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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且高处作业必须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5.1.3室外环境进行高处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5.1.4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防坠落用品(如:

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如:

梯子、脚扣、升降机等),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1.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1.6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5.1.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或作业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1.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1.10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1.11高处作业必须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2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管理

5.2.1下列情况的大型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经公司设备部批准后实施:

5.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不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钢包、铁包等的吊运)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5.2.3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

5.2.3其它大型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指定作业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实施。

5.2.4大型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5.2.4.1吊装作业前

5.2.4.1.1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2.4.1.2对起重吊装设备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5.2.4.1.3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5.2.4.1.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2.4.1.5正式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2.4.2吊装作业时

5.2.4.2.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

5.2.4.2.2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2.4.2.3指挥人员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使用统一指挥信号,专人指挥。

5.2.4.2.4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与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5.2.4.2.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2.4.2.6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4.2.7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程序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2.5涉及交叉作业、煤气设施检修作业,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2.6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填写《大型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3动火作业(不包括煤气系统动火作业)

5.3.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5.3.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动火作业票。

5.3.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5.3.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3.5六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3.6动火分级

5.3.6.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或虽不在生产运行状态,但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并且无法吹扫、置换、清洗干净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3.6.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以及公司级消防重点部位区域内、主配电室等要害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6.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除一、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5.3.7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4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有电 

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 

 

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5.4.1临时用电使用的临时电源、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或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5.4.2临时用电的单相与三相的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电缆。

5.4.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

架设必须牢固,电杆档距不超过30米干线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对地高度不得低于4米,与汽车通行的路面最小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6米,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及其它临时活动设施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5.4.4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宜放在地面。

因客观原因需放在地面时,必须使用电缆。

穿越车道或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在地面的电缆不得有接驳口和破损。

5.4.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有管制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4.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时,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必须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配备安全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

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一机一闸并进行保护。

5.4.7供电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5.4.8临时用电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由用电申请人及时处理,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否则,暂停供电。

5.4.9用电单位安装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持有有效电工证的作业人员,方可施工。

5.4.10临时用电的电源一侧由供电单位接线,配出的临时用电设施日常维护检查由用电单位负责。

5.4.11临时用电的配电盘(箱)及其有关设备,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一旦发生违章用电,供电单位应及时制止直至停止供电。

5.4.12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停止供电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线路,使用期为三个月,使用期超过六个月者,应安装正式线路。

5.4.13临时用电必须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5受限空间作业

5.5.1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受限空间和受限空间作业进行识别,分析确定:

5.5.1.1各个受限空间在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情况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5.5.1.2各个受限空间可能的作业项目及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

5.5.1.3控制风险所需的检测项目。

5.5.2形成本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清单》,并根据工艺、设备设施、介质等方面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清单》。

《受限空间作业清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将其现行版本的电子文档报安环部备案。

5.5.3识别受限空间和受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时,至少应考虑:

5.5.3.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5.5.3.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救援。

5.5.3.3湿度和温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5.5.3.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5.5.3.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塌落、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5.5.3.6内部潮湿,易发生触电事故。

5.5.4为防止误入受限空间,各单位应在受限空间的每个进出口处、或进出口外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5.5.5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5.5.1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如不具备,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5.5.5.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检测合格、监护到位、然后进入”的原则。

5.5.5.3受限空间作业执行许可制度。

作业前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5.5.3.1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指定作业负责人。

5.5.5.3.2乙方作业负责人到受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安全部门领取并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同时指定乙方作业监护人(可以是作业负责人本人),作业时间较长、风险较大的,应设多人监护。

5.5.5.3.3甲方安全部门指定甲方作业负责人,甲方作业负责人协助乙方作业负责人,按本制度要求、结合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制订安全措施,如需要进行检测分析,由甲方作业负责人确定检测项目(介质)及合格标准、指定检测分析人,由甲方作业负责人填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5.5.3.4甲方作业负责人将安全措施要求传达到甲方相关岗位,并监督落实;

乙方作业负责人负责将安全措施传达到乙方所有作业人员,并监督落实。

5.5.5.3.5甲方作业负责人、乙方作业负责人、乙方作业监护人到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5.5.3.6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各方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签字。

5.5.5.3.7不需要进行检测分析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直接交作业负责人,开始作业。

5.5.5.3.8需要进行检测分析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检测分析人。

检测合格、填写记录并签字后,交乙方作业负责人,开始作业。

5.5.5.4检测分析应遵守下列规定:

5.5.5.4.1检测分析人采取适当方法、或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进行检测。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检测分析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防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5.5.4.2检测分析人员应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针对作业危害因素制定检测方案和检测应急措施。

5.5.5.4.3取样点要根据检测项目(介质)的性质确定,具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5.5.4.4首次检测分析不得早于作业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取样检测分析。

5.5.6受限空间作业应考虑的安全措施

5.2.6.1可靠切断:

可靠切断有关管道、电源、介质等,特别注意在异常、紧急情况可能存在危险的管道、电源、介质等,在断开处挂禁止操作的标志。

5.5.6.2彻底置换:

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清洗或置换干净,否则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5.6.3通风换气:

确保受限空间空气中的氧含量一般为19.5%~23.5%,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规定。

5.5.6.3.1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30m3/h~50m3/h。

通风应尽量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为主。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3次/h~5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5.5.6.3.2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

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5.5.6.3.3受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

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5.5.6.3.4除严重窒息急救时等特殊情况,严禁使用工业、医用氧进行通风换气。

5.5.6.3.5当必须进入缺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规定,并采取机械通风。

5.5.6.4呼吸防护:

如无可靠防窒息措施,应佩带空气呼吸器;

如无可靠防中毒措施,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

5.5.6.5防止燃爆

5.5.6.5.1受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5.6.5.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5.5.6.5.3在内部进行气焊、气割时,必须使用不漏气的工具,并在外部点火。

5.5.6.6防止触电

5.5.6.6.1在内部进行电焊时,必须铺绝缘板。

5.5.6.6.2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5.5.6.6.3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

5.5.6.6.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保证绝缘良好。

5.5.6.7其它安全措施

5.5.6.7.1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必要时设立警戒区、警戒标志,在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5.6.7.2必要时准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5.6.7.3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受限空间的外面,并保持安全的距离以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的火源。

同时应防止设备的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受限空间作业。

5.5.6.7.4作业结束,应将作业工具带出,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5.5.7甲方作业负责人应:

5.5.7.1参与审查受限空间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5.5.7.2审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5.7.3监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

5.5.8检测分析人应:

5.5.8.1熟悉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

5.5.8.2按照作业人员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入受限空间检测。

5.5.8.3科学分析有毒有害介质的产生原因。

5.5.8.4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5.5.9乙方作业负责人应:

5.5.9.1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

5.5.9.1.1应针对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对作业内容、职业危害等教育。

5.5.9.1.2对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教育。

5.5.9.2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5.5.9.3确认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上岗资格,负责复核清点出入作业场所的人数。

5.5.9.4定时与安全监护人保持联络,监督气体定时检测。

5.5.9.5在作业期间不得自行离开负责岗位。

5.5.10作业监护人应:

5.5.10.1熟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能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

5.5.10.2作业监护人应在能看到内部全体工作人员的位置进行监视;

如做不到此点,作业人与监护人应预先商定联系信号,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定时与作业人联系。

5.5.10.3除了传递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或离开作业现场,适时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

5.5.10.4在发生事故急救有困难的场所,应预先给进入内部工作的人员带上附有急救绳的安全带,能将受害人以站立的原状拉上来,作业监护人在工作过程中应拿着急救绳的一端。

5.5.10.5发生以下情况时,即令作业人员撤离受限空间,情况紧急应呼叫应急救援并报告:

5.5.10.5.1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

5.5.10.5.2受限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

5.5.10.5.3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

5.5.10.5.4立即召集抢救人员,设法用急救绳等方法救出受害者。

5.5.10.6如没有代替的作业监护人,即使发生紧急情况,作业监护人也不得亲自进入受限空间内部。

5.5.11作业人员应:

5.5.11.1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5.5.11.2能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具。

5.5.11.3与监护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5.11.4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异常症状时,及时向监护人报告或自行撤离受限空间。

5.5.12进入受限空间内部的抢救人员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禁止冒险进入。

5.5.13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6.从事以上危险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7.考核

7.1凡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每次500元处罚。

7.2在作业中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参考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7.3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理处理制度执行。

8.附件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1《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附件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附件2《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附件2《受限空间作业清单》

附件3《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件3《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附件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5《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附件1

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作业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

动火类型

区域负责人

作业区域

计划动火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自年月日时分止

实际动火时间

动火地点

部位事由

动火人

监护人

动火负责人

现场检测结果(要求每2h记录一次)

单位厂长

单位安全科

安环部

动火证管理要求

一、动火分级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或虽不在生产运行状态,但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并且无法吹扫、置换、清洗干净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以及公司级消防重点部位区域内、主配电室等要害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除一、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二、职责

2.1一、二级煤气动火,由各产权单位厂长初审,指定专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全过程负责。

2.2安环企管部负责一、二级煤气动火许可证的签批,各单位安环科负责监督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并现场确认监护。

2.3三级动火由产权单位主管厂长签批,安环科负责监督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岗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2.4极危险动火作业,由安环部报告公司领导,组织相关厂部主要负责人现场协调、监督。

三、动火证时效

一动火证有效期为12小时,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24小时,三级动火证有效期72小时。

注:

1、本证一式三份:

一、二级动火证安环部一份,区域单位一份,作业施工单位一份,若区域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相同时两份即可。

三级动火证区域单位一份,作业施工单位一份,若区域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相同时一份即可。

2、“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附后。

3、此表不包括煤气系统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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