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政策性搬迁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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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N化工厂各年会计分录(单位:
万元,下同):
1、2016年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
银行存款50000
贷:
专项应付款50000
2、2017年支付安置部分职工、各类资产搬迁安装等费用借:
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10000
银行存款10000
专项应付款10000
递延收益10000
营业外收入10000
3、征地、建造新厂房、重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70000
银行存款70000
专项应付款40000
递延收益40000
4、2018年2067年,累计计提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设备按10年折旧,厂房按20年折旧,土地按50年摊销)借: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70000
累计折旧(摊销)70000
营业外收入40000
(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
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N化工厂是在政府主导下的部分搬迁,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条件。
2、搬迁收入
4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N化工厂2016年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为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5亿元,记在专项应付款。
其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损益,与40号公告要求的处理结果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搬迁支出
4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N化工厂2017年支付安置部分职工、各类资产搬迁安装等费用1亿元,在搬迁期间暂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在搬迁期间,政策性搬迁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也应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2017年度即为完成搬迁的年度,会计处理与40号公告要求的处理结果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应税所得
40号公告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收入=50000(万元)
搬迁支出=10000(万元)
搬迁所得=50000-10000=40000(万元)
2017年为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亿元。
5、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N化工厂2017年搬迁期间重建厂房和重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损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182067年,对利用搬迁收入重新建造的厂房和重置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允许在税前扣除,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由于搬迁补偿收入已在搬迁清算中单独处理,所以要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逐年作纳税调减。
选择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市退城进园办(市经信委)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发布了项目财政补贴办法,市财政局拨付的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5亿元,N化工厂只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S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专款专用,并根据《S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S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N化工厂取得的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如将其全部用于购置转型升级用生产设备,会计分录为(单位:
1.2016年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确认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50000
2.2017年购置生产设备
固定资产50000
3.2018年2027年每年计提设备折旧(按10年)借:
制造费用5000
累计折旧5000
4.分期结转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5000
营业外收入500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70号文规定,N化工厂取得的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N化工厂2016年取得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5亿元,记在递延收益。
其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损益,与70号文要求的处理结果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7年搬迁期间重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损益,与70号文要求的处理结果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2018年2027年,对利用专项资金重置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
同时,要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逐年作纳税调减(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总结篇之方案选择
通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发现:
如果选择政策性搬迁,需要将4亿元在2016年一次性作纳税调增,然后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作纳税调减;
而选择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需在10年时间内作相同金额的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对所得税的计算几乎没有影响。
从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所得税处理的简便性方面考虑,N化工厂将收到的5亿元财政资金作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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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寄语:
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