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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三七分作业文档格式.docx

总经理: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为使集体协商工作能顺利进行特发出如下要约: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建议定于 

年 

月 

日进行协商。

2、地点:

协商地点建议在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容 

三、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最迟于协商会议 

前5日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15日作出书面答复。

附: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说明:

如果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

如有外聘代表,应另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工会委员会 

(章) 

日 

为什么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表示到达受要约人处?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

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举例说明要约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

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何为到达?

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

(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6.承诺的成立前提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到达要约人;

(四)承诺的容必须与要约的容相一致;

(五)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7.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8.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有何区别?

受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发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到达受要约人但却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

而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则是指因为受约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及时本承诺到达了要约人,在要约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9.承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有何区别?

、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容的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其他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容以承诺的容为准。

10.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行为,以及拍卖公告、拍卖竞价、拍定这三个行为,哪个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个行为属于要约?

哪个行为属于承诺?

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招标、拍卖公告;

属于邀约的有投标、拍卖竞价;

属于承诺的有定标与拍定。

11.何谓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作了哪些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事间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式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要求该条款予说明格式条款具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该条款效《合同》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理解发争议应按照通理解予解释格式条款两种解释应做利于提供格式条款解释。

12.《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作出限制的意义何在?

1、遵循公平原则2、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3、反应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志

13.何谓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

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

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

一种是契约说。

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认为。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即告成立。

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14.缔约中有哪些义务?

为什么规定缔约中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1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章

1.如何理解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2)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3)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

(4)法律效力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6)性质不同

结合生活现象或工作实际,分析某一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并判断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3、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

(4)合同的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合同容确定,是指合同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

合同的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如果合同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4.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适用于哪一类合同?

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适用于二类合同: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

(2)当事人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5.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并非整个合同全部无效,仅是合同中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容部分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6.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

分析每一种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

(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

(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4)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与合同订立时。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认识上的错误有因果关系。

(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陷入认识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实施胁迫行为;

(2)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向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精神恐惧有因果关系;

(4)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乘人之危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机处境;

(2)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

(3)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4)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7.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指出每一种无效合同适用的法律条文。

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况不相符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8)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8.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有:

(1)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2)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3)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4)主无效或撤销、变更的权利人不同。

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其无效,第三人可以主其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其无效。

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主撤销或者变更。

9.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为什么确立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有: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0.附条件的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附条件的合同的特征有: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5)不得与合同容相矛盾。

11.附期限的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附期限的合同的特征有: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12.附条件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的种类有:

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13.附期限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附期限的合同的种类有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14.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一)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1)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3)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二)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2)条件不成就的效力。

15.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有期限到来前的效力与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第八章

1.如何理解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特征?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容发生改变。

合同变更的特征有:

(1)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2)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容;

(3)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合同法只规定双方协商一致。

2结合生活现象或工作实际,列举合同变更、债权让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事例各两个。

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案例:

1.代女士1998年2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代女士为企业财务科出纳,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998年11月,该企业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代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代女士调离财务科到车间当工人。

代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2.女士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期间工作表现良好。

随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女士患病,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转为慢性疾病,后来时常因其身体状况和病假问题影响工作。

该公司领导经讨论认为,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以方便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女士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用人单位于情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

于理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

女士不服,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二、债权让与

1被告省睢宁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欠原告王某借款本息6.5万元,于2000年8月经法院调解,商场定于2000年10月20日前一次付清。

然而,履行期满后,商场没有履行法定还款义务,2001年3月,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订下协议以窗抵债

执行过程中,商场与王某于2001年5月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

“商场自愿将其商场的两个‘橱窗’过户给王某所有,折抵欠王某的款项。

如果商场于2001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执行费等计人民币4.75万元,那么商场有权将该‘橱窗’赎回,王某必须返还;

逾期不赎,王某有权自行处理。

”同日,经法院裁定,将商场的该两个‘橱窗’归王某所有,王某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

回赎遭拒又成被告

2001年10月22日,商场向法院缴纳了4.75万元的执行款,法院亦告知了王某,可王某却以过户费没解决为由拒绝领取该款,并于2002年3月再次将商场告上法庭,请求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某认为争议的“橱窗”已由法院裁定归其所有,且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商场没有按期办理回赎事宜,故产权应归其所有;

而被告商场则认为双方不存在房产的回赎问题,橱窗过户只是为债务提供担保,而非真正的转让,现主债4.75万元已消灭,从债亦即消灭,所以,橱窗的所有权应归商场所有。

2吴玉根挂靠于妙鼎公司承接建筑工程,郁新龙系妙鼎公司工作人员。

2006年12月12日,妙鼎公司与申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申祥公司向妙鼎公司承接的宏发电声工地供应混凝土,共计货款为630520元。

宏发电声工地由吴玉根实际承建,而与申祥公司的合同协商、货款对账的签字确认等工作均由郁新龙进行。

之后申祥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

2007年4月28日,申祥公司与锦策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申祥公司将截至2007年4月25日妙鼎公司所欠混凝土制品货款430520元的债权转让给锦策公司,郁新龙于2007年5月6日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

2007年5月22日,案外人文付向妙鼎公司出具一份由申祥公司制作的承诺书,承诺书表示将妙鼎公司结欠申祥公司的混凝土款500000元转让给文付。

之后,妙鼎公司分两次将500000元支付给了文付。

锦策公司因妙鼎公司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故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4305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67辆汽车,后甲公司按约定交付了此批汽车,乙公司未能如期给付货款,1998年12月25日,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一份,容为“本公司于1997年从你处购车共计67辆,现今共欠款638.8万元整。

我公司将在14个月分期偿还。

并写明每月具体偿还的数额。

丙公司在该还款计划上加盖公章。

1999年5月28日,丙公司与甲公司又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容为:

丙公司1997年提车数量为67辆,因欠轿车款638.8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用此批未销售完的车况良好的富康车偿还部分欠款”。

还款协议列出用于还款的7辆富康车的车型、发动机号、颜色、价格。

丙公司与乙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2、1995年华夏公司向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代表处借款1935万元,信达公司所属代表处为华夏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华夏公司仅偿还本金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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