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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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
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物的保管和处置,不得用于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为了便于质押物的管理,本公司对申报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的每笔证券进行冻结,并生成冻结序号。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冻结序号发送证券公司。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本公司生成相应的质押业务编号。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质押业务编号发送证券公司。
质押业务编号可用于查询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十条本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指令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1)当证券公司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1,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2)当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2,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3)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3,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4)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4或5。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4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5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5)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6或7。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6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7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融出方证券账户性质等信息,对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检查比对,不符合的,做失败处理。
第十一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入方的申请申报补充质押指令。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补充质押指令,在T日收市后将相应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补充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出方的申请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的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申报指令要素,对初始交易合同的证券或孳息进行部分解除质押,也可以对补充质押合同的证券或孳息进行部分解除质押。
证券公司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解除质押,也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解除质押。
以上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于T日收市后从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交易双方的申请申报部分购回指令。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部分购回指令,在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将相应质押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对于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延期购回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购回交易指令,于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将质押的相应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对于补充质押和购回交易,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初始交易合同序号,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管理。
对于部分解除质押和部分购回,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初始交易合同序号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管理。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第十六条质押期间产生的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证券孳息,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十七条质押期间,债券发生兑付和赎回的,所得相应资金一并质押。
赎回和兑付的债券数量应为质押的全部债券。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
第十九条在购回交易时,现金红利孳息及质押资金将一并解除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十条融入方因权益分派业务而获得的零碎股,在购回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三十四条第7项违约处置余股返还流程的规定及时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部分购回交易时,如果申报解除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时,则对应该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现金红利孳息将一并解除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待购回期间,可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对应于相关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现金红利孳息予以解除质押。
以下情况下的部分解除质押指令,相应冻结序号下的现金红利孳息将全部予以解除质押登记:
(1)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零或为对应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红利孳息;
(2)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对应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
(3)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零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某一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
申报指令中解除红利金额不为零,也不为相关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时,为无效指令,做失败处理。
上述冻结序号与部分解除质押指令中申报的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相关联。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查询已质押证券及相应冻结序号下现金红利金额。
本公司每日通过D-COM下发的综合数据服务库(SJSFW.DBF),向证券公司提供当日流通股及限售股的存量质押明细,含质押后产生的现金红利孳息。
详细数据接口说明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第二十四条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权益并需行使该权益的,证券公司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使用部分解除质押指令,申报将该部分配股权证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
转出后,融入方按现有程序行使配股权。
配股所得证券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二十五条质押期间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而需行使该权益的,融入方需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融入方交易单元申报行使增发权益。
融入方行使增发权益所得股份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上,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第一节清算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在T日11:
30、14:
30、15:
05及15:
30后,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成交数据,分别对各结算参与人当日11:
30前、14:
30前、15:
00前及全天的交易逐笔计算其应收应付资金和应质押及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额,并在清算完成后发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在T日日间发送的三次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人办理资金结算时参考,不作为结算参与人交收的最终依据;
T日日终发送的清算数据为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清算: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
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质押登记费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证券公司初始交易应付金额=交易经手费
对于每笔补充质押:
融入方应付金额=补充质押登记费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补充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对于每笔部分解除质押: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部分解除质押现金红利成交金额
对于每笔部分购回交易:
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部分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部分购回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对于每笔购回交易:
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有剩余质押证券数量
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有剩余现金红利金额
第二十八条对于每笔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本公司分别计算融入方交易单元和融出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收应付资金。
本公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账户下每笔交易清算结果不做轧差,有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在T日16:
00前保证有足额资金用于所有应付资金的交收。
第二节交收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使用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结算系统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通过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或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完成证券交收。
第三十条T日16︰00,本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回购交易,交易双方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标的证券从融入方交易单元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对于购回交易,应付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或者可用标的证券不足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标的证券质押。
第三十一条T日日终,本公司将交收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第三十二条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自行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本公司无关。
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
第三十四条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需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L日(违约处置申报日,下同),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处置指令。
本公司收到经交易所确认的证券处置指令后,于L日日终逐笔对相应证券通过解除冻结进行可卖出处理操作,并保持解冻的证券仍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处于质押状态。
同时,相关现金红利于L日日终证券解冻后划入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涉及司法冻结的现金红利,须待司法冻结解冻后,现金红利方可划入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2、L日日终,我公司将解冻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L+1日起,证券公司可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卖出解冻的证券,卖出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涉及司法冻结的股份或涉及限售股、高管锁定股的,须待司法冻结解冻或限售股解限、高管股解锁后,方可卖出,证券公司无需再次申报证券违约处置指令。
4、证券公司因融入方违约而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应得资金于可划款首日及时划至融出方资金账户,优先偿还融出方。
对于证券公司结算的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自行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对于托管人结算的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须通过深圳综合结算通讯平台(D-COM),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5、违约处置时,现金红利孳息或因债券赎回、兑付所得资金全部划转至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由证券公司按照前述方式,将现金红利孳息或债券赎回、兑付所得资金划至相应融出方账户。
6、偿还完毕后,处置所得资金如有剩余的,证券公司可通过D-COM系统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返还融入方。
7、违约处置后,质押标的证券如有剩余的,按以下流程返还融入方:
(1)R日(余券返还申请日,下同),证券公司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向交易所提交证券处置后余股转出申请,交易所初审后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
(2)R日14:
00之前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收到交易所的余券返还指令,投资者业务部于R日办理证券处置余股解除质押手续,解除质押的余股于R日日终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客户交易单元。
R日14:
00之后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收到的交易所的余券返还指令,投资者业务部于R+1日办理证券处置余股解除质押手续,解除质押的余股于R+1日日终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客户交易单元。
第三十五条质押双方需要以折价过户质权人方式进行处置的,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终止购回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行为。
发生终止购回的,终止购回使用购回交易指令申报,购回交易指令金额要素为零。
在终止购回申报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第三十七条融入方以限售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公司等关于限售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融入方以限售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在限售期届满后,应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受融入方的委托向本公司申请解除限售时,融入方应向上市公司一并提供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号和冻结序号信息。
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申报的冻结序号和质押单元号对该笔冻结序号下的限售股整笔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的股份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冻结序号不变。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号和冻结序号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融入方可向证券公司进行查询,并提供给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可登陆发行人E通道数据查询业务下载当日的股份冻结明细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第四十条不同限售期的股份宜分别不同笔申报质押登记。
若同一笔申报中包含不同限售期的股份,在申请解除限售时,先到解限期的股份须待该笔交易中最后到期解限的股份申请解限时,合并申报解限处理。
相同限售期的限售股可分不同笔数申报质押登记,解除限售时可以一并申报解除限售,也可单独申报某一笔的限售股解限。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申报质押回购业务的限售股,融入方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的,在解除限售完成之前不得将该部分股份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四十二条融入方以应纳税股份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第四十三条融入方以高管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于已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高管锁定股且无司法冻结的,需要按可转让额度解锁的,须待上述股份了结质押回购交易、解除质押登记或成功申报违约处置指令后,融入方再委托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相应高管锁定股的额度内解锁。
第七章协助执法
第四十五条司法机关要求冻结已作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的,由本公司受理,证券公司不受理。
第四十六条初始交易、补充质押交易当日,同一笔股票发生司法冻结的,若标的证券为限售股,则本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对初始交易、补充质押交易作失败处理。
若标的证券为流通股,则本公司优先办理初始交易、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登记,并于次一工作日对该笔已质押股票办理司法冻结。
第四十七条已作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被司法冻结后,发生购回交易或终止购回的,本公司于当日日终将标的股票由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并保持股票的司法冻结状态不变。
已作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被司法冻结后,需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的,若司法冻结是对某一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股票进行冻结的,则只能申报解除该冻结序号下全部股票的质押;
若司法冻结是对某一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股票进行冻结的,则可以申报解除该冻结序号下未被司法冻结的股票的质押,也可以申报解除该冻结序号下全部股票的质押,但不得对司法冻结的股票申报部分解除质押。
本公司于申报部分解除质押当日日终,将标的股票由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并保持股票的司法冻结状态不变。
第四十八条司法冻结期间,发生违约情形需按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应待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方可进行违约处置。
第四十九条在标的证券卖出处置过程中,发生司法冻结情况的,尚未处置完毕而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暂停违约处置。
待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可继续进行违约处置。
第五十条涉及司法协助执行其他事项的,按照本公司协助执法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八章查询
第五十一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在我公司柜台通过提供质押业务编号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五十二条涉及质押登记查询其他事项的,按照本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五十三条申报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登记费按照本公司现行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质押登记费由融入方交纳,在融入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按照每笔以质押证券面值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在初始交易时向申报该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交易经手费。
本公司代为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第五十五条出质人查询证券冻结信息和质权人查询质押标的物信息,免费。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质押登记收费标准。
附件
质押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券种
收费标准
质押登记
股票
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基金
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债券
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解除、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
免费