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第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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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第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第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1.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1.0.3水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水运工程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 术语

2.0.1建设项目

按照同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全部建成后才能发挥所需要的综合生产能力或和效益的工程.

2.0.2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般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2.0.3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工程。

2.0.4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2.0.5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

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2.0.6工程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7质量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2.0.8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0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11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12见证取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流动。

2.0.13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4验证性检验

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抽样检验

2.0.15主要检验项目

 分项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6一般检验项目

  主要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7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8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9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0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3 基本规定

3.0.1水运工程施工应健立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开工前,应按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3.0.2水运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3.0.2.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平行检验。

  

3.0.2.2各工序之间应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0.2.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

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3.0.3.1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0.3.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0.3.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0.3.4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0.3.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3.0.3.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平行检验。

 3.0.3.7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

 3.0.3.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或验证性检测。

 3.0.3.9承担见证取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0.3.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

4.0.1水运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进行检验。

4.0.2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

4.0.2.1疏浚与吹填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港口工程中的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的疏浚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2)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工程按河段划分单位工程;

(3)长度较长的航道疏浚工程,按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4)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5)陆域形成的吹填工程,按合同或设计文件划分的区域划分单位工程。

4.0.2.2码头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大型码头,按泊位划分单位工程;

(2)中、小型码头,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3)两侧靠船的栈桥码头,按主靠船侧泊位划分单位工程;

(4)宽突堤码头的横头,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5)码头的栈桥、引堤,各自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工作量较小的,可作为码头单位工程的一个独立分部工程。

4.0.2.3防波堤和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防波堤、导流防沙堤和潜堤等,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长度较长的防波堤和导流防沙堤,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000m划分单位工程;

(2)独立护岸单独作为单位工程;

(4)长度较长的护岸,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1000m划分单位工程;

(5)兼做码头的防波堤和护岸,其码头部分按码头工程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4.2.2.4码头、船坞、船台和滑道等工程的附属护岸,不作为单位工程,可各自作为码头、船坞、船台和滑道等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

4.0.2.5堆场与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堆场工程,按结构型式和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2)港区或厂区内的道路,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工程量较小的附属堆场与道路,不作为单位工程,作为所属工程的一部分。

4.0.2.6码头配套接卸及输送系统构筑物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翻车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翻车机房地下廊道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2)输送转运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3)输送廊道、刚架和设备与支架的基础,按系统、结构类别或转运区段划分单位工程。

4.0.2.7船闸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船闸主体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上、下游引航道和锚地各自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闸门制作与安装、阀门和启闭机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船闸的电气安装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0.2.8干船坞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船坞主体为一个单位工程;

(2)坞门的制作与安装为一个单位工程;

(3)船坞的设备安装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0.2.9航道整治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堤坝、护岸、固滩、疏浚和炸礁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2)较长的整治建筑物,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5km划分单位工程;

(3)分期实施的整治建筑物和疏浚与炸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4)IV级及以下的长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按单滩划分单位工程;

(5)工程量较少的附属堤坝和护岸工程,可各自作为主要整治建筑物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

4.0.2.10航标工程的单位工程应航道管理区段、系统类别和合同标段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型标,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杆形岸标、浮标、信号标志和航行水尺等,按航道管理区段或合同标段各自划分单位工程。

工作量较小的可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遥测监控系统,一个遥测监控中心及遥测终端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4.0.2.11码头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设备单机和系统类别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装卸设备,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2)输送设备、管道工程等,按类别机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电气、控制、消防和环保等,按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工程的主要部位、主要结构部位或一个完整部位进行划分。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按专业类别划分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应按施工的主要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主要装置等进行划分。

对于施工范围较大的分项工程,宜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检验与验收的需要,按结构变形缝、施工段或一定数量等进行划分。

4.0.5各类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名称及检验批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2篇至第12篇的相应规定。

 

5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5.0.1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规定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为85%)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为1.2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和质量检查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注:

当分项工程不划分为检验批时,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应按本标准低篇第5.0.1条规定检验。

5.0.3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0.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5.0.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工程竣工档案应完整,整理和归档符合有关规定。

5.0.6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按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5.0.7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质量合格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5.0.7.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

5.0.7.2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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