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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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附件

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是我市防止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之一,为做好我市在建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执行专家论证程序管理工作,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三条市建协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与之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管理系统”,全市所有的专项方案评审论证工作纳入系统管理。

第四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专家库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评审或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总承包单位审批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八)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资料。

第七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

1.论证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会必须在会议室举行,会议室面积不小于30m2(至少能容纳20人),有召开会议的相应设施,并设有与专项方案评审论证管理系统连接的视频监控。

严禁在宾馆、酒楼、茶馆或住宅等场所召开论证会。

第九条专项方案评审论证组织单位必须在评审论证会计划召开前5个工作日告知市建协,并提交专项方案、计划书等相关资料。

告知资料包括:

1.需要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电子版、纸质材料各一份;

2.各区监督机构规定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一份,盖相应单位公章);

3.评审论证会的计划书和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各方拟参加论证会议人员的名单及相应资格证明资料。

资料齐全的,由市建协派监管员核查论证会议场所。

第十条市建协监管员将相关资料录入“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会计划召开前3天,由市建协组织随机抽取论证专家。

项目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需各派一人到场监督。

第十二条论证专家名单确定后,组织单位将论证时间、地点、施工方案电子版发送至各位专家的电子邮箱,由组织单位提前2天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等人员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出席论证会。

第十三条评审论证会议在市建协与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

会议流程:

1.论证会召开前一天,各专家必须将方案初审意见表电子版交给市建协录入管理系统;

2.论证会前,组织单位打印出《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专家组成员等到会人员签到;

3.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会人员确认参会各方人员身份资格;

4.组织专家推荐专家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会议;

5.对论证会到会人员情况进行拍照(会议结束24小时内上传到管理系统);

6.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简要介绍专项方案;

7.专家就方案内容提出疑问,相关单位解答;

8.各专家发表初审意见;

9.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等人员暂时回避,专家组汇总审核意见,填写《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并签名;

10.组织单位召集所有人员入场,组长宣读专家组审核意见;

11.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会人员确认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填写《监督部门对论证会中专家工作情况的评价》,并签名;

12.组织单位将论证专家的资格证明资料、《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存档;

13.组织单位必须在会议结束24小时内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监督部门对论证会中专家工作情况的评价》,并交一份原件给市建协存档。

第十四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论证结论是“修改后通过”的按如下程序:

1.相关单位按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方案修改后,经审批程序完成,报送给市建协核查,并由组织单位联系专家组组长,组长审阅通过后,签名确认;

2、组织单位将《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的修改意见部分扫描,并在管理系统上提交;

3、签名完善后的《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原件由相关单位存档,并各将一份复印件及修改后的专项方案交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市建协存档。

第十五条专家组提出的论证结论是“不通过”的,相关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经审批程序完成后,重新按第九条之后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重新编制论证的,市建协优先安排上次参加论证的专家进行审查专项方案,如有专家不能参加的,再按第十一条要求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七条如专项方案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按照规定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为方便企业及时、有效组织论证会,市建协在各个区设置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点,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委托工程所在区的管理点组织评审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点组织评审论证工作的,施工总包企业应与论证管理点签定《委托组织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协议书》,评审论证会地址设在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点的专用论证会议室,由各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点代为组织论证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专家对参加评审论证的专项方案负责,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服从管理,严格执行《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库管理细则》,并执行工程所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抄送: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发送:

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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