建立社会安全的长期发展)

①长期发展“部长与卫生和福利元首磋商,相关中央行政机构审议通过”委员会为促进社会长期安全的发展。

[已被修订2010年1月18日第9932号(政府组织法)][[有效日期2010年3月19号]]

②长期发展方向包括下列事项。

1.社会保障的两个基本目标和政策方向。

主要任务和推广方法3。

资助计划4。

运载系统,社会保障5。

社会保障基金计划6。

对于那些外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要通过审议国务院③必要的长期的发展方向应决定。

2.第21条(听证)卫生福利部长,对于建立了长期的发展方向为题,开过听证会,以听取人民群众的关系,听取专家的意见。

[已被修订2010年1月18日第9932号(政府组织法)][[生效日期19/03/2010]][修订09/06/2009]

第22条(编制和计划评价的重大政策)

①卫生和福利部长实施的主要措施,是促进中央行政机构有关的基础的长期发展问题,有关社会政策设立的计划应当得到执行。

[已被修订2010年1月18日第9932号(政府组织法)][[生效日期19/03/2010]]

②相关中央行政机构的首长设立的主要措施1,按照管辖范围,以促进执行绩效措施,并在去年由总统令规定应提交给卫生和福利部长。

[已被修订2010年1月18日第9932号(政府组织法)][[生效日期19/03/2010]]

③卫生,福利部长,收到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央行政机关和卫生部的管辖范围全面推广绩效进行评估与审定,其结果应当向委员会报告。

④卫生和福利部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有效的评估并且要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通过专业组织进行执行。

[已被修订2010年1月18日第9932号(政府组织法)][[生效日期19/03/2010]][修正于2009年6月9日][[生效日期09/10/2009]]

第23条(规划和协调)

①卫生和福利部和各机构的负责人根据中央机构的相关指示,按照长远发展的规划,对重大政策进行有力推动,并且对相关机构进行那个适当的评估,执法部门和公众,以及其他私营公司可与行政部门进行相互合作。

[已被修订2010年1月18日第9932号(政府组织法)][[生效日期19/03/2010]]

②收到了合作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的话,则可以进行合作。

[修订06/09/2009][[生效日期09/10/2009]]

第四章,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修订09/06/2009]

第24条(工作原则)

①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系统运行,适用于所有公民。

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水平与成本效益方面应保持在公平。

制定和执行过程

③国体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利益有关决策上应该达成一致,代表进行参与的有关各方面的事项,应该通过民主方式决定和执行。

④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问题上应该以为人民提供福利作为出发点,同时应该满足不同的需求[修订09/06/2009]

第25条(调整中的作用)

①国家和当地政府应该扮演主要的角色并且负起相关责任,社会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团体。

②社会保险的原则,应该是地方政府进行援助和进行社会福利提供的原则。

但州和地方政府要考虑调整财政资源。

第26条(私营部门的参与)和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

①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鼓励私营部门参与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

创造条件,必须得到执行。

②为使私营部门进行参与,吸引具有下列各款业务。

1.社会保障管理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2.有关社会保障,激活各种志愿者项目,要得到私人部门的支持。

为了满足与社会保障有关的需要业务,应该鼓励私营部门参与。

③私人·

国家和当地政府机构或组织参加社会保障的Dee最喜欢的支持下,全部或部分,或必须执行这些任务可以得到支持。

第27条(支付费用)

①社会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国家,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应该协调然后合理分配。

②用户的社会保险费用,雇员(被佣者)和自我就业,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可以负担部分费用。

③公共援助,各国政府和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低于居民基本收入的,应该予以一定的社会服务。

④政府应该为政府负担的受益者提供一定得社会服务,支付一定得公共费用。

但当地政府也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负担一些费用。

第28条(社会保障输送系统)

①通过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地域均匀分布的情况,来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过去了。

②与州和地方政府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官员之间的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时期也已经过去了。

③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努力使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

第29条(包括工作人员培训的专业人士)

学术研究和研究现状,以及地方政府为发展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专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这种努力可以大大促进国际交流。

第30条(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

①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关规定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得以广泛推广。

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使社会保障体系得以有效地运作,政府应对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

③第31条(密码保护)社会保障业务应该与相关企业的联系,法律应当对群体以及个人实施保护。

第32条(社会保障)国家元首和政府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权利以及义务规定的有关法律,并且应该努力向公众解释。

第33条(咨询社会保障)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有关社会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法规应该对于社会保障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34条(通知)对于社会保障的状况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了有关社会安全方面的措施实施,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

相应的法规和社会保障应该使人们知晓。

第35条(救济),非法或不当处置或者利益倾向方面的必要权利或没有收到任何公民侵犯的行政上诉,”根据条例草案或行政上诉,“行政程序法”,根据所申请的行政程序,即索赔处理等可能会被取消或更改。

法律①(施行日期)本议定书生效后六个月②(废除法律),社会保障法被废除。

法律[2005年1月27日]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然而,第17条第3款,经过一段时间后执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和第23条第1款等修改后的条例要在几个月或者一年后开始生效。

사회보장기본법

법률제9932호(정부조직법)일부개정2010.01.18.

제1장 

총칙[개정2009.6.9]

제1조(목적)

이법은사회보장에관한국민의권리와국가및지방자치단체의책임을정하고사회보장제도에관한기본적인사항을규정함으로써국민의복지증진에기여함을목적으로한다.

[전문개정2009.6.9]

제2조(기본이념

사회보장은모든국민이인간다운생활을할수있도록최저생활을보장하고국민개개인이생활수준을향상시킬수있도록제도와여건을조성하여,그시행에있어형평과효율의조화를도모함으로써복지사회를실현하는것을기본이념으로한다.

제3조(정의)

이법에서사용하는용어의뜻은다음과같다.

1."

사회보장"

이란질병,장애,노령,실업,사망등의사회적위험으로부터모든국민을보호하고빈곤을해소하며국민생활의질을향상시키기위하여제공되는사회보험,공공부조,사회복지서비스및관련복지제도를말한다.

2."

사회보험"

이란국민에게발생하는사회적위험을보험의방식으로대처함으로써국민의건강과소득을보장하는제도를말한다.

3."

공공부조(公共扶助)"

란국가와지방자치단체의책임하에생활유지능력이없거나생활이어려운국민의최저생활을보장하고자립을지원하는제도를말한다.

4."

사회복지서비스"

란국가·

지방자치단체및민간부문의도움이필요한모든국민에게상담,재활,직업의소개및지도,사회복지시설의이용등을제공하여정상적인사회생활이가능하도록지원하는제도를말한다.

5."

관련복지제도"

란보건,주거,교육,고용등의분야에서인간다운생활이보장될수있도록지원하는각종복지제도를말한다.

제4조(다른법률과의관계)

사회보장에관한다른법률을제정하거나개정하는경우에는이법에부합되도록하여야한다.

제5조(국가와지방자치단체의책임)

국가와지방자치단체는국가발전의수준에부응하는사회보장제도를확립하고매년이에필요한재원을조달하여야한다.

제6조(국가등과가정)

①국가와지방자치단체는가정이건전하게유지되고그기능이향상되도록노력하여야한다.

②국가와지방자치단체는사회보장제도를시행할때에가정과지역공동체의자발적인복지활동을촉진하여야한다.

③[전문개정2009.6.9]

제7조(국민의책임)

모든국민은자신의능력을최대한발휘하여자립·

자활(自活)할수있도록노력하고국가의사회보장정책에협력하여야한다.

제8조(외국인에대한적용)

국내에거주하는외국인에게사회보장제도를적용할때에는상호주의의원칙에따르되,관계법령에서정하는바에따른다.

제2장사회보장을받을권리등[개정2009.6.9]

제9조(사회보장을받을권리)

모든국민은사회보장에관한관계법령에서정하는바에따라사회보장급여를받을권리(이하"

사회보장수급권"

이라한다)를가진다.

제10조(사회보장급여의수준)

①국가는모든국민이건강하고문화적인생활을유지할수있도록사회보장급여의수준향상을위하여노력하여야한다.

②국가는관계법령에서정하는바에따라최저생계비를매년공표하여야한다.

③국가나지방자치단체는제2항에따른최저생계비와「최저임금법」에따른최저임금을고려하여사회보장급여의수준을결정하여야한다.

④[전문개정2009.6.9]

제11조(사회보장급여의신청)

①사회보장급여를받으려는자는관계법령에서정하는바에따라국가나지방자치단체에신청하여야한다.

②사회보장급여를신청하는자가다른기관에신청한경우에는그기관은지체없이이를정당한권한이있는기관에이송하여야한다.이경우정당한권한이있는기관에이송된날을사회보장급여의신청일로본다.

제12조(사회보장수급권의보호)

사회보장수급권은관계법령에서정하는바에따라타인에게양도하거나담보로제공할수없으며,이를압류할수없다.

제13조(사회보장수급권의제한등)

①사회보장수급권은제한되거나정지될수없다.다만,관계법령에서따로정하고있는경우에는제한되거나정지될수있다.

②제1항단서에따라사회보장수급권이제한되거나정지되는경우에는제한또는정지하는목적에필요한최소한에그쳐야한다.

제14조(사회보장수급권의포기)

①사회보장수급권은정당한권한이있는기관에서면으로통지하여포기할수있다.

②사회보장수급권의포기는취소할수있다.

③제1항에도불구하고사회보장수급권을포기하는것이타인에게피해를주거나사회보장에관한관계법령에위반되는경우에는사회보장수급권을포기할수없다.

제15조(불법행위에대한구상)

제3자의불법행위에의하여피해를입은국민이그로인하여사회보장수급권을가지게된경우사회보장제도를운영하는자는그불법행위의책임이있는자에대하여관계법령에서정하는바에따라구상권(求償權)을행사할수있다.

제3장사회보장심의위원회등[개정2009.6.9]

제16조(사회보장심의위원회)

사회보장에관한주요시책을심의하기위하여국무총리소속으로사회보장심의위원회(이하"

위원회"

라한다)를둔다.

제17조(위원회의구성)

위원회는위원장1명과부위원장2명을포함하여위원30명이내로구성한다.

③위원장은국무총리가되고부위원장은기획재정부장관및보건복지부장관이된다.[개정2010.1.18제9932호(정부조직법)][[시행일2010.3.19]]

④위원은다음각호의사람으로한다.

③위원은다음각호의사람으로한다.

1.대통령령으로정하는관계중앙행정기관의장

2.다음각목의사람중에서대통령이위촉하는사람

3.가.근로자를대표하는사람

4.나.사용자를대표하는사람

5.다.사회보장에관한학식과경험이있는사람

6.라.변호사자격이있는사람

② 

위원의임기는2년으로한다.다만,공무원인위원의임기는그재임기간으로한다.

③보궐위원의임기는전임자임기의남은기간으로한다.

④위원회를효율적으로운영하고위원회의심의사항을보다전문적으로검토하기위하여위원회에실무위원회를둔다.

⑤이법에서규정한사항외에위원회와실무위원회의구성·

조직및그밖에운영에필요한사항은대통령령으로정한다.

⑥[전문개정2009.6.9][[시행일2009.9.10]]

제18조(위원회의직무)

위원회는다음각호의사항을심의한다.

1.사회보장증진을위한사회보장장기발전방향

2.사회보장관련주요계획

3.사회보장제도의개선

4.사회보장제도의도입또는확대에따른우선순위의조정

5.둘이상의부처에관련되는주요사회보장정책

6.사회보장급여및비용부담의조정

7.국가와지방자치단체의역할및비용분담

8.그밖에위원장이심의에부치는사항

제19조(관계행정기관의협력)

①위원회는관계행정기관에사회보장에관한자료제출과위원회업무에필요한협력을요청할수있다.

②관계행정기관은위원회로부터제1항에따른요청을받으면협조하여야한다.

제20조(사회보장장기발전방향의수립)

보건복지부장관은관계중앙행정기관의장과협의하여위원회의심의를거쳐사회보장증진을위한장기발전방향(이하"

장기발전방향"

이라한다)을5년마다수립하여야한다.[개정2010.1.18제9932호(정부조직법)][[시행일2010.3.19]]

장기발전방향에는다음각호의사항이포함되어야한다.

1.사회보장에관한기본목표및추진방향

2.주요추진과제및추진방법

3.재원조달방안

4.사회보장의전달체계

5.사회보장관련기금운용방안

6.그밖에사회보장을위하여특히필요하다고인정되는사항

③장기발전방향은국무회의의심의를거쳐확정한다.

제21조(공청회)

보건복지부장관은장기발전방향을수립하려는경우에는공청회를열어국민과관계전문가등으로부터의견을들을수있다.[개정2010.1.18제9932호(정부조직법)][[시행일2010.3.19]]

제22조(주요시책추진방안의수립및평가)

① 

보건복지부장관및관계중앙행정기관의장은장기발전방향을기초로하여사회보장과관련된소관주요시책의추진방안을매년수립·

시행하여야한다.[개정2010.1.18제9932호(정부조직법)][[시행일2010.3.19]]

②관계중앙행정기관의장은제1항에따라수립한소관주요시책의추진방안및전년도추진실적을대통령령으로정하는바에따라보건복지부장관에게제출하여야한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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