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司法考试真卷答案及解析及解析卷三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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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A
【考点】监护
A项考查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本题中,医院便是接受甲的委托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属于委托监护人。
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地位。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监护人的确定。
《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
D项考查离婚后监护人的确定。
指定监护发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之情形,父母自己做监护人的,不需要指定。
同时,离婚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3)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
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
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D
【考点】胁迫
胁迫,是指以即将行使危害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从而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为法律行为。
胁迫可以是目的不正当,也可以是手段不正当,还可以是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B项考查目的不正当。
举报他人犯罪,手段正当,但强迫他人借款或强制购买他人藏獒之目的不正当,构成胁迫。
故A项、B项不选。
C项考查手段不正当。
手段不正当,目的也不正当。
故C项不选。
D项为非胁迫情形。
甲举报乙醉酒驾车的手段合法,希望获得乙撞伤甲的医疗费,目的合法,不构成胁迫。
故D项当选。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4)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题中所涉合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否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取决于乙公司是否追认。
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故A项错误,C项错误。
若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
另外,甲用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但此处之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作出,故B项正确。
若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最终归于无效,不存在履行的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
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题在此基础上作答。
《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项、B项、C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中断时效之效力。
故A项错误、B项错误。
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
D项考查。
《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
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
故D项正确。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6)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C
【考点】物权变动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此时,仅有约定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甲、乙并未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
故A项错误。
此时,因丙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甲、乙仍然没有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里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直接确认物权归属的判决文书。
而这里的要求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裁判是要求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
因丙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死亡,由唯一继承人丁继承其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无须登记过户。
故C项正确。
丁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但处分房屋时,需要登记之后才能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丁进行了登记之后再进行赠与,这里的赠与经过公正只是意味着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并不意味着无须办理过户登记即可由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7)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考点】债权让与
A项考查担保物权的消灭。
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目的在于确保其追偿权的实现,追偿权的前提是甲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就消灭,追偿权也将不存在,故担保追偿权的债券质权随之消灭。
B项考查债权让与。
债权人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其发生效力。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C项考查流质条款。
《物权法》明确禁止流质条款,故该约定无效。
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该债券质权。
D项考查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对债权质权人同样享有该抗辩权。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8)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考点】担保物权竞合
A项、B项考查多个抵押并存。
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
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
据此,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抵押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各自担保总债权中的不同部分。
如果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则必须同时拍卖房产和机器设备,单独行使任何一个抵押权都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
故A项、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担保物权竞合。
本题中涉及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乙公司的动产质权、银行的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和丁公司的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说明其已经完成了机器设备的交付,其成立时间在先,故其权利优先于两个动产抵押权受偿。
两个抵押权之间,丁公司的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值得说明的是,《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该条和物权法相冲突,而不再适用。
即使按照该条理解,C项和D项都对,但C项显然不存在争议,而D项存在争议,仍然应该选C项。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9)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CD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张某并不因手表的遗失而丧失所有权,故其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李某拾得之后将手表卖给王某,李某不再对手表进行占有,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张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
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王某也不再对手表进行占有,张某同样不得向王某主张返还。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郑某是间接占有人,朱某是直接占有人,郑某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负返还义务。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D,我们认为不够严谨。
朱某符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其以留置权为本权进行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张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手表,但在维修费支付前,朱某就手表享有留置权。
此时D项是否正确存在争议。
张某支付了修理费后有权要求朱某返还手表,这是否和D项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情形就算是张某对朱某有返还请求权?
我们认为张某在支付了修理费后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就应当认为张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此处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换言之,权利人需要支付受让人所负的费用后才能请求返还原物,但这并未否认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同理,张某支付了修理费后,可以要求朱某返还手表,同样可以理解为张某对朱某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其次,2016年卷三第7题的C选项表述为:
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前述理解也符合命题人的基本观点。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0)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考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A项、C项、D项考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甲出售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以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可能。
甲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甲出售房屋虽应通知承租人,但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
B项考查所有权继受取得。
甲为房屋所有权人,丙自甲处购买房屋,甲属于有权处分,丙通过买卖合同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
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11)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考点】一物多卖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甲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丁因有效合同和交付而取得玉器所有权,其是否支付价款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故A项正确,B项、C项错误。
在一物多卖中,各个买卖合同可以都是有效的。
乙、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12)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考点】债的发生
本题案例因交通事故侵权引起,但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书》,各方的权利义务依协议书而定,故本案属于合同之债。
A项错误,B项正确。
丙获得工伤补偿和甲、乙履行自己合同义务没有关系。
C项错误。
调解协议约定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意味着甲、乙之间为按份之债,互相并不连带,甲当即履行,丙无权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13)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考点】拾得遗失物悬赏广告
A项、C项考查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不存在悬赏广告,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如果拾得人支付了必要费用,可以按照无因管理之规定要求遗失人支付必要费用。
如果存在悬赏广告,则应当依照悬赏的内容来履行。
B项考查拾得人对遗失物能否留置。
《物权法》第230条第一款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要求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000元的酬金债权基于悬赏广告法律关系而产生,行李的返还依遗失物拾得中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而产生,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D项考查悬赏广告的效力。
《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故D项正确。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14)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考点】违约责任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三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据此,违约金一般情形下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因后者违约金支付后,当事人仍应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双方约定的18万违约金并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以得到支持。
故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15)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考点】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据此,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
(16)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考点】技术合同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甲、乙之间的技术合同无效,A项错误。
乙公司为善意,故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B项错误。
根据前述法条规定,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C项正确。
合同无效后,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并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
1961年3月4日甲去世。
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
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
(17)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