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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4.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补充说明: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

四级最低,耐火能力最弱。

2、通常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

砖木结构的建筑为三级耐火建筑;

木结构的建筑为四级耐火建筑。

重要的公共建筑一定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通讯大楼、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大型医院及体育馆、百货大楼等建筑。

对于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如采用一、二级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主要根据火灾的危险性类别确定,一般情况下,甲、乙类生产厂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包括锅炉房在内(若每小时燃煤锅炉的总发热量小于4t时,采用三级);

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步骤:

1根据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高度等查建规表5.3.1,判断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判断建筑内是否有自动灭火系统,若有则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3判断是否有裙房部分,若裙房与主体建筑间有防火墙则裙房部分可以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4根据楼层面积、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确定防火分区个数。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场、剧院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适当增加。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4.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平面布置

平面布置复核步骤:

1根据规范检查其楼层、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检查不同功能房间的布置位置,验证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检查不同功能房间其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检查防火门、防火隔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靠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设置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复核步骤:

1根据规范检查每个安全出口位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检查(半)地下室、上人屋面、走廊等疏散门、疏散楼梯以及防火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防火疏散门具体检验步骤:

a.根据建筑用途计算每层最多容纳人数。

(可大概估算再增加一至两倍)

b.根据建筑用途建规查表得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c.安全出口的总宽度(m)=疏散总人数(百人)×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d.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f.首层外门的总宽度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根据建规判断其安全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

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²

人数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5.5.9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1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2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教学建筑

22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其他建筑

40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具有防烟性能,且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

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

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

,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住宅建筑类别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

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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