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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检验的一般程序(见附录B)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工作准备

第十条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仔细了解罐车所载液体的理化特性,掌握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检验前,应将罐车开到检验专用场地,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十二条进行年度检验或全面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载易燃、有毒或窒息液体的,应用蒸汽对罐体进行蒸煮、吹扫、进行置换。

置换合格后,方可打开人孔。

载有易燃液体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二)罐体进行置换、清洗后,应进行取样分析、取样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罐体内部空间的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

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措施。

第十三条进罐进行检验或辅助工作时,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护用具,在罐外设立安全监护人员,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T3805-93特低电压限值的规定,进入罐内照明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

第十五条需现场射线探伤抽查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工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对检验安全条件进行确认,有权中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八条检验场地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章年度检验

第十九条罐车年度检验内容

(一)罐体技术资料审查;

(二)罐车罐体的外观检验;

(三)结构检查;

(四)材质检查;

(五)液面计、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计、通气阀、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阀门、消防设施的检查;

(六)罐体与底盘连接紧固件、导静电装置检查;

(七)壁厚测定。

第二十条罐车技术资料审查

(一)罐车资料审查

1、罐车随车文件

(1)车检验合格证;

(2)罐车准运证;

(3)罐车运输许可证;

(4)驾驶员上岗证和押运员证;

(5)罐车上年度定期检验报告;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二)罐车技术文件及资料

1.罐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2.罐车容积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所载液体的密度和罐体自重,并和车辆总质量相匹配;

3.原材料、外购件应符全有关标准规定,并有制造厂家的合格证明,所有零部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4.橡塑制品应耐腐蚀和耐油,其性能应分别符合HG/T2183-1991和GB/T539-1995的规定。

5.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的密封垫片,应采用耐油或耐酸橡胶或相应耐腐蚀材料制作,其性能应分别满足HG/T2183-1991和GB/T539-1995的规定。

6.所载有毒、腐蚀液体的罐体,采用耐压不低于PN1.6MPa的钢质阀门或其他专用阀门。

其卸料阀门应为串连式双道阀门,其中一道阀门应为内置式阀门,并装置罐体的底部。

7.罐体上选配的液面计、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应有检定的有效合格证。

8.所载易燃液体罐体的软管接头应执行GB9419-1988中的4.22条。

9.载易挥发液体的罐体应安状DN60通气阀,通气阀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9419-1988中的4.16.4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罐车罐体的外观检验

(一)金属罐体要求

1.金属罐体的横断面应为椭圆形,带圆弧矩形或圆形。

2.金属罐体封头应采用折边平封头、碟形封头、椭圆形封头,不允许采用无折边封头。

3.金属罐体封头的焊接须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不允许采用角焊缝。

4.金属罐体内外表面应无裂纹、明显划痕或腐蚀凹坑等损伤缺陷。

修补处的厚度不应超过所用材料厚度的负偏差值。

以肉眼或者5-10倍放大镜检查罐体表面,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等部位的表面裂纹。

(二)非金属罐体要求

1.金属罐体的横断面应为椭圆形,圆形。

2.金属椭圆形罐体的横断面长短轴之比不大于2。

3.非金属罐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杂质混入,无纤维外露,无目测可见的裂纹、划痕、疵点及白化分层等缺陷,在任取(30×

30)mm2面积内最大直径为4mm的气泡不得超过5个,外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纤维外露,无明显气泡及严重色泽不匀现象。

(三)罐体表面漆色和标志

1.罐体表面的油漆质量应符合QC/T484-1999的规定,颜色应符合表1的规定。

所有外露黑色金属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表1罐体颜色

装载货物性质

易燃液体

毒性液体

腐蚀性液体

罐体颜色

银灰色(B04)

中灰色(B02)

深灰色(B01)

色带

橙色反光带(反光度不低于1级红色反光材料的亮度)

2.罐体标志

(1)必须在罐体的后部和两侧沿中心线粘贴橙反光带,宽度为150mm左右,反光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2)必须在罐体的后部反光带正上方和罐体两侧反光带正中间粘贴橙色反光字“爆”、“毒”、“腐”文字。

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3)必须在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

(四)罐体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

罐体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应符合GB18564-2001第4.4条的有关规定。

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的紧固螺栓的强度必须满足承压要求。

(五)爬梯要求:

1.爬梯应便于攀登,连接牢固,宜设在罐体右侧,宽度不小于350mm。

2.罐体顶部操作平台应装设防护栏。

(六)罐体内防波板

罐体内防波板的设置年应符合GB18564-2001第4.6条的有关规定。

1.防波板应连接牢固,不易脱落,无明显移位,相邻两块防波板上的孔的中心线不应重合。

2.罐体容积大于45m3时,横向防波板应设计制作成三角波浪型。

(七)罐体焊缝表面质量

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干净;

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4.焊缝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mm;

5.角焊缝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

6.焊缝余高不得超过2mm;

7.焊缝错边量和棱角度不得超过2.0mm。

(八)罐车后保险杠

1.后保险杠距离罐体后封头和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2.后保险杠的宽度不得小于车辆全宽的80%;

3.后保险杠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结构上不得影响罐车显示牌照、灯光、信号和影响交通安全;

4.后保险杠可接封闭车厢的车辆后悬的规定,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m。

第二十二条罐体结构检查

(一)封头与罐体的连接

封头与罐体的焊接须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不允许采用无折边封头。

(二)焊缝的合理布置

封头拼接焊缝之间、罐体的纵焊缝之间以及封头拼接焊缝的端点与相邻罐体的纵焊缝之间,其焊缝边缘间距应不小于100mm。

(三)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

防波板与罐体必须封闭式焊接,不允许断续焊接,防波板数量不低于标准规定值。

(四)排污口

应在罐体最底部设置排污口,并接有排污管。

对沉降量较大的介质,应在排污管上接双道串联的球阀,公称通径不低于DN65,且罐体排污口应加强。

第二十三条材质检查

首次检验时,应核对罐体材质与所载液体的相容性(见附录A),若装运附录A未提到的液体,应参考附录A的同类液体。

第二十四条液面计、流量计、压力表、温度计、通气阀、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阀门、消防设施的检查

(一)罐体上选配的液面计、流量计、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应灵敏可靠并有检定的有效合格证,与所载液体必须相容。

(二)通气阀

1.装载易挥发液体的罐体应安装DN60通气阀,罐体容积大于12m3时,必须装置2个DN60的通气阀,通气阀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9419-1988中4.16.4的规定。

2.当罐内压力高于外界压力6kPa时,出气阀关闭,但高于8kPa时,出气阀应开启。

当罐内压力低于外界压力2kPa时,进气阀关闭,但低于3kPa时,进气阀应开启。

(三)导静电装置

1.所载易燃液体的罐体必须配备导静电接地装置,并符合JT/T230的规定。

2.严禁使用铁链。

(四)装卸软管

1.软管与介质接触部分应耐相应介质的腐蚀;

2.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靠;

3.吸入软管在196kPa压力下,保压5min不得渗漏;

4.装卸软管在1.5倍泵出口额定工作压力下,保压5min不得渗漏;

5.软管不得有变形,老化及堵塞等问题。

(六)阀门

1.卸料阀出料管口应设在罐体底部后端,如必须在罐体后封头开孔,装置卸料阀时,其出料管口不应超出车辆的后保险杠;

2.罐体接管与阀门之前,不允许采用胶管连接(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除外);

3.所载有毒、腐蚀液体的罐体,采用耐压不低于PN1.6MPa的钢质阀门或其他专用阀门。

其卸料阀门应为串連式双道阀门其中一边阀门应为内置式阀门,并装置在罐体的底部;

4.所载易燃液体的罐体,应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铜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球阀,直径应不大于DN65mm;

5.所载剧毒液体的,应配备抽吸式或增压式装置,该装置应设在罐体上部;

6.卸料口应配置堵盖或封闭式积漏器。

(6)消防标准要求

车辆必须配备不少于2个与所载液体相适应的灭火器或有效的灭火设施。

第二十五条罐体与底盘的紧固装置检查和测量导静电装置电阻检查

(一)罐体与底盘应连接牢固、可靠,必须采取防松措施,并能承受振动和冲击,若采用焊接形式连接,焊接件应符合JB/T5943-1991的规定;

(二)罐体与底盘之间的缓冲胶垫应定期更换,以防变形、老化;

(三)罐体内外任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和车辆连接点的导电通路电阻值不大于5Ω;

(四)金属管路中任意两点间或管路 任意一点到橡胶拖地带和车辆连接点的导电通路电阻值不大于5Ω;

(五)易燃液体装卸软管的两端,其电阻值不大于5Ω。

第二十六条罐体壁厚测定

(一)测量条件:

一般在罐体外部进行测量,如在内表面进行测量时,必须对罐体内部进行彻底 清理和置换,使氧含量在18%-23%(体积比)之间,可燃气体小于0.5%,且保证无刺激性,无有毒气体存在。

(二)测量位置应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定点数。

测定 后应标图记录。

1.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2.易产生腐蚀、冲蚀的部位;

3.表面检查时,有怀疑的部位;

4.制造时壁厚减薄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的部位;

5.修理或改造更换的部位;

6.接管部位。

第二十七条罐车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作出以下结论:

(一)允许使用,系指未发现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二)监督使用,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能保证安全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使用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三)暂停使用,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

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使用;

(四)禁止使用,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罐车安全使用的情况,应当停止使用。

第四章全面检验

第二十八条罐车全面检验内容 

(一)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

(二)无损检测;

(三)罐体整体渗漏试验;

(四)罐体外表面除锈喷漆,并重新粘贴橙色反光带,“毒”、“爆”、“腐”文字和安全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无损检测

(一)罐体对接焊缝应做20%表面探伤抽查,角焊缝应做30%表面探伤抽查。

凡罐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对焊缝进行射线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250㎜。

1.焊缝错边量、棱角度严重超标的部位;

2.焊缝出现渗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3.因事故造成罐体焊缝或近缝处严重损伤变形的部位;

4.用户要求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对已做过此项目检查,下次全面检验时,如经外观或表面探伤检查未发现缺陷,一般可不再做此项目检查,但罐体经两个全面检验周期后应对上述部位进行射线复查。

(二)罐内横向防冲板对应的罐体外表面应做30%的表面探伤抽查,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

第三十条罐体整体渗漏试验

(一)试漏前,罐车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

(二)对所载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液体的罐车,在试漏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置换、中和、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试漏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四)试漏要求

1.所载遇水反应剧烈的腐蚀液体和剧毒液体的金属或金属复合罐体总成在72KPa压力下,不得有渗漏和永久变形;

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可采用48h满水静压试漏,或相当于盛装该液体静压的气压试验,不得有渗漏和永久变形;

3.所载其他液体的金属或金属复合罐体总成在36kPa压力下,不得有渗漏和永久变形。

第三十一条罐体外表面油漆检查

(一)检查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罐体外表面除锈喷漆:

1.油漆严重剥落、皱皮;

2.罐体颜色与规定要求不符。

(二)全面检验时如需对罐体外表面重新漆色和粘贴标示,应符合第二十一条(三)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罐车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罐车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需要维修改造的罐车,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经检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罐车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根据罐车的安全状况,将新罐车划分为1、2级二个等级,在用罐车划分为2、3、4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

罐车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罐车:

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罐车:

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

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

在用罐车:

技术资料不够齐全;

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

罐体结构严重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经检验未发现新生缺陷;

焊接质量存在较严重的线性缺陷;

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较严重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

  4级:

罐体材料与所载液体不相容,腐蚀严重;

材料不明,且存在新生缺陷;

罐体结构严重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经检验发现新生缺陷;

焊接质量存在严重的线性缺陷;

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

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罐车;

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罐车,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使用。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罐车最终存在的状态。

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罐车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做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即可按其性质确定该罐车的安全状况等级。

第三十五条罐车本体材质,应当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也可参照附A的有关规定)。

如果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按照本条进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一)用材与所载液体不符

1.如果材质清楚,经检验未发现大面积腐蚀,检验员认为可以安全使用的不影响定级;

如果使用中发现腐蚀严重,并且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

2.改变所载液体,使所载液体与材质相容的,可以定为3级;

否则定为4级。

(二)材质不明

罐体制造厂家能出具有效证明,且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的,可以定为3级;

第三十六条有不合理结构的,按照本条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一)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制造标准,但经过检验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

如果有缺陷,可以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二)封头与罐体的连接,如果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而且存在未焊透时,可以定为4级。

如果采用搭接结构,则定为4级;

(三)焊缝布置不当

1.筒体采用“十”字焊缝的,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如果查出新生缺陷的,并且确认是由于“十”字焊缝引起的,则定为4级;

2.封头采用“十”字焊缝的,则定为4级;

3.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如果查出新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

(四)按规定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者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

(五)如果开孔位置不当,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

第三十七条罐体壁厚测定

对采用标准钢材料的罐体,当直径不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5mm;

当直径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6mm。

在横向冲击或者翻到情况下,当装有防止罐体破坏的保护装置时(具体要求见GB18564.1-2006),最小厚度可以适当的减小,对采用标准钢材料的罐体,当直径不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3mm;

当直径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4mm。

对采用其他钢材和采用铝或者铝合金材料的罐体,其最小厚度可以参考GB18564.1-2006。

封头、隔舱板不应采用无折边结构,其最小厚度不小于罐体最小厚度。

第三十八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

如果有裂纹,应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不许补焊的,不影响定级;

超过范围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第三十九条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一)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打磨后按以上规定评定级别;

(二)变形不处理不影响安全的,不影响定级。

根据变形原因分析,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以定为4级。

第四十条 焊缝表面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焊接接头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该条焊接接头总长的10%;

检验时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例如焊趾裂纹),可以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者超过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修复。

所载液体为易然或剧毒类介质及高合金钢制罐体的焊接接头不允许有咬边缺陷。

第四十一条封头拼板对口错边量与成形后的形状误差应符合JB/T4746的相应规定。

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当对口处钢材厚度(δ)小于等于12mm时,纵向焊接接头和环向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小于等于δ/4。

在焊接接头环向形成的棱角E,用弦长等于1/6内径D,且不小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当罐体厚度大于6mm时,其E值不得大于(δ/10+2)mm,且不大于5mm;

当罐体厚度不大于6mm时,其E值不得大于5mm。

在焊接接头轴向形成的棱角E,用长度不小于300mm的直尺检查,当罐体厚度大于6mm时,其E值不得大于(δ/10+2)mm,且不大于5mm;

当罐体厚度不大于6mm时,其E值不大于5mm。

如果错边量和棱角满足以上要求可以定为2级或3级,否则定为4级。

第四十二条制造标准允许的焊缝埋藏缺陷,不影响定级;

超出制造标准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一)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者3mm时,定为4级;

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者3mm时,缺陷点数小于6点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否则定为4级;

(二)焊缝中不允许存在裂纹、未熔合,否则定为4级。

(三)焊缝中未焊透、条状夹渣的底片评定为3级的,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

第四十三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一)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二)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

的夹层,可以定为2级或3级。

第四十四条属于罐体本身原因,导致试漏试验不合格的,可以定为4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附录B、C的要求。

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的信息不得小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出具报告,检验报告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审批人应当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

第四十六条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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