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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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宪法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它规定的“三权分立”、总统共和制等原则和制度,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仿效。

然后欧洲的,欧洲大陆最早的宪法是法国的1791年的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宪法原则。

英、美、法三国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先驱。

此后,其他各资本主义国家成立时,大体上都仿效英、美、法三国的宪法制定了各自的宪法。

我国的宪法跟世界上其他国家宪法相比较产生得是晚了一些。

大家知道在清末的时候,因为当时有洋务运动,然后后面有变法,那个时候开始思考这个宪法的问题。

这个宪法跟其他法不一样。

大家可能都很清楚,刑法民法还有其他很多法律,很早就有了。

可以说从奴隶社会那个时候有国家有社会开始,就有刑法有民法。

但是宪法不一样。

清末之前没有宪法,有没有“宪”这个字?

有,中文这个字还是有的。

但是在这个制度上来讲,从观念上来讲我们没有宪法。

我国宪法的产生有其独特的道路。

在旧中国,中国近代的反动统治者迫于人民革命斗争的形势,制定过欺骗人民的伪宪法。

如清王朝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1914年袁世凯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1923年曹琨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蒋介石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等。

辛亥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于1912年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我国唯一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931年制定并于1934年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一部新中国的建国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这些宪法的颁布,反映了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记录了新中国制宪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这是我国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宪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

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问题与宪法所规定的问题相比,不能不位居其次。

而普通法律只调整和规定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问题,是对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如刑法主要规范什么是犯罪及对犯罪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问题。

因此,宪法和普通法律相比,前者是最高法,后者是一般法。

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普通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违宪的法律必须修正或废除。

从历史上来讲宪法实际上对有一些包括刑法甚至有些民法的一些东西,它要进行改良。

比如说我们讲古代的刑法里面有割耳朵、割膝盖、挖眼珠,原来比较残酷的一些刑罚的种类。

但是自打人类社会产生了宪法之后,从历史上来讲宪法实际上对有一些包括刑法甚至有些民法的一些东西,它要进行改良。

不断地对这些法律进行审查,不断地对这些法律进行考察考量。

使这些刑法里面民法里面那些不符合宪法的这些东西,逐渐地得到改良。

所以说有了宪法之后,产生了宪法之后,其他法律的发展也在朝着一个不断文明、不断符合宪法、不断朝着有利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发展。

我们就拿刑法来讲,它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说,刑法在宪法之前可能残酷性这一面比较明显。

但是有了宪法以后,刑法可能就两个方面并重了:

一方面要打击犯罪;

另一方面刑法可能不能是残酷的异常的。

刑法要注意什么?

要保障人权。

所以刑法它具有两种价值:

一种是稳定社会秩序,打击犯罪;

另外一个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

当然我们从历史来讲是刑法民法先于宪法,但是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国家来讲,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

它的效力是高于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国家具体的一个时代来讲,宪法又高于刑法民法和其它法律。

如果其它法律违反了宪法,那么它要进行不断地修改,进行改良。

具体来说,宪法的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

宪法是确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普通法律则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来制定社会生活的具体规范,所以说普通法律是在宪法是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即先有宪法,后有其他法律。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这种关系,就被一些宪法学者喻为“母子”关系,宪法是母法,而普通法律就是子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就依据了《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有些法律其内容在宪法中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宪法上就没有明确的依据,但它也是根据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原则制定的。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普通法律得以生效的前提是必须与宪法相一致。

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违背,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因而必须对它加以修改或废除。

许多国家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避免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通常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决定某项法律是否违宪及违宪后如何处理。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准则。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行为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均来自宪法的授权,其利益最终受宪法的保护。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胜利成果,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宪政要求的实现。

当今,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已为多数国家所认可,许多国家在宪法中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第五条中也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违反宪法的免责条款一概无效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在(88)民他字第一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指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新春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后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据此,对“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

由此可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无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呢?

法律又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呢?

[案例一]某村是有名的穷山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该村发展多种经营,经济有了一些起色。

但由于缺乏农业生产技术,生产发展遇到困难。

村干部大胆聘用外地和省城的专家来村里进行农业生产指导,经济效益大增,使该村跨入富裕村的行列。

该村尝到了科学知识的甜头以后,除了选派青年外出学习和举办各种培训班外,还在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

本村小伙子取的媳妇有高中文凭的奖励300元;

有初中文凭的奖励100元;

如果没有初中文化程度的,要补习文化,取得初中文凭后才许结婚,否则将取消口粮。

这一规定使许多没有拿到初中文凭的有情人难成眷属,有些还被迫中断了恋爱关系。

[问题]该村的这种规定是否有效?

理由何在?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该村这一村规民约看起来处于好意,但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

违反宪法的村规民约应视为无效。

如果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县是有名的贫困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口增长快。

县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根据本县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国家法律,颁布了《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结婚年龄男的不得早于25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2周岁,如有违反,则应辞去所在机关、单位工作。

辞职后,可按《婚姻法》规定结婚。

《办法》实施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的反映和代表的提议,依法审查该《办法》,认为它违反哦了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并通知县人民政府停止执行。

县政府则认为,该办法是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对实行晚婚晚育很有成效,坚持要求执行。

[问题]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不对?

本案中,县政府为控制人口增长,将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擅自提高,这种做法可能对控制当地人口增长速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这个《办法》是正确的。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再执行这个《办法》。

我国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政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依据宪法而指定的基本法律,在我国范围内(除民族自治地方另有规定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地方政府颁布的决议、决定都不得与此相抵触,这也是法制原则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是基本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县政府当然也是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应当贯彻、执行《婚姻法》。

根据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同级政府的决定、决议和命令,这是宪法赋予它的权利。

县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撤销这个《办法》,县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不得以种种借口拖延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三是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对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各国对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根据各国的惯例,制定宪法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如为制定美国1787年宪法,1787年在费城设立了制宪会议;

为制定中国1954年宪法,1953年在北京设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则只需要通过普通的立法机构就行了,如美国的参、众两院,中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与会议员或者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即可通过。

宪法的根本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谨慎为之,不可草率。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于人民的广泛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有机结合。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特性和其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是劳动者阶级,这两个阶级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90%以上,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力量。

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天然盟友,工人阶级只有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广大的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才能求得自己的翻身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

现在我国已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农联盟必须在新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不断地获得胜利。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特点。

关于统一战线问题,2004年修宪有一个变化,就是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原来宪法序言里面讲的统一战线,或者人民的主体是三个,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现在加上了一个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指的哪些人呢?

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讲解,是指的那些非公有经济的从业人员,比方说我们讲三资企业,独资企业里面工作的这些人员,比方说律师,这些个体的还有私营的这些企业主,那么给他们一个宪法地位,说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这主要是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这些人员的一个宪法地位,这个角度来保护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

因为从我们这些年的改革开放也好,从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也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可以说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当然这个宪法在这个角度是从政治地位的角度加以肯定,当然除此之外宪法修正案里面还有从直接从经济上来鼓励非公有制发展的角度,来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它的一个后续的一些发展,所以这个也是把我们人民的范围扩大。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此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地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建立其他各项制度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如下的优越性:

首先,它便于人民管理国家,是人民当家的可靠保证:

其次,它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利,实行“议行合一”,使国家能够高效率的工作;

再次,它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能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对全国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体和国情的政治制度,我们必须坚持,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但是在具体制度方面还有待不断完善。

2004年的3月14号下午四点多钟,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修正案,那么这次修宪我们讲还是一个很民主的过程,从2003年的6月份就开始征求意见,然后到2003年的12月份就公布修正案的建议稿,然后到2004年的3月14号提交全国人大正式通过。

这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个建议作为一项议案提到全国人大的会议上,为什么说这个是一个从时间上,从征求意见上来讲,向全国征求意见是一个民主的过程?

再有一个呢,就是我们看最后的程序,3月14号下午在全国人大人民大会堂的大礼堂里面,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这个宪法修正案的投票仪式,吴邦国委员长专门还做了个解释,在这个人民大会堂最大的会议厅,说旁边还有一些秘密写票处,那么如果大家不愿意坐在位子上的话,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去。

因为我们讲宪法修正案这个投票是叫秘密投票,当然这个秘密投票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它不是按表决器而是用手写的,当然它是匿名的,但是手写的,因为为什么要手写呢?

因为是一个保存,作为一个历史档案保存有历史意义,所以表决有两种,一种是按表决器,还有一种纸面的手写的,当然还有其他的,其他的一般我们现在基本上不用,比如说举手表决,因为这样人家都知道你举手没举手,还有一种就是鼓掌表决,这个基本上这两种方式我们一般现在都淘汰了。

但是你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这个领导他这样一个说明,就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是比较重视这样的一个过程的,到旁边的秘密写票处去。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目前,同共产党合作共事的有8个民主党派。

它们是: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公”,是中国共产党同个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参加政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基本内容。

目前,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合作和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

二是通过国家全力机关参政议政;

三是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四是其他方式。

如:

进行专题调研、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等。

(简要介绍人民政协的基本情况)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有: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府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同时也只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实行区域自治;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国家富强同少数民族的繁荣的正确结合。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既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各项经济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指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近年来我国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的重要标志。

2、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

公有资产在社会资产中占优势;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在公有制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等多种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结构。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修宪有一处修改,跟经济有些关系,就是非公有制经济,那么非公有制经济这次修宪里面又提高了它的宪法地位,这里面用的是什么呢?

用的是鼓励,这里面用的一些词语我们可以看看宪法修正案里面的内容,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对非公有制要不要实行监督管理?

要监督和管理。

但是这里面我觉得很重要的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用了鼓励这个词语。

实际上这1982年宪法之后的四次修宪里面很多内容都涉及到经济的问题,为什么?

因为我们国家一直处在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所以很多问题都离不开经济发展的问题,所以宪法也要反映这个改革的一些成果。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案例]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大家知道,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把人权直接写进宪法,人权它写在什么地方,怎么写的?

人权是写在宪法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第一项权利里面,第一项权利,什么权利?

平等权,是放在平等权里面了,当然也许你会问了,你说为什么不放到别的权利里边去?

或者不单列一项呢?

这个我考虑,人权跟平等权这个联系是非常紧密的。

平等实际上是人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基础,人权可以说不仅包括平等权,但是按照我们这个宪法修正案,把人权放到平等权里面去我理解是把平等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的源头,作为重要的一个基础,人很重要的就是人与人之间要平等,当然人权除了平等以外,还包括弘扬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这样很多内容。

2、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意愿的自由,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享有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基本权利。

归纳起来主要有:

(1)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享有全部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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