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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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业务处提供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拍卖文件。
3、公布招标公告:
出让人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天公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和招标时间、地点。
4、出售招标文件:
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出售拍卖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
组织有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投标申请: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投标申请人持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实〔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投标申请,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7、检察投标资格: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检察,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活动。
8、投标:
投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表述投入标箱。
9、开标: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0、评标:
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11、公布成交结果:
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制订挂牌前期工作方案报中心领导和局领导审定。
3、公布挂牌公告:
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4、出售挂牌文件: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在挂牌公告规按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实〔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报价员〞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7、检察挂牌资格:
依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检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8、挂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状况、最新报价状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在报价截止后,如果还有竞买人报价,可以填写《竞价申请书》,并通过的形式将《竞价申请书》到挂牌文件规定的地点。
9、揭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次日,按照挂牌文件规定确定是否成交,并确定竞得人。
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定金。
同时,对必需要现场竞价的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定金和佣金。
10、公布成交结果:
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体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11、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布时间:
2009-7-8〕。
土地挂牌程序,又叫做土地挂牌出让程序。
实际上就是说竞买人是如何才能脱颖而出,最终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1、公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公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2、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按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3、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实〔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4、检察挂牌资格依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检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5、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状况、最新报价状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6、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7、公布成交结果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8、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公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按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实〔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检察挂牌资格依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检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状况、最新报价状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公布成交结果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公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检察;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其中“〔4〕编制出让文件;
〞的文件包括:
1、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2、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3、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4)挂牌竞买报价单
(7)成交确认书
扩展知识
土地是包涵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涵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目前和将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
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
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参照资料搜狗百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6.土地挂牌出让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测量这块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测绘的话国土局有专门的测绘队的,不要你操心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程序
一、征询规划看法。
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建设局征询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二、报批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结合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拟订土地出让底价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土地估价审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出让底价。
四、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布公告并将挂牌底价密封交公正机关。
五、报名。
竞买人到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领购有关挂牌文件资料,提交竞买申请书和保证金,领取竞买证。
六、报价。
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报价期限为填单报价,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即时公布最高有效报价。
七、确定竞得人。
报价截止时间到时,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依据报价状况按规则确定竞得人。
八、签订确认书。
竞得人当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其他竞买人交纳确实保金于挂牌活动结束5日后退还。
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出让金及有关费用。
十、土地登记。
竞得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7.一块土地要达到挂牌出售的条件,必需要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批
依据《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规定,土地开发按流程节点分别交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6个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
你所说的挂牌出让属于由国土局牵头,并联审批项目。
市国土局牵头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招拍挂土地
〔一〕牵头单位:
市土地拍卖中心。
〔二〕并联部门:
市规划局、成都电业局、市文化局、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
〔三〕审批事项: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办理窗口:
市土地拍卖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
〔五〕办理要求:
土地提供方持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属资料和拆迁补偿安排完成状况及用地范围图等资料和图件报件,由市土地拍卖中心受理。
〔六〕办理程序:
1.土地提供方提出申请,市土地拍卖中心受理后,发函至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2.土地提供方持市土地拍卖中心的函件到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办理招拍挂出让土地前置手续,各并联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红线图、红线拨地交接单、界址点成果表和《规划制定条件通知书》等规划文件资料;
成都电业局出具出让地块《宗地电网和供电容量配套方案》;
市文化局出具出让地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
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出具出让地块《用地面积核定单》。
3.土地提供方将并联审批部门审批手续提交市土地拍卖中心,由市土地拍卖中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含确定出让地块标底和底价〕。
4.市国土局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市土地拍卖中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含组织招标中标会、拍卖成交会、挂牌成交会;
核发招标《中标通知书》,签订拍卖、挂牌《成交确认通知书》等工作〕。
5.招标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竞得人持《成交确认通知书》到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价款。
6.由市土地拍卖中心汇同土地提供方向受让人移交土地。
受让人〔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批准、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后期建设手续。
其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其二、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包涵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土地招拍挂前要准备的主要资料如下:
1、城市用地勘测定界图〔一式八份,必需加盖规划服务中心及所在地国土所章〕。
2、项目用地单位向市政府用地请示及市政府指示看法。
3、项目用地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看法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扩展资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同意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当责任。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状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依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参照资料来源:
XX百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二年五月九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公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依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公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按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依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公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必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纳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状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制定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必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执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检察。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状况提供便利。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同意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当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状况,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