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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政府税收损失明显,更不用说“黑车”的税收流失;

其五,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由于被公众怀疑官商勾结而一再受到置疑。

由此可见,出租车公司的存在极不合理,总量控制和准入歧视制度是造成社会不满和不稳定因素的根本来源,因此进一步改革的思路也在于此。

笔者建议采用增量推动存量的渐进性改革策略(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改革开放的制胜法宝之一),即同时放松总量控制和取消准入歧视。

据测算,目前北京市出租车市场的供给缺口至少高达3万辆,因此不妨在保证目前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1到3年的时间逐步增加出租车数量,同时允许符合投标资格的个体司机或公司参与增量出租车经营权的公开招标,提高行业整体效率,改变目前非正常的劳资关系。

这样,通过引入“活水”,搅动“死水”,方能有效改善出租车市场的“水质”。

——原文载《学习时报》

参考观点:

制度性的错误需要制度性的措施

(针对“制度性缺失”,新东方刘源推荐考生关注《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20天20题总目录:

“完善制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事情能不能得到解决,往往取决于舆论的关注度有多高,当事人的反应有多剧烈,以及领导层面是不是很重视。

对于制度性的构建,各级各地始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惰性。

如果不是从制度层面着手解决,而是任由制度的漏洞存在,只会是一场抓与躲的纠葛。

上海“景苑”的轰然倒下,一瞬间将房地产业那根深蒂固的交易链呈现于人前;

孙中界以自残一根手指的代价,也终于让上海城管“钓鱼执法”的潜规则大白于天下。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上海党建接受媒体专访时首次回应“钓鱼执法”、“上海倒楼”事件,称是制度性错误。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处理这样的事情我们究竟是要发生一起处理一起呢?

还是要建立一整套的机制呢?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按照俞正声的说法,制度性的错误就要用制度性的措施来终止它。

一个事发生了,人的处理是必要的,责任人必须处理。

但如果事一出,领导很愤怒就处理得重,或者说舆论对它谴责很重就处理得重,没人注意就处理得轻,这个不行。

更重要的不是人的处理,而是制度的问题。

然而,就目前而言,遇见一起事件处理一起的现象依然非常普遍,或者说,对于大部分官员来说,这仍是最主要的工作思路以及思维逻辑。

事情能不能得到解决,往往取决于舆论的关注度有多高,当事人的反应有多剧烈,以及领导层面是不是很重视。

而对于制度性的构建,各级各地始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惰性。

张海超因为“开胸验肺”而一举成名,纷纷扰扰之后,河南省卫生厅最终通报批评了为其出具“尘肺合并感染”诊断的郑大一附院。

一个张海超,终于被证明了;

那千万个张海超呢?

恐怕至今仍在巨大的制度空隙中苦苦挣扎。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以浦东新区和闵行区登记被钓鱼的私家车车主信息,执法部门表示“后续工作会进一步做下去”,而逐渐落下帷幕。

但是,近日深圳却爆社保“钓鱼”。

传媒曝光深圳市社保局多次假扮患者,持照片相似度极高的医保卡,在市内社康中心就医,并想方设法要求医生不核查医保卡,成功后以医生不核查医保卡为由对这些社康中心进行处罚。

尽管深圳社保局予以否认,称这只是“协议检查”,属于合同行为,但瓜田李下,始终难以彻底撇清“钓鱼”的嫌疑。

如果不是从制度层面着手解决,而是任由制度的漏洞存在,无数的“鱼儿”相继触网,采用何种方式都无法避免问题的发生,只会是一场抓与躲的纠葛。

客观地说,“钓鱼执法”并非绝对不允许存在。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相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现实中,这种取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关键在于它必须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比如,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制度建设的作用正在于划定这些特定的范围与授权,定义行政行为之可与不可。

上海“钓鱼”事件之所以引起哗然,正因为这种执法行为触及人们的道德底线,僭越基本权力限制。

如何制定合理的、受监督的制度,如何把公权力关在笼子里,不成为任意伸向民众的黑手,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不仅仅指行政执法领域,更普遍存在于所有行政决策领域。

俞正声坦言,对去年年初磁悬浮引发一部分群众的强烈反应估计不足。

随之,上海制定了一个风险评估办法,在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之前,对群众可能有什么利益诉求要做评估,项目做不了就不做。

应当说,各地都面临着不少重大政策或重大项目的实施,尤其是一些环保、污染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项目立项,民意与政府意志间常有冲突,因此,更应该健全合理的、受监督的制度,而不是任由相关行政部门一意孤行,对民情充耳不闻,或者表面上好像听取民意,而私底下早有定夺,势在必行。

制度性的错误需要制度性的措施。

只有将这些问题拿出来,放在台面上讲,直面问题,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原文载《南方日报》

“钓鱼”钩出执法利益化

  “钓鱼”执法是一场荒诞的游戏,也是一条巨大的利益链。

  “钓钩”之上的执法者,本应是公平公正化身,却在利益激励机制和任务指标压力机制下,积极地使用“钓鱼”这种悖离法律也有悖法理的执法方式。

  其一,执法的程序正义何在?

  要领回车,先要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这样的强制性执法,无异于告诉你:

不仅要认罚,还要认输,要服从这个游戏规则。

  其二,为什么执法变成了一种怪异的游戏?

  执法本为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比如打击“黑车”,是为了保护合法营运出租车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但在中国很多社会领域,执法并不一定单纯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冠冕堂皇的说辞背后,是执法利益化。

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受利益驱动的执法制度,催生“钓鱼”执法此类的利益链条,除了受害者,其他都是可悲又可气的谋利工具。

  其实,“钓鱼”执法不独打击“黑车”特有。

打击假币、打击假冒伪劣,在利益驱动或高压之下,执法者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常会采取此类“勾引式”执法。

这些手段甚至被合法化,既是对法律的亵渎,还会侵害社会共同体赖以和谐共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资源:

信任和互助。

  “黑车”屡禁不绝,根源在于垄断封闭的出租车管理制度。

因此,“黑车”的存在是法律制度的产物:

社会有需求,获得许可难。

  而打击“黑车”是利益博弈的过程。

为了调动执法者打击“黑车”的积极性,利益激励机制和指标压力机制共同作用,执法力度会时松时紧---如果打击过严,黑车彻底消失,既得利益将再难获得,甚至交通执法单位的地位和重要性亦会受到影响,所以打击总是有限度的,就出现了“放水养鱼、定期捕捞”的现象。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的利益博弈,容易给社会造成两种印象:

政府打击“黑车”的立场是摇摆的;

打击是概率性的。

所以人们看到,打击和繁荣共生。

  推而广之,很多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多种不同利益的现实需求,这是执法经常陷入困境的原因。

就像城管打击流动商贩,交通执法打击“黑车”,结果都是打击和繁荣共生。

——原文作者:

王锡锌

   参考资料:

“黑车”治本必须放开行业准入

  “2002年,原建设部等五部委曾下发通知要求:

出租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的城市和地区,原则上不应该再以审批、拍卖等形式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

”马清和告诉本刊记者,出租车行业的垄断经营情况越来越严重。

  在余晖看来,“黑车”泛滥难治,症结还在中国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本身。

因此,不少学者多次呼吁放开出租车行业准入制度。

  垄断经营下,出租车经营权自然炙手可热。

虽然上述2002年通知中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权的转让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但“出租车经营权”的私自交易并未消失。

  马清和说,在西安,出租车公司购进的比亚迪汽车零售价在8.48万元左右,但如果加上出租车的经营权,这辆车就值40万。

  他认为,一是供不应求,二是门槛过高,“黑车”屡禁不止盖因于此。

  余晖也认为,“黑车”数量远超合法营运的出租车数量,说明出租车市场严重供不应求。

“‘黑车’就是被逼出来的。

  2009年2月,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称:

“要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运行组织和运力投放制度,合理安排城市公交运力和调整运输线路,通过这种方式方便居民出行,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铲除‘黑车’滋生的‘土壤’。

新东方刘源老师根据网络资料扩展注解: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背景链接:

  上海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动了恻隐之心去救助路边的行人,不料此举竟然引来了“非法营运”的横祸。

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而搭其上路,结果张按其要求停车时,“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南方都市报》9月15日)

1.近期,上海市“钓鱼执法”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吸引了全国的关注。

请根据给定材料,概述上海市“钓鱼执法”事件的主要内容。

(20分)

要求:

概括全面,条理清晰,包含事件的来龙去脉,字数300字左右。

答案(330字)

近年来,上海市交通执法大队为了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大量雇佣“钩子”。

陷害了一些热心助人的车主。

尤其是张军和孙中界两案,孙中界断指表清白,引发舆论关注和网络声讨“钓鱼执法”行为。

上海市有关部门经过多次调查,由最初的不承认存在“倒钧”执法问题.改变为承认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

闵行区政府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孙中界案的执法程序。

并对当事人作好善后工作。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已向孙中界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同时,两区政府表示继续依法整治非法营运行为.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

目前已经有十个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被停职接受调查,警方正在全力开展抓捕“鱼钩”的工作。

2.材料7中反映,舆论对深圳社保局的做法算不算是“钓鱼执法”评价不一。

请你比较分析

深圳社保局和上海城市交通大队做法上的异同。

观点明确,分析全面、恰当,逻辑清晰,不超过300字。

答案(299字)

比较分析深圳社保局和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做法。

有以下异同:

相同点:

第一,都是为了整治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执法行动。

深圳社保局是为了调查医疗机构违规问题,上海城市交通大队是为了治理黑车非法营运问题。

第二,都是采取了特殊的手段取得证据。

深圳社保局采取执法人员假扮患者的方式取得证据,上海城市交通大队利用“钩子”作诱饵取得证据。

不同点:

第一,上海城市交通大队借助“钩子”设下圈套,二者相互配合;

而深圳社保局则是执法人员独自参与,没有寻找帮手。

第二,上海城市交通大队不甄别真实情况。

陷害了一些好人。

而深圳社保局调查出来的事实,的确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并没有冤屈他人。

由此可见,深圳社保局的做法是合法的暗访行为。

3.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进行“钓鱼执法”,是为了治理非法运营。

治理非法运营需要注意哪些地方,请你向上海交通执法大队提出你的建议。

对策全面,层次清晰,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字数300字左右。

治理非法运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营运实际上体现出一种供需矛盾,即城市在公共交通布局上有缺陷、有不足,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

因此,增加有效供给,提高出租车总量,是治理非法运营的根本举措。

现在既然存在数量众多的黑车,就应该考虑降低出租车行业收费标准,把大量黑车吸收进来.那么出租车总量就会显著提高。

第二,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钓鱼执法”的实施条件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可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

第三,要强化执法部门的法治意识,依法治理非法运营。

要认真甄别事实真相,不能简单化处理。

执法部门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借执法而敛财。

执法不仅要合法合理,更要注重社会效果。

要避免冤屈好人,损害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和公信力。

4.上海等地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并不是一个短期现象和孤立问题。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对此从“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做出了反省,姜梁则表示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请根据材料内容,结合你的思考,写一篇1000—1200字的议论文。

(40分)

题目自拟,论述充分,结构合理,语言流畅生动。

参考范文(1090字)

大力提高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上海市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因河南小伙孙中界断指示清白,而为舆论所关注。

这件事凸显了”当下我国一些执法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执法犯法,法治意识淡薄。

诚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案件中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张军和孙中界两案中,却是冤屈了好人,败坏了社会公德,引发网络和舆论声讨。

如何加强依法行政能力,仍然是许多执法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依法行政需要贯彻法治意识,就是指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意识,其实质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数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以“执法”之名,行“违法”之实。

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侵害群众利益。

要想避免孙中界断指示清白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就必须要求执法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懂法。

“钓鱼”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淡薄到了极点,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了。

不然.岂能干出这种令人愤、招人怨的蠢事。

执法者要是不懂法的话,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构成的负面影响要大很多,这是不言而喻的,又是必须引起警惕的。

懂法,先要真正懂得自己是执法人。

其次要守法。

老百姓需要守法,执法者更需要守法。

老话说: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对“钓鱼”执法者来说。

执法犯法自然就极其严重了。

因此,很好地遵守法律,才能很好地执行法律规范,这个道理不难理解。

再次.要谨记“法”为谁所用。

胡锦涛总书记说过:

“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这三层意思都没离开一个“民”字。

那么,执法呢?

理所当然要为民了。

就“钓鱼”执法来说,同执法为民相去甚远。

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执法者应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才是,如果把老百姓当鱼来钓。

岂不大错特错了!

为谁执法,怎么执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念。

最后,在社会文明进步不断向前的今天,法律要健全完善,执法者的素质和行为更要增强和规范。

在此不能不肯定网络和媒体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舆论监督作用.正是由于这种监督作用日益明显,才能使众多“孙中界”走向前台,映入人们视野,引起人们普遍关注,还事实以真相,还蒙冤者以清白。

网络和媒体正确有效的舆论监督,应该成为依法行政的助推器。

其实,依法行政并非难事,关键在于我们的执法部门和具体的执法者,是不是真正懂法了.是不是真正地自觉守法了,是不是以法律职责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这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防范公权滥用

有关专家表示,在一些大城市的城郊地区,“钓头”和“钓钩”大多是外来人员,没有正当职业,专事“钓鱼”。

“钓头”下面往往有数十个“钓钩”,呈现明显的组织化特征。

在一些地方,“钓头”往往就是地头蛇,行事霸道。

“钓头”掌握的队伍,很容易打着政府旗号为非作歹,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钓鱼执法”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首先是因为部分执法人员利用公权力“诱惑他人犯错”。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学专家邹荣分析说,“钓鱼执法”在“有奖举报”的刺激下,很容易演化为公权力的滥用,破坏了社会之间基本的信任与和谐,损害了政府的权威。

有关专家认为,要根治“钓鱼执法”行为,应多管齐下。

其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上海一些地方整治非法营运符合广大群众利益,但决不能为了降低执法取证难度,就让“钓钩”群体来充当所谓“证人”。

同时,如果行政执法变相成为“部门谋利的手段”,后果可想而知。

必须明确规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决不能滥用。

其二,切实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执法权的多层次监督机制。

26日,浦东、闵行两区均表示接受社会监督,深刻吸取教训,开展行政问责。

其中浦东新区还对20日草率出台调查结论向社会公众致歉。

这些都是政府加强监督机制的良好开始。

但完善监督机制非一日之功,应以此为镜,加快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其三,相关立法工作还需跟进。

出现“钓鱼执法”事件,除了滥用执法权、监督机制缺失,部分原因还在于现行一些法规操作性差,相关行政执法无所适从。

以“钓鱼执法”案为例,关于“黑车”、“拼车”、“互搭顺风车”等问题的界定,目前并不十分明晰。

其四,完善政府部门的执法“纠错机制”。

“钓鱼事件”发生后,浦东新区相关方面一度否认“钓鱼式执法”,并得出与事实不符的初步调查结论,引起广泛社会争议。

但上海市政府对于相关事件态度鲜明,并果断作出妥善处理。

最终,有关方面向社会公开道歉,并表示开展行政问责,赢得公众的支持。

实践证明,只有依法行政、有错必纠,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最近成为全国公众关注焦点的,莫过于上海的“钓鱼式执法”了。

所谓“钓鱼式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执法方式实际上生存已久,而且在某些行业已是公开的秘密,是上海市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把其推向风口浪尖,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谴责和义愤。

在猛烈声讨之余,我们应当反思些什么呢?

笔者认为,至少有5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钓鱼式执法”亵渎和践踏的是什么——法律

  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课之以法律。

也就是说对一些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一个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随便进行法律制裁,行为尚未构成违法,不能以违法制裁。

也就是说,执法过程是事后监督、制裁,而不是事前,更不能诱使别人违法,然后再进行制裁。

因此,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而这种为了“背后利益”而诱使守法者“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证据的“钓鱼式执法”,是明显的采取非正常取证手段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而且摧毁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信任,这种既悖于法律也悖于法理的执法方式,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是法治国家的荒唐之举,实为法治社会之耻。

  二是“钓鱼式执法”的背后推手是什么——利益

  无利不起早。

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式执法”为什么能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和原动力在于利益驱动,是“罚证经济”思维笼罩下的权力自肥。

正是这种思维惯性的驱使,虽有公安部“坚决杜绝给交通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之类的命令,但闵行交通执法大队仍可以变着花样采取“钓鱼执法”,雇用“钩头”,大搞欲擒故纵之类的“养鱼政策”,并且取得“优异成绩”——据网上公布数字,该大队两年内取得“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款达到5000多万元”的好成绩。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如此的执法衍生于一个庞大的“执法经济”链条上。

说白了,罚款经济是“钓鱼式执法”等违法行为的背后“黑手”,不斩断公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直接关联,执法部门就可能受利益驱使而非遵从法律来行使权力,这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权力异化,使公权力蜕变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和载体。

既然是利益驱动,那我们何不来个逆向思维,掐断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驱利路径,问题不就解决了嘛!

  三是“钓鱼式执法”最受伤害的是谁——政府

  “钓鱼式执法”以没骗局方式,有组织地栽赃陷害良民,以作伪证来讹诈受害者钱财,这种诱民入罪的方式实质上是以违法的形式来“执法”,已经严重背离了人民政府的宗旨,是公权的乱作为、瞎作为。

说实在的,本应是约束人们遵守公共秩序的政府,如果自身行为发生扭曲,它必将对社会规则和秩序造成混乱,必将使公众对政府的诚信度大打折扣,会形成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在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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