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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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 

运行维护要求  

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23-2.28)V×

N,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30-2.35)V×

N。

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

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2-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行6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5.1一组蓄电池。

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

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4.5.2两组蓄电池。

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1.8V×

N时,停止放电,间隔1-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电,蓄电池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4.5.3充放电记录  

(1)充放电电流;

(2)电池组电压;

(3)电池端电压;

(4)环境温度;

(5)充放电时间;

4.6日常运行检查  

4.6.1应建立健全运行检查记录,一般由值班人员随班检查,主要内容有:

(1)控制母线电压、电流;

(2)合闸母线电压;

(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

(4)蓄电池端电压;

(5)环境温度;

(6)电池外观、卫生及连接情况  

4.6.2定期检查记录  

蓄电池定期检查由检修人员进行,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有:

(1)控制母线电压、电流;

(2)合闸母线电压;

(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

(4)蓄电池端电压;

(5)蓄电池开路电压;

(6)蓄电池内阻;

(7)环境温度;

(8)电池是否渗液  

(9)电池外壳是否有凹凸、裂纹破碎现象;

(10)电池联接螺丝是否松动;

(11)蓄电池柜(室)卫生情况;

以上记录均应有工作人员签名长期保存,以便于对蓄电池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4.7故障处理  

4.7.1如发现电池极柱上有硫化现象应将其清除,必要时涂抹凡士林。

4.7.2放电时,如发现个别电池电压低于最低电压应将其解除放电。

必要时应单独对其进行过充电处理直至恢复容量。

4.7.3如发现电池组有落后电池,而无法恢复容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发现多只电池容量落后而无法恢复,影响到直流母线电压时,应更换电池组。

如到使用年限应加强对其监视,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7.4如有鼓肚、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

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认可的并网发电厂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使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所在区域电力企业规定区域内各省(区、市)并网发电厂必须加装自动发电控制(AGC)设备的机组容量下限,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一次调频能力和各项指标应满足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七条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电力调度机构修改曲线应根据机组性能提前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并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若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经济性能的机组年累计调整量基本相同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调度的全部并网发电厂公布。

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服务实行市场机制的区域,按照所在区域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并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

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

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

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

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

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第二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和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等。

  第三十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四)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五)到更换年限的设备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计划按期更换的情况。

  (六)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

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七)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调度通信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四)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道及调度电话中断情况。

  (五)调度电话通道中断情况。

  (六)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通信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调度自动化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自动化相关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遥测、顺序事件纪录器(SOE)反应情况,AGC控制情况以及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励磁系统和PSS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二)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第三十四条调速系统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二)一次调频功能、AGC功能及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的要求。

  (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额定参数、电气主接线是否满足要求。

  

(二)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三)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第三十六条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电机定子过电压、定子低电压、过励磁、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二)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三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三十八条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企业制定考核办法,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已投入商业运行(或正式运行)的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执行,并定期公布。

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运行、检修、技术指导和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采取扣减电量或收取考核费用的方式。

考核所扣电量或所收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

第四章监管

   第四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

三公"

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

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四十三条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由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双方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双方直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度向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由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省(区、市),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

调度情况;

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监会报告电力"

调度情况。

   第四十五条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组织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监会负责解释,国家电监会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电气机械式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电气防误闭锁管理制度,防止电气误操作事件的发生,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丰华生物质热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电气设备防误闭锁管理工作。

电气防误闭锁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发电运行工区为电气防误闭锁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电气防误闭锁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电气防误闭锁工具、钥匙的日常保管工作;

(二)日常巡视各种电气设备的防误闭锁条件与运行方式是否对应;

(三)电气倒闸操作时电气防误闭锁条件的审查、核对、投退。

第三章电气防误闭锁工作规定

第五条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按操作票顺序进行操作,当操作过程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顺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六条所有的手车设备的行走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不得强行拉出或推入。

第七条各种控制开关须标明操作切换位置,各种开关、刀闸的就地操作机构必须有分、合闸位置指示。

第八条400V厂用主开关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就地”位置,倒闸操作以就地电动操作为主,禁止就地手动操作,其位置闭锁钥匙应在“解锁”位置。

第九条10KV厂用开关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远方”位置,倒闸操作以远方电动操作为主,禁止就地手动操作。

第十条10KV发电机出口开关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远方”位置,倒闸操作以监控系统上位机操作为主,只有在开关检修或试验时才允许将其放在“就地”位置。

第十一条35KV系统间隔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远方”位置,倒闸操作均应在监控系统上位机上进行,如需解除闭锁进行就地操作,必须经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35KV系统快速接地开关的位置应用机械锁锁锭,其它接地开关、隔离开关的机械锁锭均应在释放状态,倒闸操作前应核对各接地开关、隔离开关的机械锁锭位置。

第十三条35KV系统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的操作机构柜门和各间隔的就地汇控柜门处于锁锭状态,解除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的操作机构柜门和各间隔的就地汇控柜柜门的锁锭,须经发电运行当班值长同意,解除断路器操作机构柜门的锁锭,须经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电厂采用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时刻保持远方、就地操作电气闭锁功能的完整。

第四章奖惩考核

第十五条不严格履行本制度,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按照《运行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后果严重的,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第五章反 

第十六条本规则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电厂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制度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1 目的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为规范运行人员对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使用与维护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2 定义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本办法所称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制度是指运行值班人员在使用与维护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规定。

3 适用范围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本制度适用于运行车间全体员工。

4 规范性引用文件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UqJ设备管理UqJ设备管理资源网5 管理机构和职责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部。

对运行员工执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6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UqJ设备管理资源网

6.1 为规范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6.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改进与变更必须经厂部批准。

6.1.2 新型或经改进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试运行,试运期限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决定。

6.1.3 禁止带电的一次设备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如需变更凡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经值班调度员批准。

(两台机由中调调度员批准,两台主变及35KV线路由地调调度员批准)其他由厂部批准,并将改变情况在值班长日记交待清楚,并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记录本》上记录。

6.1.4 当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将故障的各种异常情况报告给值班调度员和厂部有关领导,并在值班长日记中记录清楚。

6.1.5 非定期的主要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试验应经厂部有关领导同意,并向值班调度人员申请批准,方可进行。

6.1.6 除主机定期检修期的试验外,其他试验必须持有工作票,并履行许可手续。

同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检查下列事项:

6.1.6.1 安全措施是否准确、完善地实施,并在相邻的盘上做出明显的标志,防止走错位置。

安全措施应经值班长审查无误后方可开工。

6.1.6.2 必须携带符合实际的二次回路图纸,否则不允许开工。

6.1.6.3 更改二次结线时,必须经厂部有关领导批准。

6.1.6.4 作业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将作业情况记入《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记录本》内,并注明可否投入运行的意见,经检查无误后,工作负责人和值班长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记录本》上会同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6.1.7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入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如下措施:

6.1.7.1 各继电器外壳完好,各接点位置正确。

6.1.7.2 交流二次回路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直流回路不小于0.5MΩ。

6.1.7.3 具有监视信号的继电保护装置应先投入信号位置进行监视,以检查其正确性,无误后才允许正式投入运行。

6.1.7.4 各控制压板位置正确,接触良好,压板开口端须向上,跳闸回路引线应接于开口侧。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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