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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人员的聘用与解聘管理规程

1.1入职流程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综合管理部

 

不合格

合格

 

1.2新员工考核

1.2.1试用期月度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所有职工进行月度考核,公司主管副总对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月度考核。

1.2.2转正考核

普工的考核组成员由所在部门(车间)班长、主管、中层副职、中层正职组成。

班、组长的考核组成员由所在部门中层副职、中层正职、分管副总组成。

主管以上的考核组成员由中层副职、中层正职、分管副总、总经理组成。

1.4辞职与解聘

1.4.1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3日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按批准的时间办理离职交接,并填写《离职交接清单》;

1.4.2正式员工提前30日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按批准的时间办理离职交接,并填写《离职交接清单》;

1.5解聘

1.5.1因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按照劳动法相关管理条例进行解聘。

被公司解聘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由当事人,一份存档。

1.5.2当事人依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按《离职交接清单》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6工资结算

1.6.1递交了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但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员工,离职前的工资不予发放。

1.6.2递交了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已批准,但未办理离职交接或已办理离职交接但未填写《离职交接清单》的员工,离职前的工资不予发放。

1.6.3未递交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自行离职的员工,离职前的工资不予发放。

1.6.4被解聘的员工未按《离职交接清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前的工资不予发放。

1.6.5如有需要,应向申请离职的员工提供《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章人员卫生管理办法

2.1人员卫生管理

2.1.1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随时注意个人卫生清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1.2生产区、仓储区严禁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2.1.3员工进入厂区需更换统一工作服装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

2.1.4参观人员需经批准并有专人陪同情况下方可在厂区参观。

参观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

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生产区安全、卫生知识等事项进行培训指导,并经区域负责人审核,质量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进入。

2.1.5厂区及一般生产区工作服管理要求

2.1.5.1厂区及一般生产区工作服式样统一,并依据生产区域防爆要求确定工作服材质。

工作服样式设计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要求及操作区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2.1.5.2厂区及一般生产区工作服应每周更换、清洗、平整,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

2.1.6洁净区及控制区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2.1.6.1凡在洁净区及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定期培训。

2.1.6.2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需进入洁净区及控制区时,应当对他们进行特别详细的指导和监督,并经区域负责人审核,质量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进入。

2.1.6.4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洗手和更衣。

2.1.6.5进入洁净区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

洁净区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2.1.6.6相关单位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洁净区及控制区内人数,并严加控制,以尽量减少污染源。

检查和监督应当尽可能在无菌生产的洁净区外进行。

2.1.6.7洁净区内应当控制人员活动范围及活动量,避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

第三章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3.1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行政班:

夏季(每年5月1日以后)

8:

30—12:

0013:

30--18:

00

冬季(每年10月1日以后)

8:

30—12:

0013:

00—17:

30

生产系统根据正常生产需要另行安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2考勤管理

公司使用电子指纹考勤系统记录出勤,员工每天应在上班前与下班后进行指纹打卡,没有使用电子考勤系统的应实行签到或签退制度,员工的考勤以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依据,同时结合员工所在部门的考勤、员工外出放行条、出差申请单、请假单进行核算,每月的考勤以人力资源部的统计为准。

员工考勤不允许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包括代签到或签退),如发现替代行为,

替代人和被替代人均按旷工1天处理,并记书面警告一次,如发生替代行为三次,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2.1迟到/早退

员工无正当原因于规定上班时间后打卡者视为迟到,于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者视为早退。

迟到/早退在5分钟(含)以内的,扣款10元/次;5分钟以上30分钟(含)以内,扣款30元/次;30分钟以上,扣款50元/次。

超过一小时未打卡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为旷工,迟到或早退一小时(含)以上者视同旷工,累计或连续旷工3日(次)(含)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2.2旷工

3.2.2.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本岗位;

·事先不请假、事后补假且无正当理由者;

·假期满逾期不归且未续假者;

·未服从工作调动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者;

3.2.2.2旷工工资,按日工资的300%进行扣除;旷工一次,扣发3天工资及当月效益工资50%;旷工二次,扣发6天工资及当月效益工资100%;旷工三次,扣发9天工资,并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累计或连续旷工三次,按自动离职处理,当月工资及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3.2.3加班及倒休

3.2.3.1如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及领导的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3.2.3.2普通员工(含员级、班长)在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结束以后、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工作时间计为加班时间。

普通员工(含员级、班长)的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按基本工资的日薪予以加班费补偿,不再安排调休。

员工加班以1小时起为计算单位,超时1小时后以每30分钟为1个计算单位计时。

3.2.3.3主管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公休日确定需要加班前,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根据指纹考勤进行核实一致后,计算加班。

加班以当年内倒休形式予以交换。

3.2.3.4倒休可冲抵病、事假,但不可冲抵迟到、早退及旷工,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倒休。

3.3假日管理

3.3.1法定假日

3.3.1.1公司遵守政府规定的所有公休假日。

3.3.1.2遇有政府规定的调休,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普通员工(含员级、班长)在法定假日上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基本工资日薪的三倍予以加班费补偿,不再安排调休;主管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法定假日上班的,予以调休。

调休时只能休上月已核实的累计天数,不能调休当月未核实的加班天数,否则,按事假处理。

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

3.3.2带薪年休假

3.3.2.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年至第十年每年五天

第十一年至二十年每年十天

第二十年以上每年十五天

3.3.2.2年假计算从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3.3.2.3员工年假于当年内休完,不得累计至下一个年度;员工若当年服务未满一年,在离职时将按比例扣回多享用之年假。

3.3.2.4申请休年假必须提前向直接主管申请,按请假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可做年假处理。

3.3.2.5休年假的人员或其部门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接替人。

且不得在节假日前后连休(春节除外)。

3.3.2.6年假需一次休完。

3.3.2.7年假可以抵充事假和病假等,但不得分多次抵扣。

3.3.3探亲假

3.3.3.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享有探亲假,具体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3.3.2探亲假与年假不重复计算和享用。

3.3.4病假

3.3.4.1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后,每年可享有30天的有薪(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假。

3.3.4.2加入公司满一个月的员工,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单、病历、医药费单据均可)享受有薪(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假。

加入公司当年,员工可申请的有薪病假天数将按照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3.3.4.3员工休有薪病假的,以半天作为最短计算单位,并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病假期内含有法定节假日的可予剔除。

3.3.4.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和政府规定执行。

3.3.5婚假

3.3.5.1试用期满的员工,依照国家规定,女满20岁,男满22岁,可享有连续5天(日

历天数)有薪婚假;实行晚婚的(女满23岁,男满25岁),除可享有以上连续5天(日历天数)的有薪婚假外,另增加连续5天的有薪奖励婚假(奖励婚假只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初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3.3.5.2休婚假必须附上结婚证复印件。

3.3.5.3婚假须一次休完,并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且在结婚证书注明日期起半年内有效;

3.3.5.4婚假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前后连休。

3.3.6产假

3.3.6.1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后须及时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同时提供计划生育证及医院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津贴支付。

休产假时间规定如下:

·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

3.3.6.2不符合5.8.11.1规定的女员工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3.3.8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提供相关证明,可享受5天有薪丧假,按日历天数计算。

3.3.9事假

事假为无薪假,当月请事假时间需在工资中进行扣减。

3.4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需提前一天申请,并在休假前将请假单交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按规定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请假时间的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若有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或其家人必须于上班前一小时向部门负责人口头申请,经批准,于休假后两个工作日内个人书面写明未能提前请假的原因,经班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除公休假日以外的任何带薪假期。

(有薪病假的申请参考5.8.9

病假规定执行)

3.4.1普工

3.4.1.1申请连续3天(含)以下的假,由本部门班组批准,本部门负责人核准;

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1式2份部门(车间)班组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4.1.2申请连续3天以上的假,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1式2份部门(车间)班组本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3.4.2管理人员:

主管级(含)以上的管理人员请假均需经总经理批准。

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1式2份部门(车间)班组本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3.4.3《员工请假申请表》审批完成后1份交部门考勤人员,1份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考勤统计时体现的换休以请假单为准,无请假单视为旷工。

3.4.4工伤假

3.4.4.1员工因工负伤,经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4.5外出放行

3.4.5.1外出公办

员工上班时间因公需离开厂区,应填写《员工外出放行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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