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人员资质管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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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人员资质管理征求意见稿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1.目的
本通告旨在向航空承运人提供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及资质管理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为局方监察员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提供指南。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和使用飞行签派系统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对于使用飞行签派员实施CCAR135、91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咨询通告执行。
3.依据
(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部;
(3)《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
(4)《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AC-121-FS-2013-47;
(5)《航空器运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
(6)《人员执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
4.背景
飞行签派员作为航空公司运行指挥的核心人员,要成为“不上天的机长”,安全责任重大。
根据民航规章要求,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能力以及经历。
2011年,民航局出台了《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AC-121-FS-2011-43)咨询通告,规范并强化了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对航空承运人运行控制能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5年,民航局下发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办法》,从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及工作态度等6个方面构建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体系,为航空公司评估飞行签派员资质提供了一套量化指标和系统化评估方法。
强化人员资质管理是民航行业持续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中国民航快速发展,航空公司运行规模不断扩大、运行链条持续加长、运行环境日趋复杂,对于飞行签派员的资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航空公司的主体责任,借助系统化管理方法,完善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体系,实现航空公司对飞行签派员资质的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提升,更好地适应实际运行和发展的需求。
5.定义
资质:
指满足资格所需的素质和能力。
本通告要求飞行签派员达到的资质标准是指通过选拔、训练,全面掌握履行运行控制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具备在运行中应对各种影响安全运行的条件时,准确决策和处置飞行中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能力。
运行控制岗位:
由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按照CCAR121.531条、121.621规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岗位,也包括向飞行签派员提供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相关技术支持的岗位。
航空承运人可以根据本公司运行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定义“运行控制岗位”。
运行熟悉训练:
是指飞行签派员跟随飞行机组在驾驶舱观察飞行全过程的训练。
运行熟悉训练应当从飞行前准备开始至飞行结束。
在这个过程中,飞行签派员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
观察机组操作程序、熟悉陆空通话程序及内容,了解机载导航设备及陆空通信系统的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限制、机场气象特征、机场导航助航设施、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特殊运行区域限制、地面代理服务等。
6.飞行签派员资质标准
航空承运人指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6.1飞行签派员资质要求
飞行签派员主要负责航空承运人的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飞行前简介、运行监控、航班动态调整等工作职责。
6.1.1经历要求
(1)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在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班调整及气象、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工作实习累计不少于9个日历月,其中应在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岗位上实习累计不少于6个日历月;
(2)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应具有熟悉AOC运行、机务维修、航班计划编排、飞机配载平衡、机组排班、旅客服务等工作职责和程序的经历。
(3)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后,每12个日历月在运行控制岗位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责任至少30天;
6.1.2训练要求
完成CCAR121.501条要求的训练和检查,并满足下列要求:
(1)每年在模拟机上完成实际飞行操作的训练。
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在其被授权的任一机型的D级模拟机上,进行飞行操作训练每年不得低于2小时。
(2)每年至少一次应急处置训练。
可采用航空公司运行控制模拟生产系统开展。
(3)每年至少一次DRM训练。
除理论教学外,还需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DRM训练。
(4)每年至少两次在主基地以外的机场进行国内航线的运行熟悉训练。
对于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国际运行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还应每两年内完成一次在国际航线和境外机场的运行熟悉训练。
6.1.3能力要求
6.1.3.1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CCAR65、CCAR121所规定的知识,并至少满足以下能力要求:
(1)熟悉民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理解并应用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的政策、授权、限制、程序和标准;
(2)熟练应用各类气象资料,有效识别危险天气并判断发展趋势;
(3)熟练使用航行情报资料与图表,准确把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熟练使用飞机性能、配载平衡图表,并制作航空器装载舱单;
(5)熟练应用MEL、CDL,判断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限制;
(6)熟练操作AOC运行设施设备,有效实施签派放行、飞行前简介和运行监控程序,适时向飞行机组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
(7)熟悉运行控制应急处置程序,有效应对非正常及紧急情况;
(8)有效运用航空承运人安全管理体系(SMS)方法和程序,识别、分析、控制运行风险的能力;
(9)熟练掌握签派资源管理(DRM)技能,善于沟通协作,能够充分利用运行资源,并通过工作负荷管理,同时处理多任务并及时有效决策;
(10)正确理解并应用相关航行新技术的政策和标准。
6.1.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2.0分。
6.2主任飞行签派员资质要求
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主任飞行签派员还可以承担AOC团队管理、签派班组管理、运行协调与决策等工作。
6.2.1经历要求
除满足6.1.1要求外,主任飞行签派员还应当具备3年(含)以上的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
6.2.2训练要求
同6.1.2要求。
6.2.3能力要求
6.2.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在复杂情况下处理不正常事件和做出决策的能力;
(2)和各运行单位、部门有效沟通的能力;
(3)在复杂运行条件下,评估和重新分配飞行签派员工作负荷的能力;
(4)有效处理和解决运行中发生的各类冲突,激励和指导他人有效完成任务的能力;
(5)有效调动AOC团队管理资源,处理运行事件的能力;
(6)授权和委派他人有效完成任务的能力;
(7)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6.2.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分。
6.3飞行签派教员资质要求
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飞行签派教员还可以承担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理论课程、实践教学以及运控应急演练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
6.3.1经历要求
(1)除满足6.1.1要求外,飞行签派教员还应当具备2年(含)以上主任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且近2年无违反局方规章或公司运行手册相关规定的情况。
(2)具有组织或参与飞行签派员训练的经历,如参与培训课件制作、协助授课、协助答疑等,并完成公开试讲。
6.3.2训练要求
除6.1.2训练要求,签派教员还应接受有关教学法和教学原理的培训,该训练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过程;
(2)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3)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4)课程研制开发;
(5)制定授课计划;
(6)课堂教学技巧。
6.3.3能力要求
6.3.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熟练掌握航空承运人授权教学的专业知识、训练要求和标准;
(2)熟知飞行签派员各类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中的重要作用;
(3)熟练掌握教学对象所属航空承运人运行相关政策、程序、标准;
(4)能够将理论认知、实践操作和教学过程相结合;
(5)善于表达和沟通,有效管理教学过程;
(6)掌握教学效果评价的方法、程序和技能。
6.3.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0分。
6.4飞行签派检查员资质要求
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飞行签派检查员还可以承担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训练及教学质量的监督、资格检查、资质评估以及对飞行签派员日常运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等工作。
6.4.1经历要求
除满足6.1.1要求外,签派检查员还应当具备2年(含)以上主任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且近2年无违反局方规章或公司运行手册相关规定的情况。
6.4.2训练要求
除6.1.2训练要求,签派检查员还应接受飞行签派检查员业务培训和复训。
6.4.3能力要求
6.4.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具备公正、严明的工作责任心
(2)具备娴熟的专业知识,并熟悉与运行控制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3)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6.4.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5分。
7.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
7.1评估原则
(1)公正性。
评估应采用同样的标准和程序对飞行签派员进行评估,例如:
评估点的难易度、考核时间的设置以及评分标准。
(2)客观性。
评估实施人员应尽量参照客观依据对飞行签派员的表现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例如:
飞行签派员实操能力指标可对其制定的飞行计划进行检查,工作绩效指标可通过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来体现等。
(3)全面性。
评估指标体系应涵盖飞行签派员所需资格、知识、能力、经历等方面,并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对所有评估指标及适用评估点进行考核。
(4)系统性。
航空承运人应注重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的系统性,形成评估-训练-再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飞行签派员的资质。
7.2评估的组织实施
航空承运人应对飞行签派员资质开展定期评估,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实施流程如图1所示:
图1资质评估组织实施流程图
航空承运人应根据本通告附件的操作指南实施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并鼓励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各评估阶段工作。
(1)准备阶段
建立由公司飞行签派检查员、培训管理及运行品质专家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建立符合公司自身需求的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适用于不同运行资格、技术等级和岗位经验的飞行签派员评估指标及评估点,并计算各指标权重。
(2)实施阶段
从飞行签派员的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利用飞行签派员定期资质评估、日常岗位运行检查、训练资格检查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得出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结果。
(3)总结阶段
对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及计划,并及时向局方报告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情况。
7.3评估模式和方法
7.3.1评估模式
航空承运人对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应分别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实施:
(1)基础性评估,主要侧重于对飞行签派员履行职责必需的资质评估,原则上可用于航空公司间飞行签派员资质的横向比较;
(2)综合性评估,在基础性评估基础上,增加了“工作绩效”与“工作态度”类指标。
评估模式
评估指标划分
说明
基础性评估
资格、知识、能力、经历
基础资质能力
综合性评估
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工作态度
基础资质能力+扩展能力
7.3.2评估方法
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的方法具体包括笔试、口试、岗位实操观察以及情景模拟等,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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