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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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商品为食品、种子、农药、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且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的;
(4)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
(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A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2.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B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2.6倍以上2.8倍以下罚款
C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的2.5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以货值金额的2.3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
(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
(2)有证据证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知情,且能说明商品来源;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欺诈的;
(5)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以下5万元、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以下15万元的,
处以货值金额的1.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的1.2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ZL-2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
(9)导致群体投诉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以货值金额2.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2.3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欺诈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5倍以上0.8倍以下罚款
ZL-3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0.9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0.8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0.7倍以上0.8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以货值金额0.6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货值金额0.5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3)受他人胁迫的;
处以货值金额0.2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1倍以下罚款
ZL-4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4)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5)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
(6)导致群体投诉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1.8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处以货值金额1.6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1.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1.2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5倍以上0.8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5倍以下罚款
ZL-5
伪造商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4)伪造或冒用名牌商品;
(5)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6)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
(7)导致群体投诉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处以货值金额0.4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3倍以上0.4倍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不明显;
处以货值金额0.2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
处以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
ZL-6
产品标识违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销售,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一般:
(1)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销售,
(3)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ZL-7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特别严重的情节
拒不改正
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经告诫后,能够接受意见,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ZL-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收入2万元以上
处以违法收入2.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违法收入在0.5万元以上以下2万元
处以违法收入2.3倍以上以下2.6倍罚款
违法收入在5千元以下
处以违法收入2倍以上以下2.3倍罚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属于情节一般。
处以违法收入1.6倍以上以下2倍罚款
处以违法收入1.3倍以上以下1.6倍罚款
处以违法收入1倍以上以下1.3倍倍罚款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以违法收入1倍以上以下1.3倍罚款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处以违法收入0.8倍以上以下1倍罚款
处以违法收入0.5倍以上以下0.8倍罚款
ZL-9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造成案件中断无法继续;
(6)转移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7)导致群体投诉的;
物品货值2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金额2.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物品货值0.5万元以上以下2万元
处以货值金额2.6倍以上以下2.8倍罚款
物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
处以货值金额2.5倍以上以下2.6倍罚款
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