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各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填制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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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各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填制技巧

报关单栏目间的对应逻辑关系

(1)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之间的逻辑关系

(2)进口报关单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备案号/经营单位

一般贸易

一般征税

外贸自营销

照章征税

备案号栏为空

科教用品

企业自用

全免

备案号栏第一位为Z

鼓励项目

自有资金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

加工返销

全免

备案号栏第一位为B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

加工返销

全免

备案号栏第一位为C

合资合作设备

鼓励项目

企业自用

全免

备案号栏第一位为Z,且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为“2或3”

外资设备物品

鼓励项目

企业自用

全免

备案号栏第一位为Z,且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为“4”

不作价设备

加工设备

企业自用

全免

出口报关单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征免

备案号/经营单位

一般贸易

一般征税

照章征税

备案号为空

中外合资

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为“2或3”

中外合作

外资企业

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为“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

全免

备案号栏第一位为B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

全免

备案号栏第一位为C

无代价抵偿

其他法定

全免

(二)“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各栏目间的逻辑关系

进口/出口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进口

CIF

不填

不填

CFR、C&F、CNF

不填

FOB

出口

CIF

CFR、C&F、CNF

不填

FOB

不填

不填

(三)实际成交使用的成交方式与适用海关允许使用的成交方式对应关系表

实际成交使用的成交方式

适用海关允许使用的成交方式

备注

CIF、CIP、D组术语

CIF

实际使用的贸易术语如果不是列在海关的成交代码表中的,需按对应关系选择使用报关单填写的成交方式填报

CFR、CPT

CFR、C&F、CNF

EXW、FCA、FAS、FOB

FOB

运费、保费以及杂费填写的目的是为了计算完税价格时扣除和计入的需要。

因此,运费、保费以及杂费栏是否需要填写要根据成交方式是否包括这些费用以及完税价格的审定原则来确定。

(三)装货港(指运港)与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的逻辑关系

1.装货港与起运国(地区)的逻辑关系(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

装运状况

交易状况

装运港

起运国(地区)

备注

直接运抵我国

无论是否发生交易

货物起运的港口为装运港

货物起运的港口所在的国家为起运国

经过第三国港口并换装运输工具或发生中装

与中转港所在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发生贸易

 

货物发生装运的港口为装运港

货物起运港所在的国家为起运国

有中转,装货港改变,起运国不变

与中转港所在的国家发生贸易

中转港所在的国家为起运国

有中转,装货港改变,且与中转国交易,起运港改变

2.指运港与运抵国(地区)的逻辑关系(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

装运状况

交易状况

指运港

运抵国

备注

直接运抵目的港

无论是否发生交易

目的港

目的港口所在的国家为运抵国

 

经过第三国港口并换装运输工具或发生中装,再运抵目的港

与中转港所在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发生贸易

 

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口为指运港

货物指运港口所在的国家为运抵国

有中转,但并非与中转国交易,起运国不变

与中转港所在的国家发生贸易

货物交易及中途换装运输工具港口所在的国家为运抵国

有中转,且与中转国交易,起运国改变

(四)“经营单位”与“收发货单位”两栏目间的逻辑关系

进出口状况

经营单位

收发货单位

备注

 

外贸代理进出口

 

外贸流通企业

 

国委托进出口的单位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的投资设备物品,但委托进口的是非投资设备物品经营单位仍填报外贸流通企业

外贸自营进出口

外贸流通企业

外贸流通企业

属于自营进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进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自营进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流通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进口。

被委托的外贸流通企业应在备注栏说明“委托XX公司进口”

其他自营进出口

自营进出口单位

自营进出口单位

非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

直接接受进口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

直接接受货物的国单位

直接接受货物的国单位

该批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的进口应经批准

(五)实际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逻辑关系

填制要求

成交单位与法定单位一致,且无第二法定单位

成交单位与法定单位一致,并有第二法定单位

成交单位与法定单位不一致,且无第二法定单位

成交单位与法定单位不一致,并有第二法定单位

第一行

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

数量及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

数量及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第二行

数量及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数量及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第三行

数量及成交计量单位

数量及成交计量单位

(六)其他比较重要的逻辑关系

进口

进出口状况

经营单位栏

收/发货单位栏

境目的地或境外货源地栏

自营进口

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经营单位名称或代码

经营单位所在地或经营单位代码的前五位

一般代理进口

经营单位(代理人)名称及代码

收货单位(委托单位)名称或代码

收货单位(委托单位)所在地或其代码的前五位

特殊代理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代码(委托进口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的)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或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或其代码的前五位

出口

自营出口

(直接进出口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直接进出口的)经营单位名称或代码

经营单位所在地或经营单位代码的前五位

代理出口

经营单位(代理单位)名称及代码

发货单位(委托单位)名称或代码

发货单位(委托单位)所在地或其代码的前五位

(1)件数与包装种类的逻辑对应关系,包装种类为散装或裸装,则件数栏一定填写“l”。

如果是件货,件数一定是该包装种类下的数量。

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件数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件数。

   

(2)毛重等于净重加上外包装的重量。

净重不能大于毛重。

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毛、净重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毛净重,而不是所有货物的总净重、总毛重。

(3)总价等于单价乘以数量(以成交计量单位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缮制的技巧

技巧一:

根据贸易方式可基本确定备案号,征免性质和征免栏。

当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时,如果备案号栏为空,那么征免性质栏可填一般征税,征免栏可填照章征税,如果经营单位代码的第六位为“2、3或4”时,征免性质分别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征免栏也为照章征收。

当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时,备案号栏第一位代码一定是B,征免性质栏为来料加工,征免栏为全免。

当贸易方式是进料对口是,备案号栏第一位代码一定是C,征免性质栏为进料加工,征免栏为全免。

当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时,备案号栏为空,征免性质栏为其他法定,征免栏为全免。

技巧二:

贸易术语可以确定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栏。

(出口时海关电子操作系统自动默认运费、保费栏为逻辑相减,最终得到的成交价格为FOB加,不包括海外运费,保险费的价格,而进口时则相反,默认为逻辑相加,最终得到的是包括海外运保费的CIF价格。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CIF、CIP、DAF、DES、DEQ、DDU、DDP时,成交方式填CIF,运费和保费栏都为必填栏。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CFR、CPT时,成交方式填CFR(C&F或CNF),运费栏必填,保费栏不填。

当成交的贸易术语为EXW、FCA、FAS、FOB时,成交方式填FOB,

运费和保费栏不填。

技巧三:

出口时发生中转,应如何确定装运港,起运国?

当我国的货物运往B国的A港口再装运至C国时,如果与B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发生商业性交易(即货物的物权转让),起运国为我国,装运港为A港口;如果是与B国发生商业性交易,起运国为B国,装运港为A港口。

技巧四:

代理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和收发货单位应如何确定?

当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填报代理进出口的企业名称及代码,收发货单位填报委托进出口的企业名称或代码。

当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以的设备、物品时,经营单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代码,收货单位也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或代码;如果时投资总额以外的设备物品或是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应视为一般委托,经营单位填报代理进口的企业名称及代码,收货单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文名称或代码。

技巧五:

法定计量单位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如何填报?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一致,且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法定的计量单位,第2、3行空。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一致,但还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第一法定的计量单位,在第2行填报数量及第二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3行空。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但还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第一法定的计量单位,在第2行填报数量及第二法定的计量单位,在第3行填报数量及实际成交计量单位。

当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时,在数量及单位的第1行填报数量及法定的计量单位,第2行空,在第3行填报数量及实际成交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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