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0800633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文档格式.docx

安全生产制度(含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奖惩等方面)、经营管理制度(含劳动管理、岗位职责、合同或协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车辆管理制度(含维护保养、使用管理、GPS管理等方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顶班替班、休息休假、驾驶员奖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含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奖惩、价格和经营服务质量公示等方面)、应急保障制度(含应急预案、社会维稳保障等方面)等;

2/18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

1.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其中:

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2.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信访及应急处置专职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江门市县市、区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3/18

(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对应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县级辖区内(辖区间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互通的,按互通区域执行)、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经营期满后,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18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按合同或协议做好其善后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江门市机动车行驶证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

(四)环保排放标准达到最新车辆入户标准;

(五)发动机排量2.0L或1.4T及以上;

(六)轴距2750mm及以上;

(七)车辆尺寸4800mm*1800mm*1450mm及以上;

(八)《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3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5万元。

3年以上6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具有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15万元;

5/18

(九)安装或喷涂符合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标志标识,且外观、颜色不可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可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为动力,使用新能源为动力的申请车辆发动机排量不作限制。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

3.车辆产权所属公司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代办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5.车辆购置价格证明材料或车辆价格评估材料;

6.车辆年审、环保检测材料;

7.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材料;

8.GPS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网约车属于非自有车辆的应提交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提供线上服务及车辆使用的相关协议。

网约车在同一时间不得加入两个及以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车辆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加注“拟同意申请”意见并签章,机动车

6/18

所有人持该表到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持公安交警部门签注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发放《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经营区域为县级辖区内(辖区间区域互通的按第八条区域要求执行),经营期限最高为8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第十五条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巡游出租车可申请变更为网约车,且车辆条件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且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7/18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和解除合同,要依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用工平台进行用工注册、备案、申报。

第十八条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驾驶员可直接从事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出现营运安全责任事故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赔付,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网约车驾驶员、车辆和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应保障自身和网约车驾驶员日常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

8/18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安装或喷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统一标志标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示经营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经营服务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与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非兼职网约车驾驶员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与兼职网约车驾驶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必须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中,不得设置限制条款或要求驾驶员缴纳保证金等方式限制驾驶员自由选择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相关培训教育应建立培训大纲及档案(签名表、相片、培训内容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实时采集营运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

9/18

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比对,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每年对注册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10/18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在县级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辖区内;

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客运站、轻轨站、火车站、码头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都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规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

11/18

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经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平台的营运数据、车辆数据、人员数据等管理数据与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进行对接。

第三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12/18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13/18

第三十六条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实施联合监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市级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统筹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全市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定期对全市出租车企业进行通报,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4/18

第四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县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15/18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就进行网约车经营行为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情节严重的,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

16/18

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局、网信部门、经信部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退出网约车经营后,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17/18

第四十五条国家、省对网约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18/1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