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住宅厂房商铺装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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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作及成果

3.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双方应约定各自应完成的工作内

容及成果。

乙方完成设计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 

认并留存一份。

3.2甲方委托乙方的设计范围为:

3.3乙方负责查看现场并测量数据,甲方应予以配合。

3.4乙方应根据设计的需要负责询问并记录甲方对空间使用设想、材质、档次等有关要求,并对甲方的要求如何实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5乙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料的清单或者甲方应配合乙方查明的内容。

3.6双方对设计要求应签字确认。

乙方自确认之日起 

日内完成方案设计文件。

乙方应就完成的方案设计阶段文件向甲方进行设计讲解,并听取甲方的修改意见。

乙方应就甲方意见是否采纳做出说明。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 

)原始房型平面图;

( 

)平面设计布置图;

)地面设计图;

)天花设计图;

)装饰效果图;

)《初步工程报价单》;

)其他:

3.7双方对方案设计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字确认。

确认文件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在确认方案设计之日起 

日内完成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

3.8双方对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在确认之日起 

日内完成最终设计文件。

乙方向甲方交付最终设计图纸,甲方签收确认后,用于工程施工。

3.9乙方编制的《初步工程报价单》和《工程报价单》应经甲方确认。

双方不能就《工程报价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合同因此解除的,设计费用单独计取。

第四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

4.1乙方按照下列第 

方式收取设计费用:

(一)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 

费用。

若双方因《工程报价单》不能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确定设计 

费用为:

人民币 

(¥ 

元)。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二)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在设计工作范围内设计费用包 

干价为:

人民币(大写)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 

日支付。

(三)其他:

4.2未完成设计前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

5.1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

(3)乙方只包工。

5.2具体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工程报价单》和施工图纸。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施工图纸确定具体内容及做法。

对甲方的要求,双方应制作相应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乙方应保证施工做法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约定的 

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施工所需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中。

第六条 

工程期限

6.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日。

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本条约定的工期不包括依据第一章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时间。

6.2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约定日期开工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应书面确认具体开工时间;

6.3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日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6.4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起五日内验收。

验收通过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因甲方原因不进行验收的,乙方 

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甲方在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视为 

已经验收,开始使用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第七条 

工程价款

7.1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方式计取价款:

(1)总价包干:

本工程的包干价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乙方供应材料范围内, 

价款不会因人工费、物价的波动而调整。

合同总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 

有关协调服务费等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固定单价:

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为:

《工程报价单》中所列的量均为暂定量,最终由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据实结算,价格、材料根据市场行情调整。

计算工程量时除双方书面明确的外,均按照完成后的净 

值计算,不包括任何损耗。

《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乙方根据列明材料规 

格、档次、施工做法以及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单位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

乙方应在报价时提供相应的材料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验收的依据。

双方 

应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本进行封存。

7.2双方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方法为:

第八条 

双方指定人员

8.1甲方指定人员

(一)甲方委派 

作为代理人以代表甲方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所有权利和义务。

乙方提交给甲方代理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甲方。

甲方代理人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甲方所做出。

甲方更换代理人的应提前 

3日书面通知乙方。

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

(二)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甲乙双方应明确监理的内容与权限等事 

项。

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更换监理工程师的, 

应提前 

监理工程师的联系方式为:

8.2乙方指定人员

乙方委派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的权限为: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5日通知甲方并同时委派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为:

第九条 

施工图纸

9.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甲方提供图纸的时间为:

甲方应当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消防等施工图或者配合乙方查明。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认并留存一份。

(3)本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图纸,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施工依据。

乙方制作的记录应经甲方签字确认。

9.2双方不得将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0.1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待装修的房屋应具备施工条件,可以分阶段提供施工场地的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提供。

10.2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0.3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4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0.5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将需要乙方遵守的事项告知乙方。

10.6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取得对施工影响的谅解。

10.7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有关设计文件前,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并且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石材、砌筑墙体或者其他增加楼地面荷载超出设计安全的;

(4)破坏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水层或拆改消防、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实施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施工的其他行为。

10.8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按照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9其他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11.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11.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不得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消防、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文明施工,承担因施工不当造成相邻方损害的,如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治安保卫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未履行职责引起的一切责任。

(5)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

(6)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

11.3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11.4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1.5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2.1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对变更内容、变更的费用以及工期进行书面确认。

工程变更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施工期间甲方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 

3日通知乙方。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工程进行变更。

12.2确认变更费用时采取下列原则即:

《工程报价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工程报价单》内的报价确定变更 

费用;

《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报 

价确定变更费用;

《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 

协商确定。

12.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且不得顺延工期。

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材料供应

13.1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以及甲方的要求编制《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并分别列明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3.2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中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为完成相应工程量的净值加上合理的损耗(具体参照工程量消耗量标准)。

乙方使用甲方供应材料超出约定数量的,超出的部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的时间编制相应的计划并提 

供给甲方。

因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不一致的,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改变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时间。

13.3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甲方对材料的确认备案,不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材料需要送检的,乙方应将材料取样送检。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14.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因物业管理的限制不能施工的;

(4)因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5)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1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

16.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以下验收工作:

(1)隐蔽工程验收;

(2)竣工验收。

16.2隐蔽工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2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要求打开已经隐蔽的部位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对将被下道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验收。

一般指给排水管线、电路管线、防水工程等。

16.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 

日内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

乙方应在竣工 

验收后 

5日内向甲方出具《工程保修单》并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等隐蔽工程竣工图。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6.4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

甲方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17.1工程款支付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表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元)

开工准备

签订合同后日内

合同价20%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完工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后日内

木工进场

木工进场后日内

油漆工进场

油漆工进场后日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验收通过后日内

合同价15%

完成结算

结算完成后日内

扣除保修金的余款

(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17.2工程竣工验收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

结算书应包含工程量明细以及工程价款的计价依据以及具体金额。

甲方收到结算书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核。

若甲方对结算书有异议的应在审核期限内向乙方提 

出。

乙方应对甲方的异议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甲方在收到结 

算书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结算书中列明 

的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8.1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项目的保修期由双方在附件《工程保修单》中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8.2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但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18.3在保修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修复,乙方应在2日内安排人员进行修复。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甲方可以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日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19.1甲方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除应按照已完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的违约金。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按照欠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甲方欠付工程款金额达合同金额的 

%,且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顺延工期直至解除合同。

甲方除按照约定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 

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19.2乙方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违约金。

工程质量合格的,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价款。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每延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

乙方延误工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按照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通讯

甲乙双方应及时签收并确认对方发来的书面文件。

甲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联系地址为:

乙方联系人为:

一方无法直接向另一方发送文件的,可以按照上述地址邮寄送达。

任何一方通讯方式内容变更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2.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

22.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附件一:

甲方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品种

规格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附件二:

乙方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附件三:

工程报价单

项目

单价

金额

工艺做法说明

附件四:

工程验收单

验收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甲方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附件五:

工程保修单

竣工验收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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