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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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全文
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全文)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已经达到4242万户(含个体工商业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制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58.7%,出口占68.3%,上缴税收占48.6%,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
但与此相反的是,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却远低于大型企业。
与发达GJ相比,我们企业的创新能力远低于发达GJ的水平,这制约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也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展。
在美国,中小企业是GJ自主创新的主体,在企业创新产品中,82%来自中小企业,而在我国企业研发大部分集中在大型企业。
可见,我们与发达GJ相比,投入的总量、相对量只占其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主体上我们是大中型企业,而发达GJ则是中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急需加以解决。
ZG上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把自主创新提高到GJ进展战略的高度,并指出“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舞技术革新和发明制造。
创新的主体应在于中小企业,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促进和引导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来提高我国经济的增长方式,税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在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立法、税收政策等方面,我国与美国相比较,二者有比较大的差异。
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政策法规的比较
1.我国对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政策法规的情况
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部法律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进展而颁布的一部法律,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进展、扩大城乡就业,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
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上看,并不涉及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解散和清算等,该法非组织法、也非行为法,是带有政策倾向的促进法,它的具体落实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
2021年2月19日,GJ经贸委、GJ计委、财政部、GJ统计局制订并颁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2021年4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
2021年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实施〈GJ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21年~2021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GJ,提出了一系列相应配套政策。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工作,1998年在GJ经贸委新成立了中小企业司。
1999年,GJ经贸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治理人员培训的意见》等。
1999年,国务院转发了由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公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同年6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正式启动。
1999年,ZGRM银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GJ经贸委《关于鼓舞和促进中小企业进展若干政策意见》。
2.美国对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政策法规情况
(1)原则支持。
在美国法典第15篇“商业和贸易”中的第14A章“小企业资助法”(1982年修订本)第631a节,美国国会就小企业政策发表声明指出:
“为了维护和促进企业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国会特声明,联邦政府的一贯政策和责任就是根据政府的需要和义务,以及GJ某些重要的政策设想,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办法,协调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行动,并运用政策、计划、社会活动等手段,以增进小企业的经济利益;为小企业的进展、成长和壮大制造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制定鼓舞措施,保证小企业能在竞争价格的基础上获得足够的资本和其他资源;防止经济资源的集中,扩大自由竞争;为企业家精神、制造性和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机会。
”在该法中体现出的是GJ对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的政策意图,促进小企业的进展和成长,该法与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意义相似,不同在于他们更强调了中小企业在防止垄断中的特别地位。
(2)立法并设立专门机构。
《反托拉斯法》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不公正侵害。
1953年,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授权联邦政府专门成立小企业治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
其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以保护自由竞争的企业制度,保持和加强GJ整体的经济实力。
1958年颁布《中小企业投资法》,并出台小企业投资计划,一些小型投资公司可以向美国小企业治理局借到3倍于自身资产的贷款,并享受低息及税收优惠。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创新进展法》,鼓舞中小企业创新。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加强小企业研究与进展法》,其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先进技术更好地向中小企业的转移。
2000年,政府对《小企业创新进展法》又进行了补充修改。
(3)立法并配套相关计划支持小企业创新。
1982年,美国依据《小企业创新进展法》制订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舞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舞其创新市场化。
该计划设定了四项目标:
促进技术创新;鼓舞中小企业参与联邦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推动和鼓舞非主流的中小企业参加技术创新活动;提高私营部门对联邦研究开发的创新成果进行商业化的兴趣。
2000年该法修改后,又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的法律时效连续至2021年9月30日。
该计划的科研资金源于农业部、宇航部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部门每年的预算经费,而这些部门每年确定研发主题并接受中小企业提出的研发申请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1994年,美国依据《加强小企业研究与进展法》又实施了一个实验性的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要求部分联邦机构(包括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拿出其开发经费的一部分用于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活动,其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先进技术更好地向中小企业的转移,同时也是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舞两者组建合资企业。
美国的做法兼顾了各类中小企业,不仅考虑有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独立创新,而且也促进没有独立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成为科技创新转化的基地,使整个中小企业在创新的动机方面各有层次,形成创新机制的良性循环。
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法规方面,我国还存在一些差距: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制订方面不够完善:
1.立法层次比较低,我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除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其他大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2.创新进展政策对象设定单一。
“仅扶持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对其他中小企业的创新关注得还不足”;3.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社会化服务的专门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引导外部辅助中小企业进展的相关法规。
二是在立法之后的
执行方面,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体系和完整的中长期可操作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计划。
二、税收政策比较
1.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至今,我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对部分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2)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3)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及下岗人员的部分小企业,扣减一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进展的税收优惠。
(5)鼓舞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
对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GJ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的问题。
在税收政策中,对部分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的纳税主体并不特别区分中小企业的概念,只有在增值税中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这种划分又与目前国务院相关机构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如果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来划分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话,其中只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对于增值税税率中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或6%,董再平通过数据分析认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真实税负相比一般纳税人虽然从税率的绝对数上看比较低,但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减进项税,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真实税负比一般纳税人更高。
这实际最终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展。
2.发达GJ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1)美国在对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突出对小企业低税负、激励小企业进行设备更新的政策导向,以加快资金流向小企业,并促进小企业的创新。
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并对创新型小企业的税率减至14%。
该法还规定,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
(2)英国政府运用税收政策,突出对鼓舞开办中小企业并引导中小企业投资研发的政策导向。
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
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
英国政府自2021年起开始实行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减免税政策,该政策规定:
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3)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低税负和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体现政府鼓舞技术创新、能源节约的原则。
日本对利润较低的小企业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远低于利润较大企业的37.5%征收率;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鼓舞企业为节约能源进行设备投资和使用新技术;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实验研究,1985年出台规定:
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实验研究费用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
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税制适用年度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
与发达GJ相比,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存在如下不足:
首先,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与《中小企业法》的衔接不好。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缺乏与《中小企业法》相一致的中小企业界定,因而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广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其次,我国的税收政策缺乏对中小企业进展创新的引导性,手段过于单一而且不够灵活。
从我国的税收政策上看,比较单一地从几个方面制订优惠税率:
获利低的中小企业低税率、特定行业生产企业(并不特指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以及安排再就业的税率优惠等方面。
虽然,GJ对高新技术的企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但对非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投入并没有列入税收鼓舞的范畴,没有特别体现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创新进展动力的鼓舞。
再次,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总体化的思路。
税收政策是保护并引导中小企业进展的有效手段。
我国缺乏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创新研发方面的动力,笔者认为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税收导向政策,缺乏鼓舞中小企业创新投入的税收政策,同时还缺乏对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创设的税收政策扶持。
就目前来看,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的设计。
三、对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方面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