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保密制度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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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机关涉密纸质文件管理规定
(一)涉密文件的收文、制发、传递、阅读、保管和复制等环节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涉密文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登记、分开保管,涉密文件要及时入柜上锁。
(三)涉密文件的传阅和传达严格按规定执行,任何委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密文件阅办完毕要及时交还办公室,不得横向传阅,不得私自复制、留存或销毁涉密文件,也不得在桌上随意堆放涉密文件。
确需复制的,由办公室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复制并登记,复制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四)每年底由办公室将上级制发的涉密文件清理并登记成册,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
本级制发的涉密文件清理并登记后立卷存档。
(五)因工作需要调动或离退休时,离岗前要将涉密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个人留存或擅自处理。
第四条机关档案室保密管理规定
(一)档案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泄密工作,经常进行保密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二)涉密人员的选配,应严格按规定条件配备。
(三)档案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四)档案借阅和存档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非涉密人员不得借阅、签领涉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禁将档案带入公共场所,严防档案资料丢失。
第五条机关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制度、分清职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
(二)每台涉密计算机均须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明确使用人员,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三)涉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四)涉密计算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开机密码,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采用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五)涉密计算机如需维修,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须在维修前将硬盘内所有涉密内容剪切至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中,确保涉密计算机硬盘内无任何涉密信息后方可交由市保密局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设备由专人保管。
维修完成后,须将涉密信息还原至涉密计算机并清空移动设备中的涉密信息,并将维修情况记录在维修档案上。
(六)如涉密计算机老化,需要更换,须将旧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全部复制到新计算机中,并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以清空其中的所有涉密内容后,方可更换。
(七)如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须先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机器硬盘中没有涉密信息留存后,方可交由报废执行单位进行报废。
(八)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前的涉密数据备份和清空工作,须由办公室专门人员执行。
(九)办公室负责机关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其他人不得自行安装远程通讯设备及软件,不得自行联入其它媒体网络。
(十)原则上禁止在机关内部使用带有无线功能的网络设备,确有需要的,必须报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由于使用该设备而造成网络入侵或秘密泄露,由设备使用人承担责任。
(十一)计算机ip地址、主机名等网络技术信息由信息中心统一配置,其他人不得私自修改。
机关局域网共享信息是为了方便日常办公所用,非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向其它计算机网络或其它媒体提供共享信息。
(十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允许试验、使用或编写破坏系统及网络安全或影响系统及网络安全运行的程序,禁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十三)严禁通过机关网络登录国家明文禁止或不健康的网站下载含有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或多媒体资源。
第六条机关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一)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类。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配发。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直接与上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三)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由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做好时间记录。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涉密信息的,应由办公室领导审批。
严禁提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他涉密信息。
传递时应进行检查。
(五)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外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六)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办公室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人大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一)严禁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人大公共信息网络以任何形式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二)发布、传递一般性的信息由本机关工作人员自行进行保密审查。
(三)发布、传递可能涉密的信息,须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机关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实行组织教育监管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机关对涉密人员每年要开展经常性地宣传教育,增强其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涉密人员要自觉学习《保密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加强教育与自我教育,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履行涉密工作的能力。
(四)机关对涉密人员要加强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尤其是接触、处理、使用、保管的涉密载体的整个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涉密人员在接触、处理、使用、保管涉密载体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保密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
第九条关于考核和奖惩
(一)每年度由办公室与各处室签订机关保密工作责任状。
(二)每年底由办公室组织对机关各处室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保密工作先进处室及个人给予奖励。
(三)将保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机关干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相挂钩,如有违反机关保密工作制度和纪律的情况,则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如有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违反保密法规,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机要员办公室设机要员一名,负责机关所有机要公文的收发、传阅和保管工作。
二、立卷机要员要根据机要公文发文机关、标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按照公文的历史联系和有关机要规定,进行立卷。
三、保管对各种机要公文,应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凡属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险设施的文件柜内。
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不丢失、不损坏、不失密,确保安全。
四、使用对各种公文,要根据领导批注的阅读范围,及时传阅办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阅文,由机要员送阅,但阅后不得在办公室隔夜,其它属于阅读范围人员均到机要室阅文。
五、保密要严格保密制度,机要公文和机密资料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阅读,个人不得保存机要公文,更不准携带机密公文进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工作调动时,应将公文彻底清理,全部上交。
六、归档每年年终,对上级发来的公文,按档案部门的规定留存归档;
本机关形成的公文,除归档五份以外,可酌情留存若干份备用。
归档案卷,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规格,按照要求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七、销毁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需的公文以及多印制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
注销机要公文,要进行登记,领导核查,专人监销,不丢失,不漏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机要文件。
任何人不得自行销毁机要文件。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人大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大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教育;
根据上级保密部门的要求,对机关的保密工作提出安排意见;
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涉密人员必须做到:
不该看的涉密资料不看,不该说的秘密情况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第五条召开涉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
会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一)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二)会议期间所发的涉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收回。
(三)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条不得将涉密件带离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不能将涉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
第七条秘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控制传阅范围,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丢失。
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因工作需要非记不可的,要妥善保管,但不能全文摘录。
第八条发送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需交机要交换站办理或派专人送达。
任何人不得在民用传真机上传送密件。
第九条涉密文件,必须加强保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
传阅中只能直传不能横传,阅文人不能及时阅读时必须锁入保险柜或交回机要室保管,阅完后必须立即交回机要室。
第十条办文时,凡文件内容涉密的,承办人应标明密级、保密期限,交由保密局审核密级。
第十一条领导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秘书科(综合档案室、文印室)、行管科财务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等重点保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规则;
其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二条涉密办公室应将密件单独放入保险柜;
文印室对秘密文稿的打印要妥善存放;
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第十三条节假日前要对所有密件存放的地点进行检查,如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涉密办公室的联网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不得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聊天室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检查领导在外工作过的场所有无密件遗留;
随领导外出,要在离车、离会场、离住所时检查文件有无遗失;
领导开会回来后,要主动办理密件的登记、交存手续。
第十六条领导用车不得随意搭乘其他人员;
领导临时离车,车上有涉密载体时,驾驶员不得离车,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
不得泄露领导需要保密的活动日期、路线等内容。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复印密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原制发机关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复印、摘抄;
复印、复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复印、复制件应当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销毁密件时,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销毁的密件,必须交市文件销毁中心销毁,不得将密件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如果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
对造成危害的,按《保密法》和《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人大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工作法律和规定,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条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第三条不在非保密记事本中记载秘密事项,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
第四条保守工作秘密,不传播尚未公开的会议研究事项。
第五条重要文件、资料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向外界提供。
第六条收发密级文件、电报、资料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密级文件、电报、资料均应存放在办公室的保密设施内,不能随便堆放在办公桌上。
第七条不在网上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不在连接互联网和彝良政府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八条不得携带密级文电、资料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到公共场所,也不得携带回家。
第九条特殊情况需带绝密、机密级文电外出,须经主任批准,专车接送,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第十条不得擅自翻印、复制抄录密级文电、资料,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密级文电、资料的内容。
第十一条不得向家属、亲友、身边的工作人员泄露其不应掌握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加密手段传递密级文电、资料,禁止使用非保密电话涉及秘密内容。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所保管的文电、资料和有关的登记簿移交并将交接手续立档保存。
第十四条凡写给领导同志本人的信件,未经领导授权,不得私拆。
第十五条遗失密文电、资料,应及时追查补救,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泄露的密级和具体的泄密情节,给予当事人适当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立保密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主任和各工委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二、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保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改进机关保密工作。
三、机关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妥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增强工作透明度的关系。
四、凡机关工作中涉及到的、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利益及本县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知悉的事项,属本机关的秘密。
主要包括:
(一)人大“三会”及本机关各种会议内容及其确定的事项,在对外正式公布之前;
(二)本机关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应注意保存;
(三)本机关产生和填报的各种表册、证件、表决票等;
(四)外单位及个人送来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信访件);
(五)各级机关单位及个人通过电话或口头传达给本机关的暂不能公开的指示、请示、报告、通知等事项;
(六)单位领导人及保密领导小组确定的应保密的其他事项。
五、收发、传递、保存文件,一律由机要室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非机要人员不得擅自拆封阅读文件内容。
六、发出文件,应一律装入本机关专用信封封口,专人直送收文机关。
重要文件应履行收发文件登记签字手续。
涉密的文件要注明密级。
七、向外地邮寄文件,应装入本机关专用信封妥善封口。
带密级的文件、资料、表册必须按照机要邮件交寄或使用密传电报。
八、机关内部传阅文件,由机要室工作人员将文件直送阅、办人员。
文件阅办完毕应及时退回机要室,不应将传阅文件不经机要室而横传他人阅读,更不得转借外单位人员阅读。
不得将保密文件带出机关。
九、打印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加强文稿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本机关的文件、资料、表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送交经营性单位打印和复印。
十一、各委、办文件应确定专人管理,并健全收发、传阅登记手续。
每年二季度应将上年所有文件进行清理,交回机要室。
各工委自行保存备用的文件、资料应逐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十二、发给个人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等应妥善保存,阅办过后应全部交回机要室,严禁乱丢乱放,严禁擅自当废纸出售。
十三、废旧文件、材料的销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机要室统一处理。
十四、办公室、机要室、打印室、财务室、网站及网站编辑部等重要部位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卷柜、抽屉上锁,谨防失密。
并应经常进行检查,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