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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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省、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
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让资产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经营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
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
指国有资产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淘汰)。
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
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舶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别资产,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和置换。
1.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舶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转让、置换其他资产,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淘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船舶资产报废(淘汰)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别资产报废(淘汰)按以下程序审批:
1.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需要进行报废(淘汰)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有技术鉴定要求的应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2.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确实需要提前报废(淘汰)的:
(1)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2)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损。
1.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盘亏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盘亏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货币性资产损失(应收款项呆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意见,根据资产类型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五份(见附表一、二、三),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函件报市财政部门。
(二)审批。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予以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
资产出售、置换、报废等处置行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资产处置申请单位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置换、报废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变价转让或置换的底价。
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须由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处置。
1.属于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处置行为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属于资产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
3.属于资产报废(淘汰)的,申请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或对外捐赠处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5.首次转让资产在挂牌交易公告期截止后未完成交易的,出售单位仍需要下调转让底价继续挂牌交易的,须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转让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
如下调后仍无法完成交易的,由出售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转让的底价。
(五)备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程序批复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时,应严格按规定审核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在作出资产处置批复后,应将处置结果(如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申报表、调拨交接书、交易鉴证书、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及情况说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同时,登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应用操作。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在取得资产处置行为批准文件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并应根据处置类型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同时,登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处置申请管理应用操作。
(一)资产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等;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说明;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7.资产调拨双方单位签订的资产交接书;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资产出售和置换的申请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专利证明等及资产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等;
3.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技术报告;
4.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表、核准文件;
5.资产置换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2.上级部门、主管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3.接受捐赠单位的资产接收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资产报废的申请资料:
2.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补偿协议;
4.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技术报告;
5.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表、核准文件;
(五)资产报损的申请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有效财产保险单、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财产保险理赔凭证;
3.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4.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应提交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及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交易鉴证书在一个月内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同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完成资产处置管理应用操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处置收入缴款凭证(复印件),完成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核销管理应用操作。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专人负责,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惠财企﹝2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表一、二、三)
2.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