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t抓斗技术协议LYG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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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本项目起重机设备的最低条件及安装条件。
2.3公用工程条件:
电压:
380V/220V相数:
3P频率:
50HZ
3设备要求
3.1性能参数
双梁抓斗桥式起重机型号:
QZ5t-19.5m
额定起重量:
5t
跨度:
19.5m
起升高度:
12m
工作级别重级电机防护等级:
IP44,F级绝缘
运行长度:
60m起重量:
5t
起升速度:
40.1m/min开闭:
40.1m/min
小车运行:
44.6m/min
大车运行:
113.3m/min
电动机:
起升:
YZR225M-8/22Kw开闭:
YZR225M-8/22Kw
小车运行:
YZR132M2-6/3.4Kw
大车运行:
YZR160L-6/11Kw
减速机:
起升:
ZQ500-IV-3CA开闭:
ZQ500-IV-3CA
ZSC400-I-1
ZQ400-VI-1/2
制动器
YWZ-300/25开闭:
YWZ-300/25
YWZ-100/18
YWZ-200/25
卷筒:
φ400mm 开闭:
φ400mm
钢丝绳:
6w(19)-16-150I开闭:
6w(19)-16-150I
操纵方式:
驾驶室操纵
抓斗型号:
2.5M3(A6级)
导电形式:
单级安全滑触线
3.2主要零部件
3.2.1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4.5,钢丝绳除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外,还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3.2.2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低于18,卷筒不得有裂纹,卷筒上钢丝绳应可靠地固定于卷筒上,并易于更换;
3.2.3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20,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裂纹或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3.2.3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应不低于1.5,各零件应无裂纹,弹簧不得出现塑性变形,制动器各绞点应转动灵活,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率的热容量;
3.3焊接
3.3.1焊接坡口应符合GB985和GB986的规范。
3.3.2焊接件在焊接前应清除表面的污物,焊缝外部不得有目测可见的缺陷,这些缺陷按GB6417的分类为:
裂纹、空穴、固体夹杂、未焊透、未熔合、形状缺陷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3.3.3主梁受拉区的翼缘板,腹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不低于GB3323规范的ΙΙ级,超声波探伤时应不低JB1152中规范的I级。
3.4材料
3.4.1起重机所采用的材料应是全新的。
具有钢铁厂合格证书、材质分析报告、热处理及机械性能测试报告。
对入厂的材料,尤其是重要受力结构部件用材,必要时制造厂应进行复检。
不允许使用机械性能和化学成份不合格的材料及陈旧废次材料。
3.4.2起重机零部件的材料选择应符合数据表对材料的要求,若有偏差应提出代材原因的书面报告,由买方确认方有效。
3.4.3起重机中钢板和冲剪件应清除毛刺,不得有裂纹、凹纹、皱纹等缺陷。
3.4.4铸造件应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并不应有缩孔、夹砂、裂纹等缺陷、冒口,翅片应消理干净,并铲平、磨平。
3.4.5锻件不应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结疤。
材质表
序号
部件名称
材质及牌号
备注
1
钢结构
Q235-B
GB699
连接螺栓
8.8
GB27-88
3
减速器
部件
ZBJ19010
5
钢丝绳
冷拔钢丝绳
GB1102
6
联轴器
45
7
传动轴
8
GB6333
9
卷筒
HT200
ZBJ80007
10
车轮(双梁)
ZG50SiMn
GB4628
11
车轮(单梁)
12
滑轮
ZBJ80006
4质量与检验
4.1设计、制造遵守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GB/T14405《通用桥式起重机》
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JB1306《电动单梁起重机》
GB/T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JB/T5897-1991《防爆桥式起重机》
JB/T10219-2001《防爆梁式起重机》
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ZBJ80014《手拉葫芦》
JB/T9008.1《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
JB/T9008.2《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
JB/T9008.4《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
JB/T900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其设计、制造、检验及试验等均符合相关国家最新标准和规范。
4.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4.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4.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
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6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4.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范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4.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4.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4.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1.2至9.1.5款规范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1.7款的规范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证金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4.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综合利用项目起重机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天内。
4.2.8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综合利用项目起重机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1个月
4.2.9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附件1的规范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
解除。
5油漆、标志、包装及运输
5.1油漆
5.1.1钢结构和电气设备等的油漆将满足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1.2卖方保证所采用的油漆具有较好的性能,起重机经过长期使用后不会发生漆面的退色、脱落现象。
另外,卖方将提供适量备用油漆,用于起重机运输及安装过程中油漆破损后的修补;
5.1.3设备出厂前喷涂2层底漆3层面漆。
面漆颜色由业主提出要求。
5.2起重机标志
5.2.1在起重机主梁跨中居外位置应设置明显的起重量吨位牌,在吨位牌上应标出:
◆额定起重量;
◆制造厂名和厂标、商标。
5.2.2在起重机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安装起重机标牌,标牌上的内容应有:
◆起重机名称;
◆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
◆起重机型号或标记;
◆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
◆制造厂名。
5.3包装
5.3.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和“GB/T6388-1986”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范、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范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3.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3.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
5.3.4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5.3.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3.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说明书各一份。
5.3.4随机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5.3.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5.4交货和运输
5.4.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附件2供货范围
1.一般规范
1.1本附件规范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
卖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买方的要求。
1.2卖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卖方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提供随机备品备件。
2卖方的基本供货范围是提供一台功能完整的起重机设备和材料,其具体项目如下,
(1)起重机机体部份
(2)驱动装置部份
2.1起重机供货清单(本表数量为套/每台)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
位
数
量
生产厂家
双梁抓斗桥式起重机
QZ5t-19.5mA6
套
抓斗
U47-2.5m3
轨道
P38
m
120
4
单级滑线
300A
60
本公司
压板
P38轨道用
夹板
附件5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和售后服务
1.卖方现场技术服务
1.1现场服务计划表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月数
派出人员构成
职称
人数
起重机的安装及调试
7天
工程师
培训与安装调试同时进行
起重机的使用
2天
起重机的维护
1.2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1.2.1遵纪守法,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2.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2.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相近设备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2.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1.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3.1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3.2在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买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要工序(见下表),卖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买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卖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卖方负全部责任。
1.3.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范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4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3.5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买方协商。
卖方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桥架吊装就位
车轮轨距及对角线差
交底
技术交底
小车就位
水平轮对中,副钩车轮对中
司机室联接
螺栓牢固否
电缆桥架、电气柜就位
位置与图纸相符性
电气接线
与图纸相符性
电气核对线路
通电调试、线路准确性
整机调试
动作准确性
设备性能验收试验
性能验收试验
2.培训
见现场服务计划表
3.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4售后服务
4.1质保期一年。
质保期内,因卖方制造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起重机损坏,卖方优先提供配件和修理义务。
质保期外优惠提供易损件。
4.2售后服务人员义务无偿向买方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解答其它产品相关问题。
附件6 分包与外购
卖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分包厂家的最终确定应由买方确认。
分包与外购情况表
名称
厂家
电动机
无锡市大力电机厂
江苏泰星
焦作制动器
江苏南通钢丝绳厂
轴承
洛阳轴承厂
瓦房店轴承厂
哈尔滨轴承厂
钢材
安阳钢铁集团
包头钢铁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有限公司
电气
南京开关厂
正泰
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