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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选择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应适合于货物性质和运输方式,首先是考虑合同各方是否想给卖方或买方增加额外的义务,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义务等。

每个术语的“使用说明”对选择术语十分有用。

无论选择何种术语,买卖双方均应清楚,对其合同的解释很可能会受到所使用港口或地点特有的惯例的影响。

3.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

只有合同各方写明港口或地点,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才能发挥作用。

而对港口或地点写得尽量确切,就更能凸显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准确表述的范例如下:

“FCA38CoursAlbertler,Paris,FranceIncoterms®

2010”

*“Incoterms”是国际商会注册商标。

**中文版注:

“FCA”(货交承运人)是术语,“38CoursAlbert1el'

,Paris,France”是地点或地址,“Incoterms。

2010”是对所选的贸易术语最新版本的说明。

在Incoterms术语中

ExWorks(EXW,工厂交货)

FreeCarrier(FCA,货交承运人)

DeliveredatTerminal(DAT,运输终端交货)

DeliveredatPlace(DAP,目的地交货)

DeliveredDutyPaid(DDP,完税后交货)

FreeAlongsideShip(FAS,船边交货)

FreeonBord(FOB,船上交货)

指定地点是交货地点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地点。

CarriagePaidTo(CPT,运费付至)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CostandFreight(CFR,成本加运费)

Cost,InsuranceandFreight(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地点与交货地点有别。

在此四个贸易术语中,指定地点是目的地,其运费已经支付。

如能在指明地点或目的地内明确该地点或目的地内确定的地点,将更有助于避免疑问或争议。

4.谨记Incoterms通则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哪方有安排运输、保险的义务,卖方何时向买方交货以及各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但国际贸易术语没有说明应付价格或支付方式。

它也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或违约后果。

这些问题通常依据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或合同的适用法处理。

合同各方应当清楚强制适用的本地法可能推翻买卖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内。

Incoterms®

2010的主要特征

1.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个减至11个

该变化是通过使用两个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模式的新术语:

即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边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来实现的。

在这两个新增术语中,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

使用DAT时,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时,货物同样交由买方处置,但仅需作好卸货准备(与以前的DAF、DES和DDU术语相同)。

新术语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的DES与DEQ成为多余。

DAT中的指定终端很可能是港口,因此该术语可完全适用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DEQ适用的场合。

同样,DAP中抵达的运输工具很可能是船只,指定地点也很可能是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DES适用的场合。

这两个新术语和先前的术语一样,是“交货”型,由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的所有费用(除与进口清关相关的费用外,如有的话)和风险。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11个术语的分类

2010中的11个术语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目的地交货

DAP所在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一类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的七个术语,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

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均属此类,甚至没有海运时也可使用这些术语。

但是,重要的是要记住,在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可以使用这些术语。

2010中的第二类术语,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因此被划分为“适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FOB、CFR和CIF均属此类。

在最后三个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

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且能避免那种已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

3.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像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

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

因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在多处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要求的义务。

两种发展让ICC认识到应及时向此方向演进。

第一,贸易方常在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美国国内贸易中出现了更愿意以国际贸易术语取代传统使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运输和交货术语的现象。

4.使用说明

在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术语前,均有该术语的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解释了每个术语的要点,比如何时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和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

使用说明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的构成部分,但期望能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准确、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

5.电子通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往的版本曾经规定诸多文件可用电子数据信息替代。

2010的A1和B1条款则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效力。

这种表述便利新电子程序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有效期内的发展。

6.保险范围

2010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并且已考虑了修订对条款的影响。

2010将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义务纳入涉及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A3和B3条款。

这些规定已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10和B10泛泛的条款中抽出。

为了明确确双方与保险相关义务,A3和B3中有关保险的用语也作了相应调整。

7.安检通关及其通关所需信息

现在人们对货物移动时的安全问题日益关注,要求确保除了其内在特性外,货物对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得构成威胁。

2010在各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明确了买卖各方间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比如产销监管链信息。

8.终点站操作费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卖方必须安排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虽由卖方支付,但买方为实际支付方,因为通常运费已由买方包含在货物总价之中。

运输费用有时会包括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处理和移动货物的费用,而承运人或港口运营人很可能向接收货物的买方索要这些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支付两次费用:

一次是在货物总价中向卖方支付,另一次是单独向承运人或港口运营人支付。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相关术语的A6和B6条款中明确了此类费用的分摊。

9.链式销售

与特定产品的销售不同,在商品销售中,货物在运送至销售链终端的过程中常常被多次转卖。

出现此种情况时,在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实际上不运送货物,因为处于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已经安排了运输。

因此,处在销售链中间的卖方不是以运送货物的方式,而是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履行对其买方的义务。

为了澄清此问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术语中包括“取得运输中货物”的义务,并以其作为在相关术语中运输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体

贸易各方有时因各自需要意图变通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并不禁止这种修改,但是这样做会带来一定的危险。

因此双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修改意欲达到的效果以避免不愉快的分歧。

譬如,假设合同改变了Incoterms规则中费用的分配,那么合同各方亦应当明确声明是否改变风险(从卖方到买方)转移的临界点。

本导言的功能地位

本导言只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术语的使用与解释作出总体介绍,但并不构成术语的一部分。

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术语的解释

正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是对照列出的,分别反映在规定卖方义务的A栏和买方义务的B栏。

这些义务可由卖方或买方亲自承担,但有时根据合同条款或适用的法律,也可通过第三方中介,如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以及由卖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来承担。

2010术语文字意在不言自明。

但为了便利使用者,以下部分将对几个专用词在本通则中的特定涵义做出指导性说明。

承运人: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术语中,承运人是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

海关手续:

指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海关规定所需满足的要求,并可包括各类文件、安全、信息或实物检验的义务。

交货:

在贸易法律与实务中,此概念有多种涵义。

但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术语中,它所指的是货物灭失与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点。

交货凭证:

此术语为A8条款的标题。

它是指证明已交货的凭证。

2010许多术语中,交货凭证是运输凭证或对应的电子记录。

但是,在使用EXW、FCA、FAS和FOB时,交货凭证可能仅仅是一张收据。

交货凭证也会有其他作用,比如作为支付安排的构成部分。

电子记录或者程序:

由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同时如适用时与对应的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包装:

此词因语境不同有不同含义:

1.为满足买卖合同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

2.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

3.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

2010术语中,包装所指的是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

2010中的术语不涉及各方在集装箱内的装载义务,因此,如需要的话,各方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Incoterms®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使用说明

本术语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本规则。

本术语较适用于国内贸易,对于国际贸易,则应选FCA[1]“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宜。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的指定货物交付地点,因为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

买方必须承担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它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

a)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

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卖方更方便装货物时,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术语通常更合适。

b)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术语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更强调最小义务,吸收进2010年本身的意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因此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建议买方不要使用EXW术语。

c)买方承担向卖方提供关于货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义务。

但是,卖方可能需要这些用作诸如纳税(申报税款)、报关等目的的信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Incoterms®

2010)

A卖方义务

A1卖方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用以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1~A10中提及的任何单据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A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出口货物必须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该货物安全检查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b)保险合同

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获取保险所需要的信息。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付地点或该地点内的约定点(如有的话),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地点进行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交货。

A5风险转移

除发生B5中所描述之灭失或损坏的情形外,卖方承担按照A4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B买方义务

B1买方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之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买方对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B4接收货物

在卖方按照A4和A7规定交货时,买方必须受领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买方未按照B7之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完成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但按照B6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提供给买方能使其收取货物所需的任何通知。

A8交货凭证

卖方对买方无义务。

A9查验、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验费用(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此类货物无需包装发运。

卖方可以以适合运输的方式包装货物,除非买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前通知卖方具体的包装要求。

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如适用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出口和/或进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B6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a)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b)由于买方未收取已处于可由其处置状态的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c)如适用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d)补偿卖方按照A2提供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花销与费用。

B7通知卖方

当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

B8交货证明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已收取货物的相关凭证。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强制性装船前检验的费用,包括由出口国当局强制检验的费用。

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以便卖方遵守AI0的规定。

买方必须补偿卖方按照A10向其提供或协助其取得文件和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花销和费用。

FCA

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项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单独使用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同时使用的情况。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

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地明确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

若当事人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

若当事人希望在其他地点交付货物,则应当明确确定一个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FCA要求卖方在需要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但是,卖方没有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也无需缴纳任何进口关税或者办理其他进口海关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必要时/适当时),DAP规则要求应由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则应适用DDP规则。

2010)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如适用时,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但是,若买方要求,或者依商业惯例且买方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由买方承担风险与费用的运输合同。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都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

如予拒绝,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

但是,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如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者买方指定的其他人。

以下情况,交货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已装载于买方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时;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当卖方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已准备卸货,且货物交由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时。

若买方未按照B7d)规定,将在指定的地区内的具体交货地点通知卖方,且如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地点。

卖方承担按照A4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按B5情况下产生的灭失或损害除外。

B买方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B1-B10中提及的任何单据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如适用时,买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经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按照A3a)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情者除外。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交货时,收取货物。

买方自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

a)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A4项下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发出通知;

b)按照A4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货物,则,买方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i)自约定日期时起。

若没有约定日期,则

(ii)自卖方在约定的时期内依A7规定告知买方的日期起。

若没有告知日期,则

(iii)自任何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但以该货物已被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货物为限。

A6费用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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