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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犯罪对象是能够被感知的具体的物或人,所呈现的是食物的外部特征;

而犯罪客体则是无形的、抽象的概念,要通过人们的四位来认识,是行为的内在本质。

2、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说明某种行为不可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危害,也就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不构成犯罪;

而行为对象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

忧郁犯罪客体是说明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要件,因此犯罪客体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

而行为对象本身并不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只是犯罪客体的体现,不能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4、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

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都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实际的损害;

而犯罪客体并不一定毫无例外的都遭到实际的损害。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一、危害行为的形式

作为:

是行为人以其积极地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既可以是故意实施的,也可能有过失构成。

不作为:

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旅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没有切实履行特定的义务,从而产生相应的危害

特定的应尽义务: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行事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部署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危害结果

(四)、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全面掌握)P113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三)、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四)、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五)、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特性

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的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以哲学上的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普遍因果关系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某种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特性: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1、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存在的特定性

3、因果关系形成的序列性

4、因果关系联系的复杂性

5、因果关系形势的多样性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

2、作用的单向性

3、内容上的法定性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概念:

就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从属性上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

小于14岁绝对无责任

14~16相对无责任除八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大于16岁绝对有责任

14~18从宽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罪、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两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丧失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刑法不考虑是否醉酒,醉酒者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

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形式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划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1、是否是单位意志的体现2、是否是单位利益

XX冒用单位的名义属于个人犯罪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以两罚为主,个别采用单罚

单罚制:

一是代罚制,只处罚单位的自然人而对单位本身不予追究;

二是转嫁制,只处罚单位组织自身而不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的自然人进行处罚。

两罚制:

既对单位自身进行处罚,又对其内部的自然人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对犯罪单位的刑罚方式为罚金。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存在两种情况:

(1)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存在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了追求某一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的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理解)P159~160

1、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2、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

3、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

三、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中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四、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相似之处: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对危害结果持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上,过于自信过失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假设可能,而间接故意是一种明知,明确的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

对待结果的态度上,过于自信过失不仅是不希望,还积极地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虽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却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当危害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开始显现时,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尽力阻止,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不会采取任何积极的行动。

五、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六、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失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表现为三种情况:

P170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行为触及的罪名或者罪行轻重有错误理解

七、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有以下几种情况:

P171

(一)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同种类对象的认识错误

2、不同种类对象的认识错误

(二)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三)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的理解。

1、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该危害结果未发生。

2、行为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其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追求结果意外的结果的发生,即实际发生的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或者实际发生的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行为,实际上是后行为造成了其所希望结果,而误认为是前行为造成的。

事实上错误的评价对被告人的罪行判断有重要影响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防卫挑拨)

(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假想防卫)

(三)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不适时)

(四)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殃及无辜)

(五)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点:

1、紧急避险是通过对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力的损害行为来实施的,从而具有伤害人身、损毁财产的行为表现。

2、紧急避险是在合法权益遭受重大危险时而采取的一种避免危险的紧急措施,其实质有益于社会。

3、紧急避险是在避险人已无可能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虽然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但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或自身利益。

三、紧急避险的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在法律上形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罪过形式加以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对比:

共同点:

1、两者在主观目的中,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两者在客观效果上,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即都使得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两者在法律规定上,都具有摆出犯罪行的属性,即在适当的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过当额情况下,又都不能完全排除其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区别:

1、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仅限于人类社会的违法犯罪等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除此之外还包括来自于自然界的危险。

2、两者行为指向的对象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紧急避险则必然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加以进行。

3、两者的行为限制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就可实施。

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两者过当的限度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才构成防卫过当。

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5、两者行为的主体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某些特定社会成员的法定义务。

而紧急避险对于有些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社会成员来说不能进行。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失职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雅间,也就是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1、结果犯。

结果犯使之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这类犯罪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是否完成,即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

(存在未遂状态)

2、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以行为的完成为既遂的标志,且这些行为要有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达到此程度的为犯罪未遂。

3、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其既遂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标志。

(不存在未遂状态)

4、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高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三、犯罪未遂:

是故意犯罪的一种主要的未完成形态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果犯罪停止时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属于未遂;

反之则为预备。

2、犯罪未得逞。

区别犯罪未遂与既遂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区别犯罪中止与未遂的主要标志。

四、犯罪未遂的分类

1、以犯罪行为实行终结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以实际上能否构成几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五、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一)自动停止性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

3、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二)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间性,只能发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2、自动性,不仅消极停止,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有效性,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六、犯罪中止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预备中止:

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发生于行为人已着手犯罪但行为尚未终了

实行终了的中止:

发生于犯罪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

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

积极中止:

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还需要积极实施行为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一、概述: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即谓共同犯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

2、故意犯同过失犯相结合形成同一犯罪

3、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场所故意犯罪,但主客观行为互无联系:

同时犯

4、一人利用他人实施犯罪时创造的条件,故意相继犯罪:

先后犯

5、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犯罪实施过程中,有的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了其他的犯罪:

实行过限

三、共谋者的犯罪形态问题

个人中止犯罪不等于犯罪中止,应当不仅自己停止犯罪,还需让自己的同伙停止,或是有效避免犯罪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一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行

必要的共同犯罪:

法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

(一)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

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各共同犯罪人直接地实行了某一具体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存在着不同分工,处于不同地位的共同犯罪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

一般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不具备严密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一普通二特定特定:

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重大案件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一)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比较主犯与首要分子:

1、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主犯必然存在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可能存在个人犯罪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主犯是纯粹的总则概念,首要分子同时也出现在分则中

从犯的刑事责任:

法定刑较轻的犯罪中的从犯偏重于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自愿犯,教唆犯是实行犯

共同犯罪人按作用大小分只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作用大小无关

被教唆者先要是共同犯罪,教唆无犯罪能力者(如精神病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是特定的个人犯罪。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

一、实质的一罪P246法定的一罪P248处段的一罪P251

第十五章刑法概述

一、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意味着对犯罪分子自由或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一般预防:

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份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主刑:

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近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刑期是关键)

(一)管制

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刑罚方法。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二)拘役

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式。

1个月以上,6个就近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也可以在就近的监狱或看守所。

(三)有期徒刑

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除数罪并罚外,到达20年的情况:

1、死缓改判2、无期减刑

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

(四)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在监狱进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办法。

监狱

(五)死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适用对象:

最重之罪,极恶之徒

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严格控制:

1、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

2、犯罪主体上的限制

两不杀:

女人与小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两杀:

男人与大人

3、死刑核准程序: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

死缓适用时有三种处理办法:

(1)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2)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3)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查实,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力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及其制度

一、刑罚裁量中的情节

(一)分类

1、以量刑情节是否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2、以量刑情节是否必须在量刑中予以运用为标准,量刑情节可以分为应当的量刑情节和可以的量刑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P316

从重的只需记住:

累犯,教唆未成年

所谓量刑,无非轻重,在总体上体现宽严相济,个体上一般只体现轻或是重的一种。

二、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分类和条件:

(一)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过失犯罪除外。

具备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判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二)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刑事责任:

1、一律从重处罚2、不适用缓刑3、不得假释

三、自首

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其中判的最重的刑罚予以执行,其余不再执行

2、限制加重原则:

即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执行有限制的加重刑罚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原则

1、对一人犯数罪被判处死刑和无期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2、对一人犯数罪被判处有期、拘役、管制的,采用

漏罪: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

采用先并后减旧罪7年新罪9年已服刑5年

7+9=16年

9~16酌定13年

13-5=8年

又犯新罪: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

采用先减后并旧罪7年新罪9年已服刑5年

7-5=2年余刑

9~11年酌定10年

五、缓刑的适用P352

六、减刑的概念、条件P358

七、假释概念、条件P362

对象

排除

考验期

能否构成累犯

备注

缓刑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

累犯

大于或等于原刑

能恢复

减刑

全部自由刑

不能恢复

假释

全部徒刑

累犯及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暴力犯罪

余刑

八、追诉时效期限

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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