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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国家鼓励自动监控设施的专业化运行,对运行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要求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监测方法、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等7个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条排污企业自己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的,不得同时运行管理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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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过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九条地方环保部门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

运行单位应对拟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签订合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生效。

按照运行费用拨付方式的不同,环保部门可同时与运行单位签订运行合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机构应当取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放的自动连续监测类设施运行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设备更换等技能。

第三章有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具有以下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运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违反运行合同产生的责任;

(二)按规定程序和途径与运行单位延续或解除运行合同;

(三)按运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对受委托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其环境违法行为;

(四)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及文件;

(五)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费用,具体数额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确定,根据情况可申请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稳压、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要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蓄意或无意干扰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具有以下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按规定程序和途径与运行委托单位延续或解除运行合同;

(三)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服务业务;

(四)无过失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权;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运行委托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八)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9

全面负责委托方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

做好日常运行、校准、调试和维护记录;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自动监控设施整机或关键部件;

(九)对运行管理人员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如遇设施需要维修、停机、拆除、更换和其他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应事先说明原因、时段、相关措施等,报地方环保部门和运行委托单位;

若出现故障停机检修时,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设施关键部位的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须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

(十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设施运行状况和有关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运行单位必须确保监测数据真实,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权时,具有以下义

务:

(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设施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环境监察部门对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在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可责令运行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调整和校准;

对擅自拆除、闲置、停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抽测;

环保部门或委托方对自动

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监测部门应按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比对试验,确认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运行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修、停用、拆除或

更换的申请,并自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的正式文本应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对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出现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整改。

整改无效的,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可强制剥夺运行单位的运行权,并视情节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运行资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设施行使以下现场10

(一)对运行单位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运行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证书、日常监测数据和技术资料;

(三)要求运行单位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解释;

(四)运行单位是否获得运行资质证书,运行人员是否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运行单位是否签订设施运行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是否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

(六)运行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设施故障应急、设施定期校准维护记录和设施运行状况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七)运行单位是否按要求将设施运行状况及相关监测数据如实报告给当地环保部门;

(八)运行单位是否按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运行自动监控设施;

(九)运行委托单位是否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

(十)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以下处罚权:

(一)责令停业或指令更换运行单位;

(二)限期整改;

(三)处以罚款;

(四)剥夺运行权;

(五)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运行资质证书;

(六)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无证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责令其停业外,同时对设施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上岗操作的,每人每次处以设施运行单位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签订运行合同未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即委托运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停用、拆除或更换不符合

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每次每项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履行规定的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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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每次每项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运行合同未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行单位伪造监测数据,或通过调控监测仪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条运行单位无故拒不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或一年内再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不履行有关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经当地环保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吊销其运行资质证书,并五年内该单位和以该单位法人代表注册的新单位不得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运行委托单位运行单位对以上各项处罚不服的,应在一周内通过举证说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变处罚决定;

逾期不提出异议,处罚决定生效;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

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如实检举的,环保部门根据情况每次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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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自动监控设施故障预防及应急处置制度

自动监控设施故障预防及应急处置制度

一、故障预防制度

1、自动监控设施故障预防严格按照自动监控设施故障预防与日常维护制度执行,管理人员需做好设备的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准等管理职责,如实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台账记录。

2、站房管理人员需对站房内温度及湿度的控制,为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使用寿命期限,并在使用期限内保证其设计的精度范围,避免过早失效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对排污监测工作的影响。

3、站房管理人员或相关的技术人员需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路、电磁阀、采样单元、监测单元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腐蚀等情况立即采取更换措施。

4、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台账记录。

二、应急处置制度

1、应急处置制度严格按照站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管理人员日常维护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故障,能当时解决的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2、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首先可以询问故障的情况或原因等,如对一些容易诊断处理的故障,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电话现场指导操作处理。

3、如自动监控设施在运行中出现重大事故或仪器严重故障,造成无法运行的应立即向省、市(州)、县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进行报告,并传送书面报告,说明故障的原因、时段等情况,并立即采取解决方案。

4、自动监控设施出现严重故障无运行期间,企业需采取人工手工监测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每天手工监测2组数据,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或省、市(州)、县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

5、重大事故修复后,须想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修复书面报告,并将故障的原因、现象、处理过程等作情况说明;

并在现场运行台账做好记录。

篇三: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值班监看制度

1.酒店监控系统设备由工程部负责维护和保养,由保安部负责监控监看工作。

2.各班次负责作好部门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领导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4.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系统。

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各班次各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总监控室。

进入监控室必须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1.酒店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30天。

2.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酒店总经理批准,并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4.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5.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设置。

6.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安全保密制度

1.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2.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3.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5.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6.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公司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工程部,工程部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武保处加强公司内安全巡检。

2.如发现外人强制入侵(翻越厂区围墙),值班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人员,并由主管组织人员到现场阻止入侵,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

五、监控设备维护制度

1.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清理监控设备的卫生,维护电气线路,保证设备不断电。

2.指定相关设备维护人员以及使用人员,由工程部统一登记。

3.UPS不间断电源每月放电一次,放电时间30分钟。

2013-4-1P.1/2

六、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

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工程部。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2.工程部安排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中控室。

4.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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